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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唐代的“钱帛兼行”(2)

时间:2009-7-24 13:52:42  来源:不详
一方来看,情形也完全一样。因此,(3)“不用见钱”的意思就不难理解。在这样的场合,只需要铜钱作为价值尺度在观念上存在;实在不必把它当作流通手段,让它真正地出现。
农村中常见的还有房屋、田地、牲畜,以至人身的买卖和借贷的支付。这些经济活动多是由于卖者借者缺乏布帛菽粟等必需的生活资料、为饥寒所迫、不得不接受当地剥削者的兼并而出现的。(商贩由于流动,较少参加这种剥削。)农村剥削者(当然主要是地主)的经济也是自然性质,其所有的剥削手段也是布帛菽粟。假若农民向他卖得或借得铜钱,仍不能不用那铜钱又向他去购买。这当然也是不必要的。因此,这种买卖借贷同样可以直截了当地使用生产物。上文曾指出:《敦煌资料》(第一辑)所辑敦煌契约文书近百件,竟无一例使用铜钱,就是这个道理。兹迻录几件于此。

1. 唐乾宁四年张全义卖宅舍契(斯3877):

“永宁坊巷东壁上舍内东房子壹口并屋木,……从乾宁四年丁巳岁正月二十九日,平康乡百姓张全义为阙少粮用,遂将上件祖父舍兼屋木出卖与洪润乡百姓令狐信通兄弟,都断作价值伍拾硕,内斛斗干货各半。……”

2. 丙子年阿吴卖儿契(斯3877):

“赤心乡百姓王再盈妻阿吴,为缘夫主早亡,男女碎小,无人救急,济供衣食,债负深圹。今将福生儿庆德,柒岁,时丙子年正月廿五日,立契出卖与洪润乡百姓令狐信通,断作时价干湿共叁拾石。当日交相分付讫,一无玄〔悬〕欠。……”

3. 甲子年氾怀通兄弟贷生绢契(伯3565):

“甲子年三月一日立契,当巷氾怀通兄弟等,家内欠少匹白,遂于李法律面上贷白生绢壹匹,长叁丈捌尺,幅阔贰尺半寸。其绢贷后,到秋还利麦粟肆石,比至来年二月末填还本绢。……”

4.辛巳年康不子借生绢契(伯633):

“辛巳年二月十三立契,慈惠乡百姓康不子,为缘家内欠少布帛,遂于莫高乡百姓索骨子面上,借黄生丝绢壹〔匹〕。长三丈七尺五寸。……”

其他的卖契借约率类似。在这里,使用布帛谷物就足以应付交换或支付的需要了。

但是,据前引齐抗所说“农人”“用布帛处多,用钱处少”的话看来,在农村的交换中,更多用的是绢。(按:唐人习语常“布帛”连称,而实际所指多为帛。如上录康不子借生绢契,上言布帛,下面借的却是绢,即其一例。唐代文献中,用布之例绝少见〔50〕。)唐代律令以绢计赃、平功庸的规定,自然同样适用于乡村,也可旁证这一点。具体使用的事例如《云仙杂记》卷四所载:

“开成中,物价至微。村落买鱼肉者,俗人买以胡绢半尺。……”
从这种把绢帛“裂为匹尺,以济有无”的现象看来,绢帛在农村里具有流通手段的作用是显然的。

为什么绢帛会具有流通手段的作用呢?在买卖鱼肉这种细碎交换的场合,为什么不使用比绢帛更易于分割的铜钱或谷物呢?这是因为:(1)绢帛是农村的生产物之一,便于取给应用;(2)它是一种使用价值,而且是一种生活必需品,当人们不用它进行交换的时候,可以直接消费它;(3)它在农村以外的市场上,有着更为发展的货币职能,人们握有了它,可以进行任何种交换。就前两点而言,它和谷物相类而和铜钱不同;就后一点而言,它和谷物不同而和铜钱相类。可以说,它兼具二者之长而无二者之短,因而人们便更多地使用它。

但应指出:上面三点中的最后一点是决定性的。因为唐代的农村,虽然自然经济仍很顽固,但比之以前,已与外界有较多的经济联系。在外界(主要是城市)的要求和影响下,绢帛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是很自然的事情。试再检《敦煌资料》(第一辑)中的借约便可看到:凡举债人不离本乡的,多是缺甚借甚;若一离本乡,如“入奏充使”、“往西州充使”、“往伊州充使”,则一律借的是绢。为什么这样呢?很明显,不惟是绢帛轻便易赍,而且是它在城市或其他乡村中具有货币职能,可以作为川资之用〔51〕。

现在,我们就来看一看城市里环绕着绢帛而进行的交换。

唐代城市里的商品很不少,商业贸易很发达。从唐人对长安、洛阳、扬州、广州、成都……的描述看来,商品种类的繁多盖难以枚举。但是,就大宗商品而言,在茶业大盛之前,执商品界牛耳的实惟绢帛而已。最足以说明这一点的是,尽管长安市上的商品极众,但那里的最大的商人和最富有的官僚所主要追求囤积的却是绢帛。例如高宗时能够交通帝王的大贾邹凤炽,

“尝谒见高宗,请市终南山中树,估绢一匹。自云:山树虽尽,臣绢未竭。”〔52〕

又如玄宗誉之为“天下之富”的王元宝,对玄宗自夸其富豪道:

“臣请以绢一匹,系陛下南山树。南山树尽,臣绢未尽。”〔53〕

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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