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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从“村坊制”到“城乡交相生养”

时间:2009-7-24 13:52:15  来源:不详
邻,五邻为保,递相检察,责以农桑。”[2](卷105“赋役门·劝课”)此论对唐代村坊制的性质和试推行的目的解说的甚为明了:你是土户还是侨户,一律以现在所居为准,在城的就在城里居住,在村的就在村里居住,并以此作为户籍登记的依据,不准再随便迁移了。并且在贞观十五年(640)以后,又在村和坊分别设“村正”和“坊正”,直接对村和坊管理,从而和乡里制、邻保制一起,有效地加强了对基层的控制.这其中有一个问题,隋初和唐初从大的政治和社会背景来看并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这从开皇和武德年间推行的各项政策也能看出来,但因何只在推行“村坊制”一点上有所不同?难道隋开皇年间的村落、城郭的现状跟唐武德年间有大的不同吗?对于此点,由于隋文帝的励精图治,在政治和经济方面都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审视一下有隋一代的方方面面的情况,和唐武德、贞观时期相比基本是大同小异.因此可断定唐初推行“村坊制”的原因不会是由于社会的变化所引起的,这之中肯定有一个人为的直接原因,并且这个直接原因还一定出现在隋末.翻检一下《隋书》中隋炀帝后期的史料会发现有隋炀帝强迫村民迁居城郭的害民之举。《隋书》卷24《食货》中载:
    是时(大业九年[613])百姓废业,屯集城郭,无以自给.然所在仓库,犹大充韧,吏皆惧法,莫有赈救。同书卷4《炀帝本纪下》载:
    大业十一年(615)二月庚午,诏曰:设险守固,著自前经;重门御暴,事彰往策,所以宅土宁邦,禁邪固本。而近代战争,居人散逸,田畴无伍,郛郭不修,遂使游惰实繁,寇勒未息。今天下平一,海內宴如,宜令人悉城居,田随近给,使强弱相容,力役兼济,穿窬无所厝,其奸宄萑蒲不得聚,其捕逃有司具为事条,务令得所。
    隋炀帝的这些举措,是非常不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的。城郭曾一度是人们居住的主要方式,但魏晋以来,由于社会长期动荡,城居的状况被打破,人们的居住方式呈现“村居”和“城居”两种情况。①特别是在北朝时期,通过推行均田制,有意识地加强了农民的村居形式。北魏、北周、隋代的均田令文中给“宅居地”的内容应值得注意。  《魏书》卷110《食货志》载:“太和九年,颁给天下民田。……诸民有新居者区,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  《隋书》卷24《食货志》载:“后周太祖作相,创制六官。……凡人,口十已上宅五亩,口九已上,宅四亩,五口已上宅二亩。”“隋高祖登庸……及颁新令,……其园宅率三口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上述令文中,颁授“宅居地”与“田”的用词不同,涉及“田”时用“授”,而在“宅居地”上用“给”,“给”字内含着为新居和无宅农民无偿提供宅居地的精神,这一措施无疑达到了使农民“地著”的目的。依据隋代高穎“团貌”的方法,它不是使农民进居城郭,而是采用“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的聚居形式,这样便形成了“村”的居住形式。隋之所承为魏周齐遗风,因此北朝的状况应和隋大同小异.至于南朝,永嘉之乱后,中原百姓纷纷南迁,多以族居或乡居的形式形成了村落,关于此点史实极为明了无须赘言。由此而知隋炀帝时代无论是河东西还是江南北,村居甚为普遍。一旦居住地固定,村民便形成了安土重迁的意识,而隋炀帝无视这些客观事实,也不理解村民的情绪,而一意孤行,倒行逆施,最终使本就危机四伏的隋政权,扩大为更进一步的众叛亲离,加剧了其覆亡的进程。李唐代隋后,高祖李渊吸取隋亡之教训,采取了符合实际的“村坊制”形式,村自村,坊自坊,一律以现所居断之.
    唐初实行“村坊制”除上述的直接原因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背景:当时仍然强调的是“士农工商,四人各业”[3](卷48“食货上”),特别是那时的工商业者尚不属自由民,他们都有别籍和士、农相区别。“工人”属官户,奴役的性质十分明显,商人有“市籍”也颇受社会歧视,商业活动也大都限制在城中的“市”内.因此,从经济方式上讲,那时并没有城市与乡村之分,城郭居民与村民一样地受田,一样的耕作。因此村民和城郭民之间没有后来所谓的城乡差别,村民也不愿意到城里居住。武则天时的官员徐坚《请停募关西户口疏》中载:“窃见关西户口,负募赴都。圣旨含宏,不言差送。是以乐住之色,数万余家。受使之人,苟徼
①相关论著参见宫川尚志、宫崎市定、谷川道雄前揭文。
劳效,务选高户,抑此陪都.然高产之位,田业已成,安土重迁,人之恒性。使者强送,绳缚进途。一人怨嗟,或伤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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