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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高宗时期东南六路海盐政策的变迁

时间:2009-7-24 13:51:59  来源:不详
,不唯革去大塔斤重之弊,又使客旅般请通快。委是经久利便”。(同上)
绍兴二十八年复州仓的具体安排,是先淮东,次浙东,後浙西。三月十八日,淮东的通、泰、楚州三支盐仓首先兴复;仍设5名监官,10名押袋官。场盐赴仓的官网“水脚钱”,亦由钞客另付,但比以前“量行蠲减”。三月二十三日和二十五日,浙东、西提盐邵大受和谢伋,也都分别请准,在该路恢复州仓(《要录》卷179)。

四 吕颐浩张纯的峻法治盐及其争议

南宋初淮浙盐法的另一特色,是堪与“元丰赏格”并论的“绍兴私盐法”,及围绕这一峻法的热烈争议。正是由於这一私盐法及其争议的影响,南宋的私盐刑律,才大致经历了从宽到严,又从严到宽的发展趋向。

淮浙私盐的主要源头,一是盐场亭户的私煎,二是检查制度疏漏下的私贩——特别是官吏、军士与商民串通私贩。南宋初的战乱频仍,从客观上助长了私煎和私贩。建炎四年(1130)范汝为率领的盐贩暴动以後,私盐活动越发普遍:一方面,是江西、闽、广间传统的私贩演为武装起义;另一方面,是驻扎在淮浙盐区的军人及与他们关联的豪家,利用权势,贩盐牟利。随着金军北撤和高宗朝廷的趋於稳定,打击私盐以保障官府垄断盐利的工作,便愈来愈尖锐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而私盐律由宽到严的转折,则是通过吕颐浩、张纯的改革盐法而实现的。吕颐浩是南宋初一位颇具胆略而文武兼通的人才。张纯原是谙熟财计的机敏堂吏,後来作了专卖中心的提领监官。吕颐浩从建炎三年四月出任右相,绍兴元年九月升为左相兼枢相,绍兴二年闰四月,又兼领都督江淮荆浙诸军事,开府於建康。越州的专卖中心移至建康,即在此时。吕颐浩拜相一个月之後,发生了宣州掠买商盐而贩易的事。都省奏准高宗,先行惩治了那位卓有战功的知州,并派江东帅臣亲往查处。十月二十六日都省的批状,全然站在合法盐商的立场上说话:“有旨,朝廷大费,全藉茶盐之利,务要客旅兴贩通快。其宣州知州,辄敢将妄乱告首客盐,更不勘会诣实,拘收入官……(知州)李彦卿,可先次降一官,令叶梦得体究诣实闻奏。”(《宋会要·食货》26之3)

绍兴元年十二月,浙东盐官蔡向草定了各路“盐场监、专、催煎官不觉察亭户私煎盗卖”的“断罪刑名”。其中,巡检官“不觉察亭户隐缩私煎盗卖盐者,杖一百”,并“依法计数冲替”,监官、催煎官,“减二等”处罚(《宋会要·食货》26之3)。

绍兴二年正月,修改了牙人参与私盐活动的刑律,即将原来牙人比一般私贩者轻一半的处罚——“依法止坐二分得一分之罪”,改为“与犯人一等科罪”。二月,宣布以往兼职巡捕官透漏私盐法“所立罚格太轻”,有“弛慢之人”,“不务用心缉捕”,今後兼职人员的处罚,一律按政和敕令中“正巡盐使臣法断罪。如任满别无透漏,亦乞重立赏格”(《宋会要·食货》26之4,26之25)——即超过元丰赏格奖励。绍兴二年十一月十五日,高宗又批准了刑部拟定的各县盐官月终会帐制度及有关处罚规定。参与会帐的,包括在盐场兼任监官的知县,及诸场各类盐官:“诸催煎、买纳、支盐场收支官钱历,本场官月终齐赴兼监知县厅,点对书押。违者,杖八十,有失收欺弊,及知县不为点检者,加二等。”(《宋会要·食货》26之20)第二天,十一月十六日,公布了官吏透漏武装走私贩盐的新惩罚条例,即“巡捕官、知、通、令、佐透漏持杖群众结党般贩私盐五百斤以上”的刑律,和查获私盐後,对疏忽失职官吏的处罚:“私贩,获三十斤以上,其透漏地分巡尉,捕盗官,并动替;令、佐、差替;知、通,不以官序,并降一官。”(《宋会要·食货》26之7)

关於亭户逃亡和盐场纵容逃亡的惩治法,也日趋严密。绍兴二年十一月颁布的刑律是:“诸盐亭户及备丁、小火,辄走投别场煎盐者各杖八十,押归本场,承认元额。若别场承所属根究,不即发遣者,杖一百。”(《宋会要·食货》26之21,26之20)绍兴初对私盐的打击,至绍兴二年九月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吕颐浩、张纯对私盐法的重大改革,即由此而正式出笼:“绍兴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奉圣旨,应私贩茶盐,虽遇非次赦恩,特不原减。”(《要录》卷58)这是吕颐浩私盐法中最著名、争议最多的律令。“虽遇非次赦恩,特不原减”之法,是从“并不用荫原赦”修改而来(《要录》卷69)。其打击对象,虽包括一切私盐贩,却主要指具有特殊背景的文武臣僚家属。因为只有这些人,才有幸得“遇非次赦恩”,并在一般赦令之外,不时凭“恩荫”特权而减免罪罚。

上述诏令颁布後两个月左右,一椿耸人听闻的私盐大案——刘光世著名部将乔仲福、王德贩盐案,被揭发出来。刘光世是南宋初三大帅之一。乔仲福、王德,是他手下最得力的大将,统兵近万,战功累累(《宋史》卷27《高宗纪》)。他们的军队,素以骄横、冗费著称。绍兴二年,他们从长期驻防的淮东撤到江南和浙西一带,“以备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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