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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高宗时期东南六路海盐政策的变迁

时间:2009-7-24 13:51:59  来源:不详
业”,“其兵火以前罪犯”,除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一切不问”。即使牵连人命案件,只要不是被害人家“陈诉”的主犯,也“并免追证”。(《宋会要·食货》26之11)关於亭户的赋役待遇,北宋主要是二税折盐的规定。绍兴初,浙西提举梁汝嘉主张免去亭户的一切差役:“乞将盐亭户,除合纳常赋外,不得与坊郭乡村人户一例科敷诸般色役等差使。”户部接到这一奏报,认为查无旧章为据。於是,绍兴二年三月,采取折衷办法:给盐户立定一个产盐岁额指标,凡完成指标的亭户,“与量减三分科配色役。如不及立定分数,更不减免”。(《宋会要·食货》26之5)亭户折纳二税的盐,通常是由盐场转给漕司,作为蚕盐支与民户。南渡以来,蚕盐早已罢支,漕司便要求更改旧章,让亭户二税也像农户一样纳粮。经过梁汝嘉的力争,漕司的作法才被否决。亭户的利益得到维护,照旧“以盐折纳。”(《宋会要·食货》29之1、2)

绍兴三年淮东徵购亭户浮盐的价格,曾达到每斤19文;正额盐,每斤16文(《宋会要·食货》26之9)浙东浮盐的徵购价,为每斤17文;正额盐,每斤14文(《宋会要·食货》26之10)。其买盐本钱的支付方式,此时已改为官府先支一半或一部分本钱(同上,27之18,26之13)。这些,对於提高亭户的生产积极性,起了重要的作用。

除了招集亭户,恢复旧场之外,绍兴初还试图新建一些盐场。而为将自由盐户纳入盐场,曾一度引起过尖锐的冲突。浙东明州创置新盐场的建议,是该州定海知县盖文渊在绍兴二年闰四月向都省提出的。〔4〕他说,本县邱崇等四乡,“周回各边大海,泥土极咸”。“其逐处人户不务农作,久来在上占据煎盐,私自卖与客人。若许令置场措置,实为利便”。都省就此议奏准高宗,令浙东提举王然“躬亲前去”考察(《宋会要·食货》26之6)。王然赴明州的象山、定海、鄞县“询访”之际,附近的知绍兴府(越州)兼安抚使张守,已预感到事有不妥。他在奏议中,明确反对在明州定海等三县设场,并批评盖文渊——“小人不晓朝廷之意,竞献新说,务在苛刻。恐非今所宜!”(《要录》卷60)王然在“询访”之後,认为设场“有利无害”。当年11月,他断然将三县傍海卤田37顷统统收归官有;把以史超为首的460余家盐民,一律“拘充停户,尽榷其盐”,并强迫他们接受每年209万余斤的徵购岁额,以支卖客钞钱10余万贯。“事既行乃言於上”。绍兴三年正月十七日,都省批状,命王然将建场以来所收钞钱7万余贯,“尽数起发,赴行在送纳。”(《宋会要·食货》26之10)对於王然此举,明州知州陆长民也颇不以为然。他上疏争辩道:史超等“乃失业细民,旋采薪炼土,往来无常。明州自兵火之后,民未复业,今又集舟调夫,水陆防拒,劳苦至甚。岂宜更置盐场,重其骚扰!”(《要录》卷60)鉴於明州设场的分歧意见,都省乃令该路宪司表态——“具的确利害,申尚书省,毋得少有观望!”浙东宪臣孙近“体究”的结果,认为只有“象山一县,可以置场”。这样,当年二月九日,都省宣布:“奉圣旨,内象山盐场,依孙近体究到事理施行……其鄞县与定海县拘籍亭户置场事理,未得施行!”(《宋会要·食货》26之9)

定海、鄞县设置盐场的事,虽然被否决而搁置下来,但明州三县为设置新场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已在当地居民中引起极大的骚扰。官吏们“将沿海下户一例拘籍。其间有不愿结甲,及虽结甲而不愿贷本钱,至有忧畏而自缢,或持杖而逐保正者”。其後果竟如此严重,王然自不免遭到弹劾。朱异及其他“言者,亦论其扰民”。二月二十六日(壬子),王然被罢去提举之职,并贬秩一等!〔5〕三月七日,都省颁下象山设场的各项规划。其中包括“不得一例拘籍住近良民”,“每户预藉官钱三十贯,作三次应副作本煎盐”等“优加存恤”的措施。至於正月27日“尽数发起”7万贯钞钱的命令,也改为“掯拨五千贯,专充盐本”。(《宋会要·食货》26之10)四月九日,象山盐场正式宣告成立(《要录》卷60)。明州兴建盐场之举,虽然掀起一场风波,但其最後处理,仍考虑了自由盐民的意志和利益。即使在新成立的象山盐场,对待亭户也较为优惠。

正是由於采取了一系列抚恤亭民的措施,南宋初残破的淮浙盐场,才逐渐恢复了生机。比如淮南泰州各场“自兴复之後”,其绍兴三年已“煎卖过盐”25万余石;比绍兴二年增产近一倍。该州上下盐务“当职官,各特转一官”。(《宋会要·食货》26之14)至绍兴中期以后,淮东盐场又从14处346灶,发展为19处452灶,年产量接近两亿斤。
与高宗朝前期的优恤亭户政策相比,高宗朝後期却显得大不相同。对亭户的抚恤,日益变成空话。代之而来的,是变本加厉的克剥和勒索。绍兴十五年(1145),秀州各盐场拖欠亭户的本钱,已“积十九万七千余缗不给。亭民无以煮盐,诉於朝”而告了御状。这椿公案由高宗转下户部调查“究实”,後来撤换了浙西提举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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