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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高宗时期东南六路海盐政策的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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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5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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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珏(王安石曾孙)去接任。一年以後,才“尽偿所负;又开华亭海盐河二百余里,盐滋得通流其隘”。(《要录》卷160)绍兴二十六年(1156)时,殿中侍御史周方崇揭露说:“比年以来,淮浙路盐皆不全支本钱,且违法多克头子钱等。”(《宋会要·食货》26之33)绍兴三十年(1160)五月,路郴又批评“盐场监官放债与亭户”的作法,及勒索亭户用本钱还债的风习。(《宋会要·食货》27之5)除此之外,盐官们还将一部分“合支”给亭户的盐本钱,当“作羡余进献”朝廷,以“要名”钓誉。这样作的结果,又导致支本方式的改变——从事前和分批支本,改为事後支本(《宋会要·食货》27之1)。
当然,从总体上说,高宗初年的抚恤政策和扩大生产等措施,并不是徒劳的。施宿和姚宽记述越州、台州的试卤技术,大约就出现在绍兴年间(施宿《嘉泰会稽志》卷17;姚宽《西溪丛语》卷上)。随着盐产的增加,它与运销量之间的差距也日益显著。至绍兴中期以後,各盐场的积盐壅滞开始日趋严重。淮东盐官们甚至不得不采取减灶并场的办法,来压缩生产——绍兴二十八年(1158)时,19场452灶中一次省并84灶(《要录》卷180)浙东、西盐场,则用加饶给盐的方式来宣泄积盐(《宋会要·食货》26之44)。
注释:
〔1〕《要录》卷10;《宋会要·食货》25之31。李心传列举渡江後钞法的第一次改变,《要录》载为“建炎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今考此说,仅见於《要录》卷80的注文。《要录》正文及其他史籍,均未著录。疑其“建炎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乃建炎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误。若然,即与本文考订之初变为同一件事。或者,也可能是建炎四年二月甲午(21)日之误,即本文所说第四次钞法改变。 〔2〕《宋会要·食货》26之20。《宋会要辑稿》此条系於绍兴三年10月11日条之後,但《要录》失载。 〔3〕王德与乔仲福大约未受重罚。此後,他们仍旧在刘光世左护军的十军统制官之列,甚至还升为都统制。见《要录》卷111,及《三朝北盟会编》卷200、卷212等。参阅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 〔4〕盖文渊,《宋会要·食货》26之6作盖大渊。今从《要录》卷60。 〔5〕《要录》卷63,该卷载二月乙巳事,注云19日,由是推知其壬子为26日。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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