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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夏之间的走私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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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2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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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宝三年(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诏曰:‘铜铁不得阑出蕃界及化外。’”② “(二月)甲申,诏:‘西北边内属戎人,多斋货帛,于秦、阶州易换铜钱,出塞销铸为器,自今严禁之。吏民敢阑出铜钱百以上,论罪有差。’”③ “(五月)乙卯,诏:‘以铜、铁(疑脱‘钱’字)出外界一贯以上,为首者处死。其为从,若不及一贯,河东、河北、京西、陕西人决配广南恶远州军,本城、广南、两浙、福建人配陕西。其居停、资给者与同罪。如捕到蕃人,亦决配荆湖、江南编管,仍许诸色人告捉,给以所告之物,其经地分,不觉察官吏减二等,坐之。’”④ “庆历初,阑出铜钱,视旧法第加其罪,为首者抵死。”⑤ “元丰八年,哲宗嗣位,复申钱币阑出之禁。”⑥ “大中祥符元年,帝以京城金、银价贵,以问三司使丁谓,谓言多西贼、回鹘所市人蕃。诏约束之。”⑦ 铜、铁等金属也是走私物品。铜、铁等物作为战略物资,从军事边防的角度考虑,中原王朝禁止铜铁作为商品流出化外而资敌。《唐会要·市贡》载,唐文宗开成元年(公元836年)规定:“金铁之物亦不得将度西北诸关。”⑧ “景德二年,二月……甲午,诏……弛边民铁禁。”⑨ 从中原王朝的角度考虑,铜、铁钱以及金属流出化外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因为这些东西是军事战略物资。事实上,这些东西流出塞外确实有被销铸为兵器的情况。但不能排除经济流通上的需要,宋代钱币在当时的西北各民族政权中具有国际货币的性质,人为的禁止无法切断经济联系的纽带。因此,对钱币的走私虽然屡发禁令,但走私一直未停,对铁的地下流通交易的禁止也逐渐松弛。 ———————————————— ① 《宋史》卷八○《食货志》下,第4384页。 ② 《宋史》卷一八○《食货志》下,第74380页。 ③ 《长编》卷一九,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二月甲申条,第161页。 ④ 《长编》卷一三二,庆历元年五月乙卯条,第1194页。 ⑤ 《宋史》卷一八○《食货志》下,第4380页。 ⑥ 《宋史》卷一八○《食货志》下,第4384页。 ⑦ 《宋会要》刑法二之一六二,第6576页。 ⑧ 《唐会要》卷八六《市贡》,《国学基本丛书》本,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581页。 ⑨ 《宋史》卷七《真宗纪》,第128页。 (四)武器的走私贸易 西夏少铜、铁缺少制造武器的原料,常从北宋走私武器。对于武器的走私,北宋政府多次发令严禁,同时,连带着对其他的走私物品也加以禁止。譬如: “(九月)戊戌,诏:‘河东、陕西缘边州军有以堪造军器物鬻于化外者,以私相交易律坐之,仍编管近里州军。’”① “祥符六年……既而取犯茶盐、矾曲,私铸军器,市外蕃香药,挟铜钱,诱汉口界,主吏盗货官物,夜聚为妖,比旧法咸从轻减。”② (五)人口的走私贸易 西夏从北宋私市人口的记载较多。《宋会要·兵》载:“八年二月诏:应有蕃部将带人口人蕃界者,宜令所经历及次边州县军镇切验认收捉,不得放去。如有将人口货卖与蕃人及勾该居停住,并依格律处死。验认到人口便仰根问来处,牒送所属州府付本家。仍令逐处粉壁晓示。”③ “六月二十三日,诏:‘陕西路诸州戒疆吏谨视有掠生口阑出关边卖与戎人者,捕之,置于法,匿不以闻者同罪。’”④ “三月,内殿崇班韩令琮言:‘前知环州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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