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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高宗时期东南六路海盐政策的变迁

时间:2009-7-24 13:51:59  来源:不详
“绍兴旧法”。绍兴二十一年(1151)八月,宰相秦桧综合各项政策,汇编了《重修江湖淮浙京西路茶盐敕令格式》,共计260卷呈上。南宋淮浙盐法,至此正式成书。宋高宗兴奋地说:“是书纤悉备载,若能遵守,久远之利也!”(《要录》卷162)

三 州仓法与场支法的交错反复

南宋初淮浙盐法的频繁变迁,不仅表现於专卖中心的转移分散和支盐方式的反复更易,而且,还表现为旧支盐机构——州仓的几度兴废。商人的钞盐,究竟是由州仓支发好,还是在买纳盐场就地支付好些?在当时,这曾是人们激烈争论的重要课题。由此而带来的州仓兴废,仅高、孝两朝就不下五次。

第一次废州仓,在建炎二年。这次支盐机构的改革,是由卢益、吕颐浩对州仓法的尖锐批评导致的。卢益时为兵书,吕颐浩为户书。根据他们的批评,政和以来蔡京创立的州仓法,至少有如下弊病:一是支盐设立州仓,增置机构和人员,开支浩繁——包括监官、押袋官及吏人在内,“诸州盐仓官吏、役夫无虑百余人,廪给之费,不知其几何也!”二是场仓之间搬运,造成人力和时间上的浪费。“所有般运一事,最为劳扰,仍更迂缓”。“打造舟船,招置兵梢,费用不资”,“每一仓数网,一网官吏与夫兵梢之费,又不知其几何也!”“官船不足,又须和雇,拘占民船,骚扰不一。兼兵梢沿路侵盗,复杂以为滥之物,伴和送纳,无由检察,为害不细”。三是仓吏贪赃舞弊,滞支钞盐,影响财政收入。“出纳之际,上下邀阻,待贿而行。”“般发稽留,支请不继。客人积压资次,动至数月”。(《宋会要·食货》25之32)
在两位尚书的攻击下,高宗於建炎二年9月5日降诏,宣布停止各地州仓的支盐工作,淮浙钞盐的支发,改到买纳盐场进行——但并非由盐场买纳官兼任支发,而是“盐场支发、买纳,仍旧分为两处。”盐场多而仓吏少的州郡,则另外“选官贴差”。

与支盐机构改革相联系的,是钞盐的包装制度。当时为盐袋而颁降的指示,还不止一次。《中兴会要》载录说:“建炎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提举淮南东路茶盐司言:就场支拨客钞盐,系依旧用袋给受。其袋法,前後所降朝旨,与未置州仓已前降法,多有不同。除已遵依今降指挥参照,如与袋法所降指挥不妨者遵奉施行外,若有相妨,即依袋法已降指挥。从之。”(《宋会要·食货》25之33)。按政和三年(1113)钞盐袋法的规定,不仅每袋以300斤为则,而且,盐商须购买订制的一次性官袋。但是,建炎四年初,江浙盐产区已流通60斤一袋的小袋钞盐。其福建的钞盐,又有80斤为一小袋者,与300斤之大袋并存(《宋会要·食货》25之35)。刘光世手下军官从通州盐场贩出的私盐,更是自制的“倣官袋”(《要录》卷61)。後来,其余各场中“大塔斤重”,每袋超过300斤者,更屡见不鲜(《宋会要·食货》26之23)。由此可见,南宋钞盐的“袋法”,已不像蔡京时期那样严格。建炎二年对支盐机构的改革,起初只宣布为暂时规定:“权许就盐场依自来资次支请,仍限半年依旧。”(《宋会要·食货》25之32)即是说,至建炎三年七月“依旧州仓支盐”。但第二年却“复许就场支盐”(《宝庆四明志》卷3)。这样,就场支盐法,又延用到绍兴六年。
绍兴六年(1136)恢复州仓的事,史籍中没有明文载述。所以,历来不为人知。关於这次州仓的兴复,我们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证明其确属事实。证据之一,是绍兴二十六年(1156)十一月五日的尚书省奏言和榜文。该奏称述:“已降旨罢州仓,依旧就场支盐,以便商贾,於盐法即无改易。窃虑民旅疑惑,诏令尚书省出榜晓论。”(《宋会要·食货》26之35)绍兴二十六年既然又“罢州仓”,那么,在它兴建炎四年罢州仓之间,必有一次恢复州仓之举。证据之二,是绍兴二十八年(1-158)三月二十三日复州仓诏令中,曾提到绍兴六年有一次类似的命令:“诏浙东路复置州仓支盐。应合行事件,照应绍兴六年四月十七日已降指挥施行。”(《宋会要·食货》26之38)既然绍兴二十八年“复置州仓”该办的事项,须照绍兴六年四月十七日的命令施行,绍兴六年四月十七日“指挥”包括复州仓的具体指令,当无庸置疑。由此可见,南宋头一次罢州仓,到绍兴六年四月十七日前结束。绍兴二十六年第二次罢州仓,则至绍兴二十八年截止。

不论是政和间创立的州仓支盐或仓场分工法,还是建炎间实行的场内隔手支盐法,在管理体制上都各有自己的特色。然而,一切政策或制度的最终结果,都离不开官员的素质和行政机构的效能。在腐朽的封建官僚政体下,任何一项好的经济措施,也不可能不出现弊病。继卢益、吕颐浩等人对州仓法的抨击之後,人们对就场支盐法的缺陷,也提出了各种指责。根据绍兴二十八年三月淮东盐司和户部的意见,就场支盐法至少存在如下一些弊端:“场分迂远,客人艰於般请;及诸场竞相增加斤数,轻重不等。”在当时的淮东盐司和户部官员看来,“复置州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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