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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夏之间的走私贸易

时间:2009-7-24 13:52:25  来源:不详
    ④  《长编》卷一五三,仁宗庆历四年十一月乙未条,第1422页。

    ⑤  吴天墀:《西夏史稿》,第181页。

    ⑥  文彦博:《奏西夏誓诏事》,载《潞公文集》卷一九,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39册,第698页。

    ⑦  脱脱:《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563页。

 

二、走私的路线

 

西夏前期宋夏之间的边境线以横山为界,宋夏之间的走私贸易主要集中在横山一线。《宋会要辑稿》:“四月二十二日诏:枢密院累降约束,河东、陕西诸路经略司,严行禁断沿边蕃汉人户不得与西贼私相交易。访闻尚不尊禀,可重立赏格告捕。自今有违经略司并所管官吏,当刻罪重断。并委转运司常切觉察。”①这里的“西贼”指的是西夏,私相交易的商品主要是西夏所产的青白盐。北宋政府对走私的量刑采取轻罪重刑的原则有很现实的考虑。唐末以来,伴随着食盐专卖法而产生的盐的走私是当时最具代表性的走私犯罪,对走私盐的犯罪行为处罚十分严酷。如果从道德的角度观察,贩卖私盐只是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应是极轻的犯罪行为,不应科以重刑。但如果从政府的财政立场考虑问题,假若私盐横行、高价官盐则难以售出,政府的财政收入将会蒙受沉重的打击;如果再从战略的角度考虑,西夏青白盐通过走私进入北宋市场冲击北宋盐政的同时,自然会破坏北宋从经济上制裁西夏使之不战而届的对夏策略。因此,对走私盐犯科以与杀人、伤人同罪的重刑,以确保政府财政体系的完善与安全以及对夏战略的稳妥实施就显得十分必要。②如果走私不是非常严重,断不会郑重其事的累降约束。

 

同时,应该注意到西夏对危及自身统治安全以及财政利益的走私行为也和北宋一样予以严厉打击。例如,《天盛旧改新定律令》规定:“一等牛、骆驼、马不论大小及铠甲、军披等到敌人中去卖时,庶人造意斩,从犯当得无期、长期徒刑,有官当以官品当。”③又“诸人买敌之曲自用时,当比造私曲罪减一等,曲当罚没纳入官”④。按西夏法律私造曲量刑最重者,二十缗以上主犯处以无期徒刑,从犯徒十二年,西夏对走私的处罚也采取了轻罪重罚的原则。《西夏律令》有关走私的其它处罚情形,下文还会论及。


三、走私者的类别 
  
走私者中商人是其中最具活力的人物。但是走私贸易的经营者并不限于商人。除商人外还有专门利用他们素有的便利机会从事走私贸易的走私者。 
  
第一种是西夏出使宋朝的外交官员及其随从人员。他们常利用出使北宋的机会进行走私活动,例如: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九月)乙丑,诏奉使夏州私觌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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