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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椿年與南宋土地經界

时间:2009-7-24 13:52:35  来源:不详

 

又卷一七三載同年六月丁丑條:

新湖南路安撫司參議官王昺罷。昺,會從弟也。右正言凌哲劾昺凶狡刻薄,嘗諂事李椿年,辟充江東經界官,所至肆為殘酷,吏民有犯贓百錢者,不問法之輕重,一切籍產徙配,且言晝旨如此,每州破壞無慮數百家。故有是命。

 

又乙未條也載:

右朝請郎蔡樗送吏部與監當差遣。以御史中丞湯鵬舉論樗投椿年為經界官,所至暴虐故也。

 

以上所舉鄭克、鍾世明、王莴、蔡樗四人,皆為椿年所舉用的經界官,其人品操守既不足稱,又以刻暴為手段,致遭民怨,椿年只求剋日見功,不計其他。即椿年個人亦不無執法過嚴之嫌。不過椿年並不是不留意人才,起用賢俊,如選派汪大猷為經界覆視核實官即為顯例,據前樓鑰撰《汪大猷行狀》載:

李公椿年建議行經界,選公為龍游縣核實官,約束嚴峻,已量之田,隱藏畝步,不以多寡,率至黥配,盛氣臨人,無敢忤者。公獨曰:愚民不識弓步,不善度量,若田少而所供反多,須使之首復乃可並行。李公問當何如?公曰:凡有不實,許其自陳,俟驗實與改正。悉皆施行,受賜者已不知其幾。既至,躬行阡陌,唱弓量之目,則已默記其廣袤之實,吏運籌久之,無毫釐差,觀者以為神。凡事俱有方略。邑人鼓舞,旁縣皆取為法。事畢,躬納圖賬。(《攻媿集》卷八八)

 

足見椿年並非剛愎自用的人,在措置經界運用的方略上,亦能從善如流,一改其嚴厲刻暴的作風,而為之輕刑省費,其明達事理如此!可是當時全國上下並不能盡體椿年的用心,合作無間地完成此一空前的興革事業,而且椿年所選用的幹部,亦並非人人如汪大猷般善進忠言,協同一致,辦好土地經界工作,所以經界的推行不善,當非椿年一個人的責任了。

    還有,經界的目的本為均税,然經界後税賦仍然不均。其原因為:在經界前,承向來傳統,有田主住在乙鄉,卻在甲鄉納税的;經界後,則理為於坐落鄉分供具納税,就發生甲鄉有無田之税,乙鄉有無税之田之弊。如紹興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知臨江軍王伯淮奏:

臨江軍倚郭清江縣(修德鄉),有税錢四十餘貫,苗米四百餘石,人烟田產並在筠州高安縣新豐鄉,(該鄉)第一第二等户,其苗税卻坐落在本縣修德鄉。上項苗税,在經界法謂之窎佃,在鄉村謂之包套,未經界之前尚可追理,經界既定,兩縣各隨產經量,承認本鄉元額苗税,則清江有税無田,高安有田無税。本軍不绝人户陳訴,雖累行關移,乞隨產坐落苗税,而高安不即承受。又兩縣一時結局,清江不免以無田之税增均於元額之田,高安即以無税之田减均於元額之税。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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