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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高宗时期东南六路海盐政策的变迁

时间:2009-7-24 13:51:59  来源:不详
这笔贴纳钱:“乞转由海道之盐,俟到州县日为始;寄顿邸肆之盐,俟盐主到日为始。自是之後,钱有未足者,许质盐於税务,而宽其期。”徐俯的建议,後来被采纳。这年十月,高宗又降旨:“诏各展十日。如钱有未足,听商人於官司质当,取息三分。”(《要录》卷59)而下一个月,又要求吉州务出卖广钞,也“增贴纳钱如淮浙例”(《要录》卷60)。

第六次改变钞法,是恢复“分数”法。吕颐浩原以为“对带法不可用,乃令商人输贴纳钱”——大约是一律换给新钞或某种公据,统一使用。然而,实际上,新旧钞的差异是不可泯没的。他的贴纳法,并未解决旧钞的滞支问题。一个半月之後,他又不得不接受户书黄叔敖的意见,“复以分数均定,如对带”。十一月十七日的诏令说:“淮浙盐场所出盐,以十分为率,四分支今降指挥以後文钞,二分支今年九月甲申以後文钞,四分支建炎渡江以後文钞。”所谓“今年九月甲申以後文钞”,指贴纳通货钱的文钞。“今降指挥以後文钞”,则指绍兴二年11 月17日以後的盐钞。这新钞是否照旧贴纳,没有明说。但从它与“今年甲申以後文钞”区别对待,并仅支“二分”来看,可能未输“贴纳钱”。换句话说,十一月七日以後的文钞,似乎又取缔了“通货钱”——钞价复为每袋18贯。

第七次改变钞法,是再度调整“分数”法:“十二日,三省言:淮浙盐场日收盐货,见以十分为率,分作三项支遣。内,一项,系四分,支全新文钞。见今客人算请,诸场支发,别无阻隔滞留。二项,系四分五厘,及一分五厘之数。支发日久,见在钞数渐少,理宜措置。欲乞榷货务自今来指挥到日,许客人指定於逐场前件三项支盐分数内,从便算请。从之。”〔2〕这则资料中所说的“四分支全新文钞”,是指40%的盐,用来支付那些并无搭带而全持新钞者,另外“四分五厘及一分五厘”,大约是对前次“四分”与“二分”比率的调整,即将搭带“九月甲申以後文钞”者缩减5%,搭带“建炎渡江以後文钞”者,扩支5%。

第八次改变钞法,是绍兴四年(1134)正月再行贴纳法。当时的宰相是朱胜非。这年正月5日(乙卯)的诏令说:“榷货务见卖淮浙盐钞,每袋於钞面前上添钱三贯文省,通计二十一贯文。数内掯留钱,除旧数外,更行掯留六百足,於盐场送纳,充再添盐本钱。其贴纳钱,令本州军类聚,候及一万贯,赴行在榷货务交纳。”(《宋会要·食货》26之21)这里提到包括“贴纳钱”在内的钞价时,称“通计”21贯文,或“通旧为”21千。可见绍兴三年的“旧”钞价,为18贯。这就为上文绍兴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曾取缔贴纳钱的推断,提供了新的证据。

第九次改变钞法,是绍兴四年九月再度取缔贴纳钱。正月再行贴纳法之诏颁布後,商人们大约采取了抵制态度——“入纳迟细”,买钞量锐减,於是,高宗不得不在九月戊申宣布:“诏减淮浙钞盐钱每袋三千”,“依旧作一十八贯文”一袋;并“令诸场对支新旧钞各半”。(《要录》卷80;《宋会要·食货》26之21)

第十次变动钞法,是绍兴五年(1135),在原“对带”不变的情况下,开放新的“入纳”法,实施“二法兼行”的双轨政策。新的入纳,是按比例购买“出剩浮盐”,即“加以出剩,立为分数,许入纳不对带”(《忠正德文集》卷8;《中兴小纪》卷19)。绍兴四年以来淮浙钞法的改变,据说与赵鼎有关。赵鼎是解州人,旧史称誉他为“中兴贤相”(《宋史》卷360《赵鼎传》)他这时正作枢相,尚未正式拜相。他的治盐原则有二。正如当时臣僚所说的——“信守法令,使商贾不疑;存恤亭户,使衣食不缺。此二者,本也!”(《宋会要·食货》26之25)李心传《要录》徵引他的《事实》说:“自南渡以来,国计所赖者,唯盐。每因缺用,则改新钞,以幸入纳之广。第苟目前,不知利权悉为商贾所持。去年冬,鼎请立对带之法,商贾听命,而盐法遂为定制。除去积年之弊。加以出剩立为分数,许入纳不对带。二法并行,出入有常,源源不绝。始不为巨滑所制矣!”(《要录》卷80)李心传述史至此,也说:“自渡江至今,盐法五变,而建炎旧钞支发未绝。乃命以资次前後,从上并支焉。”(《要录》卷80)

不管是“五变”,抑或是“十变”,南宋初年的淮浙钞法,总以多变为特徵。即使到绍兴五年以後,亦未尝绝无变化。不过,大体上说,从建炎初,至赵鼎的对带与“入纳不对带”二法并行政策以後,淮浙钞法由多变渐趋於稳定。绍兴中後期东南盐利的迅速增长,与此转折不无关系。绍兴六年六月的一天,已经拜相的赵鼎,兴高宗有一段对话。他告诉高宗,刚刚接到张浚的来信,说“建康入纳盐钱甚盛”。高宗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沿路既安,商贾放心往来”。赵鼎强调说:“亦缘久不变法。”高宗同意道:“法既可信,自然悠久。”李心传著录这段对话後,补充解释了一句:“盖自立对带法,二年不变,故比常岁增也。”(《要录》卷102)赵鼎以来的绍兴盐法,後来被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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