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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唐代的“钱帛兼行”(2)

时间:2009-7-24 13:52:42  来源:不详
也无法侧身于其间。

当然,不可能每个商人都是绢商,也不可能每个绢商手中的商品尽能适应一切买者的需要。但是,既然社会的最大购买力表现为绢帛,而绢帛又有着最广阔的销路,那么,其他商人虽不从事绢帛贸易,也势必要借助绢帛来进行贸易。因为,一方面他们为了出售商品,得适应买者,接受其绢帛;另一方面,得到绢帛之后,可以旋即转贸给绢商,又并无壅滞之患。这于他们无不利,他们何必拒用绢帛呢?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商人实际等于绢商的代理人;而绢帛在他们手中,也就由一般的交换手段变成了流通手段。这种交换方式扩张开去,一切人都可以使用绢帛,市场上便“钱帛兼行”了。

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绢帛在作为流通手段而流通的时候,能不能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依据我们所看到的实例,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借助于铜钱;一是独立来表现。前者是,绢帛以其铜钱价格和其他商品的铜钱价格相比,经过折合,然后支付。如《唐国史补》卷上载:

“渑池道中,有车载瓦瓮塞于隘路。属天寒,冰雪峻滑,进退不得。日向暮,官私客旅群队,铃铎数千,罗拥在后,无可奈何。有客刘颇者扬鞭而至,问曰:‘车中瓮直几钱?’答曰:‘七八千。’颇遂开囊取缣立偿之;命童仆登车,断其结络,悉推瓮于崖下。须叟,车轻得进,群噪而前。”

这个故事表明:用钱或绢,完全无别;至于价值尺度则是铜钱。

但据另一些例子看来,绢帛也可以径行表示物价〔58〕。因之,有的物价记录,时而以钱,时而以绢。如《新唐书·食货志》载:

“贞观初,……绢一匹易米一斗;至四年,米斗四五钱。”

《旧唐书·郭无振传》载:

“〔武后时,〕甘州刺史李汉通开置屯田,尽其水陆之利。旧凉州粟斛售至数千,及汉通收率之后,数年丰稔,乃至一匹绢、粟数十斛。”

同是谷物价格,前一则以绢表其贵,以钱表其贱;后一则反是。这说明,谷物有两个价格:铜钱价格和绢帛价格。绢帛是有着一定的价值尺度职能的。

绢帛之所以能具有一定的价值尺度职能有其必然的理由:第一,既然在许多场合径用绢帛来进行交换,那么许多商品的价值自然会表现为绢帛价格;第二,绢帛是农村家庭手工业和城市手工业所普遍生产的东西〔59〕,人们一般都知道一匹绢含有多少劳动,因此,在铜钱流通有局限的情况下,它适宜于体现社会劳动(因此,唐朝律令“平功庸”,一以绢为准而不用钱;“平赃”虽计以钱,而最后还得折成绢〔60〕);第三,封建朝廷为了征收绢帛,很久以来就规定了匹绢的长度、宽度、重量、质量〔61〕,绢帛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标准。……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绢帛是市场最广、流通量最大的商品这个条件。马克思说:“等价形态是社会地附着在特种商品的自然形态上,这特种商品因此成了货币商品,或当作货币来发生机能。”〔62〕这所说的“特种商品”,依据马克思在别处所作的规定是,“具有最普遍的使用价值的商品”,“财富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63〕“可以让渡的财产的主要要素”〔64〕。恩格斯也说过:货币是“从一般的平常商品中,选出一种贵重的商品”来充当的〔65〕。从经济史上看,绢帛在北魏时期,已日益显著地具备这一切条件,是一种既平常而又贵重的“特种商品”了,它“因此成了货币商品,或当作货币来发生机能”。在唐代,这些条件依然存在并有所发展,所以它仍能保持货币商品的资格,和铜钱一齐流通。

但是,应该注意到,绢帛和铜钱毕竟不同。铜钱虽然微贱,但它是一种脱离价值实体的金属铸币,货币形态更为完整。至于绢帛,它在市场上,基本上是一种“一般商品”。尽管总的看去,它和铜钱终日交织地、不停地一块儿流通,但就一匹绢而言,它只是在它的商品流通过程中暂时一尽货币的职能。它不可能穿上货币服装,长期流通不止。(假若它不迅速退出流通,那就要丧失或减少使用价值。)因此,它作为货币只能适应于简单的商品货币关系。从货币形态的发展说来,它是比铜钱远为落后的。

四 余论

上面,我们粗略地分析了钱帛兼行的原因。现在还要说一说几个有关钱帛兼行的问题。

第一是钱帛的运动和变化问题。在唐代三百年中,虽说钱帛始终都相兼而行,但其间不是没有运动和变化的。显著的变动是,自唐代中叶以后,铜钱的流通日渐扩大,绢帛日益受到排挤。这个现象,李剑农先生在他的《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中已先言及。他引据开元九年、开元二十二年和元和六年的三道制敕〔66〕指出:“一、市肆交易,商人不愿收受绢帛,即绢帛之势力,日趋衰落;二、钱之需要日增,常呈钱荒之象,故政府屡以制敕救济之;三、由上述二种事实,间接即可窥见商业向上之趋势。”所说完全正确。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变化,李先生纯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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