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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高宗时期东南六路海盐政策的变迁

时间:2009-7-24 13:51:59  来源:不详
《宋史》卷369《刘世光传》)。这年十二月,有臣僚上札劾奏说:“通州递年支盐,约二十万袋。近来却有刘光世下统兵官乔仲福、王德下人兵,於本州沿江港汊内,公然泊船,计嘱江口镇巡检军兵,於亭户处以入钱先後,理为资次,收买私盐。伏望行下统兵官严行禁止。”(《宋会要·食货》26之19)《要录》也载录“言者论”说:“近浙西安抚大使司统制官乔仲福、王德市私盐,倣官袋,而用旧引货於池州,人不敢问。今岁缘此,支盐仅三万袋。有害钞法。”(《要录》卷61)每年20万袋的通州官盐,被他们盗贩得仅剩下3万袋。该年盗贩数量,竟达17万袋,或5100多万斤——臣僚这番劾奏,着实令人震惊。面对如此大案,吕颐浩为首的都省岂能装聋作哑?都省的批状,一方面强调盐利的重大干系,另一方面,要刘光世追查乔、王二将的责任:“奉圣旨,令刘光世限今来处分到日,立便勾追王德、乔仲福,取问辄违祖宗成法、侵夺朝廷盐利因依闻奏。仍仰光世,严加诫谕所部将佐,遵守条法,不得般贩私盐,侵夺客贩。务要觉察严密。如尚敢违戾,朝廷察探得知,取旨追摄正身,赴御史台根勘,重行贬窜。”(《宋会要·食货》26之19)顺便指出,“绍兴二年之冬,因大军所驻,常有兵卒於诸州军般贩百姓私盐”。(《宋会要·食货》26之17)对乔王二将的处置,又牵涉到驻军的防务是否稳固。在金人逼江的当儿,这自然是须格外慎重的事。〔3 〕不过,对与乔、王等人合作私贩的通州亭户,却不可轻饶。所以同一天,十二月八日(甲午),吕颐浩将从重打击亭户私贩的处置意见,交高宗书旨宣布:“奉圣旨……令尚书省出榜产盐场监告谕亭户,今後辄将煎到盐货冒法与私贩军兵、百姓交易,不以多寡,并杖脊配广南牢城!私买贩人,取旨行遣。仍不以赦降原减。”(《宋会要·食货》26之19至20)“不以多寡,并杖脊配广南”的重刑——後来被称为“甲午指挥”或“十二月八日指挥”,起初只是针对通州亭户的。但此刑一经公布,事情便扩大起来,一发而不可收拾。淮东提举郭楫说:“非亭户而与军民交易者,未有明文。”“事下榷货务”,张纯回答说:“亦合一等科罪。”於是,吕颐浩奏淮高宗,在三月公布了“非亭户一等科罪指挥”——“所有亭户、非亭户煎盐与私贩,军人聚集般贩,及百姓依借军兵声势私贩,即依绍兴二年十二月八日指挥”。(《宋会要·食货》26之17)。

继“更淮南盐法”之後,浙东提刑司也要求“申明亭户盗卖刑名”,“断罪事理”。张纯说:上述十二月十八日刑律,“诸路亦合一体施行”。这回,吕颐浩“不复奏陈”,而直接以都省批状发下诸路:“诸路私煎盗卖盐,并依通州已得科罪”——或配广南,或拘押入狱,听候圣旨裁处,并一律虽赦不宥。(《要录》卷66)为了进一步打击私贩中那些有恃无恐的人物,刑寺还向榷货务索问旧章,查询有关品官、有荫子弟“不许兴贩”钞盐的规定——宣和三年以前对这些人家经营钞盐的限令,有可能被重新采用(《宋会要·食货》26之23)。

这就是吕颐浩与张纯峻治私盐的主要活动。吕、张修改的私盐律,比原“绍兴敕”及政和三年的私盐法更为苛酷。绍兴二年的盐法改革及其私盐重律的出笼,一方面反映了南宋初私盐的猖獗,另一方面,也表现了宋廷维护盐利的决心。就打击当时大规模的私贩来说,这场改革的作用是不容抹煞的。既然张、吕改革私盐法,反映了朝廷同各种私贩势力——特别是同文武臣僚私贩势力的尖锐斗争,它遭到後者的强烈反抗,是不言而谕的。何况,绍兴二年的私盐律,也的确过於苛酷。改革进行一年以後,侍御史辛炳批评吕颐浩“不恭不忠,败坏法度。”接着,殿中侍御史常同,又罗列颐浩十大罪状,说他“循蔡京、王黼故辙,重立茶盐法,专为谋利”等等。於是,绍兴三年九月,吕颐浩不得不引疾辞职。(《要录》卷68)
常同在劾罢左相以後,又向高宗评议“私贩刑名太重”之事。高宗说,“凡举事不能有利无害,第当择利多害少者为之”。(《要录》卷69)张纯则请求高宗明令坚持新律。他指出:“访闻近有妄造言语,扇摇盐法之人,乞降黄榜约束。”九月甲戌以後,果然公布了坚持盐法的黄榜。(《要录》卷68)为了驳倒张纯并说服高宗放弃新法,常同列举了“甲午指挥”前的私盐律令——“私有盐一斤,徒一年;三百斤,配本城;煎炼者,一两比二两”等。他认为这些律令,“刑名不为不重”。然而,绍兴二年九月以後,私盐罪“并不用荫原赦”,甚而“虽遇特恩不原”,其“行法之深乃至於此,可谓尽矣!”再说,不论多少,一概杖配广南的作法,只能是“一时禁止,非通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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