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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唐代的“钱帛兼行”(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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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4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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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赃者》条云:“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疏议曰:‘……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其赃,平所犯旬估,定罪取所犯旬上绢之价。假有人蒲州盗盐,州事发,盐已费用,依令悬平。即取蒲州中估之盐,准蒲州上绢之价,于州断决之类。……’”〔61〕参看王国维《释币》,见《海宁王静安先生遗书》册26。 〔62〕《资本论》第一卷,第50页。 〔6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三卷,第39页,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64〕《资本论》第一卷,第75页。 〔65〕《反杜林论》第324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66〕〔69〕这三道制敕是,(1)开元九年(公元721年)制:“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闻市肆必须现钱,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全唐文》卷二五);()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敕:“货物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弊则深,法教之间,宜有变革。自今已后,所有庄宅以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余市价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3)元和六年(公元811年)制:“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匹段。委度支盐铁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数条流闻奏。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均见《唐会要》卷八九《泉货》)。按:类此诏敕尚有开元二十年、贞元十二年的两道,内容略同,今不具录。 〔67〕《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217页云:“……以绢帛与铜钱相较,其使用价值,虽不下于铜,若用为偿付物价,则不如铜钱之方便,用为资财储藏,亦不如铜钱之安稳(布帛久藏有损坏、变质之虞)。以此,实际商人之授受间,铜钱势力恒在绢帛之上。”按:钱帛自然属性的不同,自古而然,且古人早已知之,不待此时始显现;又据前所述,铜钱势力亦不恒在绢帛之上。 〔68〕《封氏闻见记》卷六《饮茶篇》。 〔70〕参看加藤繁:《关于唐宋的草市》、《唐宋时代的草市及其发展》。均见《中国经济史考证》,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中译本。(1962) 〔71〕《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87页。 〔72〕《通鉴》卷二一二载(两《唐书·食货志》及《唐会要》卷八五《逃户》略同):开远九年,宇文融检括逃户,“凡得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约为开元二十年总户数的十分之一强)“融献策:……逃户自占者给复五年,每丁税钱千五百。”《旧唐书·食货志》谓:“得钱数百万贯。”这一事,一方面可见聚敛之酷;一方面反映逃户可以榨取的是铜钱。 〔73〕见《通鉴》卷二四一。 〔74〕见《通鉴》卷二四二及《新唐书·食货志》。 〔75〕《日知录》卷一一《银》。 〔76〕马克思说:“……一种商品变成货币,首先是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换句话说,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是货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三卷,第1133页。) 〔77〕《旧唐书·食货志》。 〔78〕《新唐书·食货志》。 〔79〕《隋书·食货志》载:北周武帝保定年间(公元56~565年),“河西诸郡或用西域金银之钱,而官不禁”。夏鼐先生据近年从新疆、青海、西安、洛阳等地隋唐古墓中发现的金银币考释说:“北周时在河西诸郡所流通的‘西域金银之钱’,大概是东罗马的金币和波斯萨珊朝的银币。……当然,其中可能也有西域他国的金银币。当时西域许多商胡前来河西诸郡交市,西域金银也流入了该地;……”(见《考古学报》1959年第3期《咸阳底张湾隋唐出土的东罗马金币》一文。) 〔80〕《资本论》第三卷,第405页。 〔81〕《资本论》第三卷,第403页。中译本无“不”字,误。莫斯科外文出版局1959年版英译本作:“The less developed the production, the more wealth in money is concentrated in the hand of merchants……”今从英译本补入。上一页 [1] [2] [3] [4] [5] [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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