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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椿年與南宋土地經界

时间:2009-7-24 13:52:35  来源:不详
安得偏輕之利,清江得偏重之害矣!謹案國朝淳化癸巳(四年,九九三)歲,韶建臨江軍,取筠州之瀟灘鎮為清江縣,割高安之建安修德兩鄉以隸,蓋當時新豐與修德地界相接,以故税苗有交鄉窎佃之弊。[17]

 

因為賦税的負擔,向來各州縣鄉皆分别立有祖額,任何縣分都不願承受祖額外的擔負。各縣鄉負擔賦税之祖額在經界前與經界後並没有改變;經界既定,然後計畝分攤。如上述高安縣新豐鄉第一第二等人户税錢四十餘貫和苗米四百餘石,在經界前本屬清江縣修德鄉的税户,經界後,卻轉變為高安縣的税户,而清江縣的赋税祖額不减,於是不得不將此為數甚巨的税錢和苗米增均於元額之田,因而有偏重之弊。像這種交鄉窎佃的情形,並非止清江一縣而然。以見經界本為均税,其結果税仍不均,此不過其一端而已!所以在紹興二十年前後吏部尚書劉才邵即奏論推行經界諸路縣分税多不均之弊,其狀說:

朝廷設經界之法,所以均税而便民,然諸路縣分推行不同,其間或有通一鄉均税,事實未便。臣嘗詢訪所以,頗見源流。蓋缘自來人户,有身居甲鄉,税多,其相交易,於田税上聲說其田係載甲鄉,税錢若干,税既有往來,故未覺不均之患。經界之法既行,租税各有歸著,若但據一鄉均税,則税少而田多者受其利,税多而田少者受其害。且如一縣之內,一畝上等之田,畝步之廣狭均也,色額之高下又均也,卻有一鄉受税十文者,有一鄉受税二十文者,有一鄉受税三十文者,其餘等第亦皆相類。多寡相違,至於如此!多者既有偏重之患,則田之所入不足以了官租,遂至於逃移,逃則抛棄田業,無人承佃,而官司常賦之額,將有所虧,公私皆受其患,豈小哉!(《檆溪居士集》卷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本段係參照《宋會要稿·經界雜録》及《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六二融會撰成,兩書各有長短,正好互相補充。

 

民間田畝自由買賣,有乙鄉之民承購甲鄉之田,而甲鄉農户又或與丙鄉或丁鄉民交易,或兩縣之間亦有土地買賣,在經界之前,税有往還,乙鄉居民或在甲鄉納税,經界既定,民户於坐落鄉分並一納税,而每鄉原立賦税祖額不减,如甲鄉原本税重,田地賣出逾多,則以畝頭均敷之後,税必均增,是重之又重。當時經界規定税不過鄉,乃是通一鄉均税,[18]其結果税最不均。兹舉福州侯官縣石門鄉為例,以說明之。據葉適《水心文集》卷一五《林伯和(鼐)墓誌銘》說:“石門鄉田頃五十七,畝受米二斗六升,太平興國中,民田在外鄉者輸其鄉。紹興經界,曰:此本鄉税也。由是比他鄉倍(十)六七,民不堪重。”這是說石門鄉的田地頃畝没有增加,而税額增加了,故均敷之後感到偏重,而通一縣均税當然稍好一點,然亦不免有弊;那麽只有通一州,庶幾税稍均得。所以《朱子類語》卷一一一論民即作此主張。該條載:

黄仁卿(東)將宰樂安,論及均税錢曰:“今說道税不出鄉,要之税有輕重,如何不出鄉得?若教税不出州時,庶税稍均得。”先生曰:“税不出鄉,只是古人一時之間尋得這個說法,防那一時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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