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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从“村坊制”到“城乡交相生养”

时间:2009-7-24 13:52:15  来源:不详
乏。”[7](卷394哲宗元祐二年辛巳)它反映出到宋代城市与乡村已经完全经济分工的事实。而城乡分离的鲜活实例则是政府在赋役方面对“乡村户”与“坊郭户”的划分更加明确。特别是“坊郭户”的力量得到了飞速增长,其增长的意义诚如王曾瑜先生所言:坊郭户作为法定户名的出现,是城市人口增加、城市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中国古代城市史的一件大事,“……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工商业队伍的壮大。”[8](P4—5)此时的“乡村户”与“坊郭户”已可当作农民和工商业者的代名词,城乡交相生养的关系,完全可以通过对他们的分析来体现。
    宋代文献中最早出现乡村、坊郭的名称是在宋太宗时。雍熙四年(987年)诏说:“沿边州军管屑地,分坊郭、乡村诸户”。[9](“兵”27之2)但在宋英宗以前的史料中,“乡村户”、“坊郭户”出现的频率少,神宗以后的史料中之类的名称出现的频率多起来,大略如下:
    1.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乡村三等户并坊郭有物业人家乃从来兼并之家也,今皆多得借钱。每借一千,今纳一千三百,则是官放息钱也。”[10](卷7神宗熙宁三年二月壬戌)
    2.元丰二年(1079年):诏:“两浙路坊郭户役钱依乡村例,随产裁定,免出之法。初诏: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三十千,并免输钱,续诏:乡村合随县逐县逐民户家业裁定免出之法。至是,提举司言:乡村下等有家业不及四十千而犹输钱者、坊郭二百千以下,乃悉免输钱。轻重不均,故有是诏。”[9](“食货”65之21)
    3.哲宗元祐二年(1087年):“臣僚上言:……兴复州县,别无大利害,惟坊郭近人(城)之户便之,乡村上户乃受其弊焉.……州县既复,则井邑盛而商贾通,利皆归于坊郭,此坊郭上户所以为便也.复以小邑,添役人数百,役皆出于乡村,此乡村上产所以受其弊也。”[7]  (卷407哲宗元祐二年十二月甲午)
    4.高宗绍兴二年(1132年)十一月:  “以调度不足,诏诸州县出卖户帖,令民具田宅之数而输其值。既而,以苛扰乃立价:凡坊郭、乡村出等户皆三十千,乡村五等、坊郭九等户皆一千,凡六等.”[11](卷174“食货上二·赋税)
    由这些史料不难看出它们反映的都是王安石变法以后的事。王安石变法后,  “乡村户”和“坊郭户”之所以频频被挂在宋朝皇帝和大臣们的嘴上,是因为他们想采取精确的方式获得粮食和货币。宋朝君臣们对自己需要什么心里非常楚,在内忧外困的情况下,国家对货币的需求大大超过了以往,而所面临的税源就是生产粮食的乡村户和住在城镇以钱生钱的坊郭户.如何不激化矛盾又达到目的,这是王安石改革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他借鉴乡村户分等的办法,把坊郭户也分等.坊郭户的贫富差距比乡村户大得多,为免招人怨就必须分得更细,于是定为“坊郭十等,乡村五等”。[12](卷19)此法一直沿用到南宋亡。并且王安石还把纳税对象集中到“三等以上乡村户和坊郭有物业人户”,因为他们“乃从来兼并之家也”.三等以上乃“农夫之富者”。他们“占田稍广,积谷稍多”但“未尝有积钱巨万于家者也。”[7]  (卷252神宗熙宁七年四月甲申)而有物力的坊郭上户又多是“日进千钱”的“无比户”,只有长短互补,才能一举两得,于是定了个免输役钱的标准:乡村户在三十千以下,坊郭户在二百千以下.这里面是否有对乡村户照顾的因素呢?没有。乡村户除交纳粮食外,还要负担职役和力役,而坊郭户的所有职责也就是纳钱,因此三十千至二百千的差距不能说明说朝廷对乡村户和坊郭户有厚此薄彼的问题.神宗以后尽管熙丰改革的内容时废时兴,但在对待“乡村户”、“坊郭户”的纳赋税役的原则还是得到了保留。
    但不可否认的是,坊郭户住在各级城中接近各级官吏,富裕的坊郭大户极易和官吏、官户勾结,抵制不利于他们的政策的实施。“上初疑官户取官户助役钱少,安石因是白上曰:官户、坊郭取役钱诚不多,然度时之宜,止可如此,故纷纷者少,不然则在官者须作意坏法,造为论议,坊郭第户须纠合众人打鼓截骂执政,恐陛下未能不为之动心。”[7](卷223神宗熙宁四年五月)因为“坊郭五等户自来已是承应宫中配实之物及饥馑、盗贼、河防、城垒,缓急、科率,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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