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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夏之间的走私贸易

时间:2009-7-24 13:52:25  来源:不详
,前后名品不等,自今令定数,官给其直。”⑤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十月)庚戌,诏夏州进奉外,有以私物贸易,久而不售者,自今官为收市。”⑥ 
———————— 
    ①  徐松:《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兵二八之八,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7273页。 
    ②  [日]宫崎市定:《宋元时代的法制和审判机构》,收入刘俊文主编,姚荣涛、余世虹翻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论著选》第八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63页。 
    ③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卷七《敕禁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④  《天盛律令》卷一八《杂曲门》,第565页。 
    ⑤  《长编》卷七二,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九月乙丑条,第633页。 
    ⑥  《长编》卷七二,大中祥符二年十月庚戌条,第635页。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二月)丙辰,诏:如闻夏州贡奉人在道市物,颇或扰民,宜令所在有司,严示约束。”① 
  
“(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乙未,鄘延路钤辖张继能言:赵德明进奉人,挟带私物,规免市征,望行条约。上曰:戎人远来,获利无几,第如旧制可也。”② 
  
“赵元昊每遣吏至京师请奉予,吏因市禁物,隐关算为奸利,(薛)奎廉得状,请留蜀道缣帛于关中,转致给之。”③ 
  
“大观四年正月二十八日,夏国遣使人贡,五月四日,诏曰:‘诸西人人贡,诸色人私有交易编栏,使臣不觉察者,徒二二年。引伴官与同罪,勾管行李马驼使臣减一等,并不以赦降去官原减。’”④ 
  
“徽宗宣和三年十月八日,臣僚言:‘回鹘因人贡,往往散行陕西诸路,公然贸易,久留不归者有之。恐习知沿边事,害及往来,经由夏国传播不便。乞除人贡经由去处,其余州军严立法禁。’从之。”⑤ 
  
以上材料反映了西夏贡使利用出使宋朝的机会从事走私活动的情况是很普遍的。虽然北宋皇帝以王者怀柔远人的姿态,一般情况下对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采取宽容的态度。但对这种态度不能只从经济利益的角度予以考虑,在民族矛盾尖锐的形势下,宋朝君臣华夷之辩的思想表现得颇为强烈,而四海一统、王者无外的大一统思想并未因此而抛弃,怀柔远人与华夷之辩是一个悖论式阴阳组合命题,关涉中国古代的王权思想,此不赘述。何况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并未威胁到北宋统治者的切身利益。不过,如果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确实威胁到北宋统治者的切身利益,北宋政府就会做出强烈的反映,对渎职官员给予刑事处罚,同时,也制定相应的政策来限制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这在上面的材料中体现得很楚。 
  
西夏对他国使人在西夏的逃税走私贸易严加防范,如有违法交易者,处以两年徒刑。⑥《律令》第十一《使来往门》、《律令》第十八《他国买卖门》对西夏使臣去他国时顺便买卖的事情作了明文规定,如有违犯则处以不同的徒刑,律文繁多,概括言之,有以下几点: 
  
    (1)使臣去他国交易时分清公私物,不可公私不分; 
    (2)不可以官驼驮运私货; 
    (3)不可以劣质私货抽换官货; 
    (4)不可故意毁坏官物印记; 
(5)官、私货物不可同时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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