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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高宗时期东南六路海盐政策的变迁

时间:2009-7-24 13:51:59  来源:不详
永久之法”。而张纯以一堂吏的“鄙浅之见”,“附会去相之意”,竟敢用“批状”代替诏令,也太轻率!“自此法之行,州郡断配,日有之;破家荡产,不可胜计!”岭南又是险阻多乱之处,若再激起方腊、范汝为一类私贩暴动,难道利多於害吗?(《宋会要·食货》26之17、18《要录》卷69)

常同的论奏,转下户、刑部、大理寺讨论,刑部也开始指责——“不曾分别斤重数目”,未免“用法轻重不伦”,并建议恢复政和三年刑律。至于“私贩不用荫原赦”之令,除犯人抗拒捕捉、情节恶重者外,也酌情放宽(《宋会要·食货》26之17)。这时的户书黄叔敖,也站在常同一边。於是,绍兴三年10月壬辰,又恢复旧法:“诏自今犯私盐,并依绍兴敕断罪。如亭户、非亭户煎盐与私贩,及军人聚集、百姓依借军兵声势私贩,本犯不至徒者,配邻州。若罪至徒,即配千里。如系流罪,即刺配广南,内私贩拒捕之人,依政和指挥,不以赦降原减。其去年十二月甲午敕旨及今年六月辛丑尚书省批状指挥,勿行!”(《要录》卷69)

常同在论罢私盐重法的同时,又弹劾张纯“阴狡恣横,肆为不法”。其具体罪状,一是与都省户房官单知章、都茶场监官程庠“深相交结”,控制都省机构,“权分执政,势动中外;有违其意,立见祸患”。罪状之二,是在钞客少时“强抑交引铺户先次纳钱,给空名文钞;俟入纳拥并日,旋填姓名,出纳不公”。(《要录》卷69)这月己亥,张纯被罢去务场提举职务,并送大理寺治罪。同一天,曾为吕颐浩幕客的朝廷要员王庭秀、王冈,也引疾离职而去。两个月後,常同又对诸路监司大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揭露和打击。其中包括江西提盐章亿、浙西提盐张愿、浙东提盐郑侨年、广东提盐蔡向、广西提盐胡升、湖南提盐卢宗训、福建提盐李承迈等,共13名,统统加以撤换(《要录》卷71)。至第二年六月,户书兼提举榷货务黄叔敖也被罢职(《要录》卷77)。这时的枢相是徐俯——吕惠卿女婿,黄庭坚外甥;新任参相是赵鼎,而务场提举是郭川。为了稳定人心并保证朝廷盐利,赵鼎、郭川等人在绍兴四年七月间作了两件事:一是重新明确官吏家属贩盐的合法性,二是立法限制军队回易官盐。
官吏家属经营钞盐的政策,南宋以来一直沿袭宣和五年旧舊——“从来多是有官荫”的“豪富之家”,假立商人的名号,贩卖钞盐;“无阻节禁约明文”。只是,自刑寺向张纯“取会”不许他们贩盐的文件後,消息传开,不免惹人“疑惑,算请”者少。为此,七月四日重申了宣和旧章,以取信於人(《宋会要·食货》26之23)。至於“诸州及诸军回易官盐”的作法,则於7月14日由高宗降旨, 一律禁止:“自今辄回易官盐,并依私盐法,罪轻徒二年。”(《宋会要·食货》28之7)

南宋高宗後期对私盐的打击,似乎多注意鼓励捕获私盐的奖赏。绍兴二十七年六月的一道诏令,甚至宣布“命官捕获私茶盐,依赏给,各递增一等”。这一来,捕获私盐“全火(伙)七千斤,累及万斤”者“皆改京秩”。这种政策,引起许多臣僚的不满,“议者以为滥”。第二年正月,又取消了这类滥赏(《要录》卷177)。

五 优恤亭户与明州建场风波

在高宗朝的淮浙盐法中,对待亭户的优恤政策比较引人注目。尤其是绍兴前期,这一点更为突出。从建炎元年秋季以来,淮浙地区屡遭战乱。有些盐场几度沦丧,亭户大多逃散。淮浙海盐的减产,使高宗朝廷的财计蒙受不少损失。除暂时借用外路海盐、井盐略事弥补外,君臣们不得不留心於淮浙盐场的重建和新建——特别是招集亭户,重新恢复生产。优恤亭户政策的根由,即在於此。

南宋初优恤亭户的主要措施,大致不外三项:一是拨给钱物耕牛,或发放贷款,接济他们安排生活和生产。二是赦免逃亡亭户的罪责,并减轻归复亭户的赋役负担。三是预支一部分本钱,并提高盐产的徵购价格。

对亭户给予钱物支援的事,在南宋初比比皆是。其中较突出者,如绍兴元年浙西“量度借贷存恤”(《宋会要·食货》26之2);绍兴三年淮东支散“修灶钱”,给牛,及“如遇阴雨或冬寒,本司支散钱接济”,并将这些措施“镂版”刻印,遍帖“於县镇乡村,分明晓示。”当时对归复亭户支钱米的标准是,上等户每户支钱40贯,中等35贯,下等30贯;“生添灶座,每二灶支修灶钱50贯”(《宋会要·食货》26之9)。向亭户预贷本钱的作法,已成为高宗朝初年的某种惯例。其偿还办法,是事後以盐折纳。所谓“亭户依法遇缺食或缺耕牛、柴本、动使之类,听将盐本钱借支应付,已有立定以盐折纳条限”,即系指此。这些形形色色的贷款,後来被称为“亭户七色借贷”(《宋会要·食货》26之31)。

赦免逃亡亭户罪责,包括一般情节的刑事犯罪。这类罪责,朝廷认为“累该赦宥”,特别是“被虏胁从,因而作过之人”。但地方官司,往往追究不已,“妨废盐作”。於是,诏令这些人限期“出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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