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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高宗时期东南六路海盐政策的变迁

时间:2009-7-24 13:51:59  来源:不详
(1139)废
(江宁) 建炎3年(1129)2月 一度移越州;
建康 绍兴2年(1132)闰4月 长期保留
越州 建炎3年(1129) 建炎4年(1130)4 月部分移临安, 后废
临安 建炎4年(1130) 长期保留,称行在榷货务.
镇江 绍兴3年(1133)4月 绍兴5年(1135)部分移真州,长期保留
吉州 绍兴5年(1135)11月废罢

南渡以来的淮浙钞法,始定於建炎元年(1127)五、六月间,即真州设“措置茶盐司”并发卖盐钞以後。该司的提领官兼发运使梁扬祖,曾奉命“措置”东南茶盐法。他“措置就绪”的政策,大体上与蔡京政和钞法接近:“茶法,自政和以来,许商人赴官买引,即园户市茶,赴合同场称发。淮浙盐,则官给亭户本钱,诸州置仓,令商人买钞算请。每三百斤一袋,输钞钱十八千”(《要录》卷17)。关於“商人买钞算请”的方式,这年六月十六日和七月六日的敕令,都作了规定。六月十六日的敕令说:“真州钞引,止用见钱入纳。自今年七月五日为始。”(《宋会要·食货》32之20)该敕令还要求各盐场按对等的“分数”率支付真州新钞和汴京旧钞盐:“以十分为率,内拨五分,支真州钞;五分,在京钞。其每日所支盐,在京钞虽多,不得过日下合支真州之数。”(《宋会要·食货》25之31)七月六日的敕令,比六月十六日的规定稍事灵活:“若盐仓有客人,同日算请真州并在京钞,即合遵依各支五分指挥。如或其日无真州钞,只有在京钞算请之客,自合不限分数,算请京钞。”(《宋会要·食货》25之31)真州钞与在京钞的支盐“分数法”,实际上是对旧京钞的兑现能力作了限制——就淮浙盐仓每天的支盐量而论,旧京钞一般仅能兑现一半。尽管旧钞的使用,尚无法定的贴纳和对带条件,毕竟它们是被延期支兑了。

南宋淮浙钞法的初变,是暂“许淮浙盐入东京,每袋纳借路钱二千”,与该东北盐销区的海盐“相兼货卖”。当时金军已再度南下,“滨海盐道不通”,而宗泽领导的东京保卫战即将开始。这一政策,原由吴直夫倡议,後经户书黄潜厚另行规划,提出在“行在”交纳“借路钱”的条件,於建炎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正式确定。〔1〕

南宋初第二次改变钞法,是由淮浙盐仓滞支引起的——其中包括在京旧钞的积压,和支盐机构工作效率衰退等原因。这次改变,发生在建炎二年九月。其主要内容,是改革支盐机构和调整包装制度,即废弃政和以来的“州仓”法。关於这次改变,我们後面还要另说。

第三次改变淮浙钞法,在建炎三、四年。其内容,是对买钞手段的限制逐渐放宽。建炎三年(1129)十月二十五日的诏令,鼓励商人在越州买钞。其入纳手段,已不像真州那样只限於“见钱”,而包括“见钱或用金银”(《宋会要·食货》55之25)。只是,需办理“召保给据,及报榷货务都茶场籍记拘收”等手续(《宋会要·食货》26之7)。建炎四年(1130)五月十四日的规定,又一度允许商人在各地“从便入纳米斛”,按和籴价“出结公据”,然後,“执赴榷货务算请盐钞。”(《宋会要·食货》26之7)

第四次改变钞法,是从建炎四年起,一度开放福建、广南海盐和蜀井盐进入淮浙盐区;淮浙盐入东京的政策,则因“道路不通”而废止。前已述及,建炎四年正月,以孟太后和六宫为主的宋廷一部分逃往江西之际,虔州、越州先後出卖广钞和闽钞。二月间汴京失陷前后,“诸色人自京师带到钞引”,纷然聚往高宗驻跸的浙东盐仓场。於是,该月甲午(21)日,开始在越州办理浙钞换广钞的业务。其贴纳“通货钱”,比淮浙盐入东京的“借路钱”多一贯,即增纳3 贯(《宋会要·食货》25之34至25之36)绍兴二年九月,又放行夔州路大宁监盐进入湖北和京西(同上,26之2)。只是,所有进入淮浙盐区的广、蜀盐,均为弥补淮浙盐不足而用。一旦淮浙盐复通畅,这些外盐又停止行销。这类情况,曾不止一次地出现。

第五次改变钞法,是绍兴二年九月吕颐浩、张纯主持的改革。这次改革,内容比较广泛。就钞法而言,则主要是废弃对带法,改行贴纳法:“诏:淮浙盐,每袋令商人贴纳通货钱三千。已算请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陈,如私盐律。”(《要录》卷58)“通货钱”,本来是专为在淮浙盐区兼贩广盐而设立的,如今变成该盐区内普遍增添的一部分钞价——增长後的钞价,已为每袋21贯;而且,对业已支盐而尚未售尽的盐商,又是那样苛刻。所以,这则诏令一颁布,舆论便为之大哗。右谏议大夫徐俯上疏说:“立法太峻,於人情有未顺。恐天下之人谓陛下为利而不恤!”他建议考虑海道运盐之艰难,和商盐寄存等复杂情况,放宽期限,并允许以抵押盐货而纳息的办法,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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