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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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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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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赐额上的贡献,韩森教授(Valerie Hansen)已有很好的研究成果,不拟赘述。③除民间神祠外,也有地方豪族为自己祖先立庙并向朝廷争取庙额,嘉定二年,鄞县人汤建中等地方人士,向宋廷请赐予政和年间废湖为田的楼异祠为丰惠庙,此事显然与其孙楼钥的角色有关。④理宗绍定年间,程珌辞官回休宁后,在家族中倡议买地立庙,祭祀程氏先祖程灵洗,并以保障乡里有功向朝廷申请赐额,获得“忠壮”的庙额。⑤ 从地方大族为民间神祠或家族祖先立庙,争取赐额、赐号,可以看到民间信仰在基层社会具有高度的延续性,而地方大族则在筹措经费、组织信众、兴建庙宇、举办庙会、申请赐额等活动中,主导推动,活动频繁;反之,对于官方祀典的神灵,其参与程度则有衰微之势。这种现象也说明地方势力借着争取本地祠神信仰合法性的同时,发挥他们在地方的影响力。⑥ 乡居官员、士人等地方乡贤,在基层社会既有积极参与建设、教化的活动,也有凭借威望、权势,勾结官员,唆使胥吏,侵夺官府或民众财物,为祸乡里的现象。这种例子在宋代典籍中颇多。如孝宗一朝曾任次相的大臣洪适在告老返乡后也曾侵占墓地,辟作园圃,以致遭人控诉;他甚至谋图将城旁的州学旧址作为园圃,遭到知州王十朋的拒绝。⑦淳熙二年, —————————————————— ① 参见须江隆:《从祠朝制度的新局面来观察地域社会:唐宋变革论そ考之る》,日本第53回东方学会议论文,2003年11月。 ② 参见方略:《有宋兴化军祥应庙记》,《宋代石刻文献全编》第4册,第646—649页;参见须江隆:《从祠朝制度的新局面来观察地域社会:唐宋变革论そ考之る》。 ③ 韩森:《变迁之神——南宋时期的民间信仰》,包伟民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皮庆生在民间信仰与地方社会这一方面也有深入的探讨。 ④ 王元恭修:《至正四明续志》卷9,《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7页下。 ⑤ 参见朱开宇:《科举社会、地域秩序与家族发展——宋明间的徽州》,台大文史丛刊之124,2004年,第60—61页。 ⑥ 参见皮庆生:《宋人的淫祀观——宋代祠神信仰的合法性研究之一》(未刊)。 ⑦ 何晋勋:《宋代士大夫家族势力的构成——以鄱阳湖地区为例》,新竹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论文,1995年6月,第57—59页;《盘洲文集》卷7,四部丛刊本,第6页;《宋史》卷38《王十朋传》,第11882页。 观文殿学士钱端礼也被检举“居台州,挟持威势,骚扰一郡,营治私第,凡竹木皆自取于民”。①朱熹记录他在南康军任满前,处罚违法士人及胥吏包庇的案件时,有人告诉他犯者是“人家子弟,何苦辱之?”②袁采也记载地方豪强违法乱纪的事例,说:“居乡曲间,或有显贵之家,以州县观望而凌人者,又有高资之家,以贿赂公行而凌人者,方其得势之时,州县不能谁何。”这些人在乡里把持短长、妄有论讼,或结集凶恶,强夺财物,侵占田产,州县不敢治罪。他对这种情况深恶痛绝,却没有办法,认为不必穷治,只好期待报应。③到宁宗时期,平江府昆山县所辖的地区仍见豪民怙资凭强,轻死犯法,或慢令县政,致使“役次难差”,形成治安死角。嘉定十年宋廷分创嘉定县以后,在官府努力下,情况才获得改善。④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许多法律诉讼的势力,都为地方豪右武断乡曲所致,是基层吏治纷扰的所在。⑤ 地方大族倚仗权势甚至也干预地方政务。像苏州地区聚居许多衣冠侨寓的士人官员,习于干请,被认为是地方难治的根源,因此,乡居高官“不入州县”或“不造官府”,还特别受到表扬。⑥ 总之,在传统社会中,乡居官员、士人或富豪,由于角色扮演的差异,形象有别。有的被乡里或官府视为排难解纷的长者,有的则被当作武断乡曲的豪横。⑦这种看似对立的类型与评价,其实都显示他们在基层社会拥有政治权力、人际网络、经济资本和教育文化资源,既协助官府,也代表地方,扩充自身的利益。因此,既可在不同的场域看到他们的身影,也可以从不同立场,对他们有不同的评价。他们领导或参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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