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弊既防,新弊復生,所以當時訟經界後税不均的很多。[19]尤其當時地方政府首長乘機增税,必要達到祖額,以幸求獎賞,遂將額管苗税均於未開墾的荒地上,一例起催,致人户無從輸納。而纳畢亦不出給由子(收據),等於白取,[20]這些輸納監收之弊,在南宋相當常見,並非全由經界而起。至若既已經界核實税額,而反不以是為正,卻强迫下级政府或民衆抱認舊額虚數,則不能不說是監司及州縣守令之過,更不能一切委責到經界身上。如《宋會要稿·食貨七·賦税雜録》紹興二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條云:
知英州陳克勤言:“英州舊管丁苗米三萬餘石,至經界核實,不滿萬石。而前任轉運判官鄭鬲抑勒州縣,抱認舊額虚數,至今轉運司逐年猶以舊額督責,更不以經界為正,是至百姓流移日甚!又廣東一路,惟南雄、速、英有此虚數,三州之民均受其害。乞韶本路漕臣照應經界實數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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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朱文公文集》卷一九條奏經界狀云:“紹興經界打量既畢,随畝均產,而其產錢不許遇鄉,此蓋以算數太廣,難以均敷,而防其或有走弄失陷之弊也。若使諸鄉產錢祖額素來均平,則此法善矣。若逐鄉產錢祖額本來已有輕重,即是使人户徒然遭此一番打量攢算之擾,而未足以革其本來輕重不均之弊,無乃徒為煩擾,而不免有害多利少之歎乎?”此說明税不過鄉之弊。
[19] 當日訟經界後税不均者甚夥,見《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六○及《宋會要稿·經界雜録》。
[20] 見《宋會要稿·食貨七十·經界雜録》及《食貨六八·受納雜録》。
有詔户部:“今轉運司將南雄、連、英三州照應經界新額催科,更不得用虚數抑勒州縣。”這是諸路監司不恤民之過,由此更可以看出,經界之後,將虚額税數核實釐正,大多低於舊額,因得均减,對廣大的纳税義務人都有利。此外尚有經界後所發生的其他偏差,又有甚於此者。同書同録云:
(三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資州鄉貢進士劉冕言:“昔李椿年舉行經界,其實均兩税之要也。自今觀之有名無實。何以知之?經界之行,保伍與民俱凑于田,執契驗田,不容詭冒,量田頃畝,土色肥瘠,以定税多少,而賦輸之輕重以之。今則不然,其取輸不自於税,或取之價錢,或取之家業,或取之以山石子斗,故有偏輕偏重之失,欲乞嚴下約束州縣,俾皆罷去家業、價錢、山石子斗,一用經界所均兩税,以定賦輸常數。”
此言經界所以均兩税,完全正確,至於有名無實,則非經界本身之過,完全是人為的,遇到好的地方官便可以得到改正。不幸,親民官吏良莠不齊,多少弊病,皆由貪官污吏而起,遂使經界之利不甚顯著,而流弊之生則時有所聞,以致影響後人對經界的評價。甚至當時人對椿年亦多不諒解,常横加咒詛,如朱熹《答王子合書》中所說:“熹少時見所在立土封,皆為人題作李椿年墓。”(《朱文公文集》卷四九)顯然各地有不少農民不歡迎他,甚而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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