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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睡虎地秦墓竹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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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辛组简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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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

时间:2009-7-24 13:52:43  来源:不详
上述日书记载的“分异”现象的一种形态——“家族分异”情形的具体体现。同时小型家族论者还将其规模大致划为五口。日书“盗窃条”载:“丁亡盗女子也,室在东方,疵在尾□□□□食者五口”(1151)“甲亡盗在西方,一宇问之食口五口。”(1148)虽不能认为它阐明了家族结构,但从其所提之“亡盗者之室居住食口五口”来看,不仅可以将其看作是单婚小型家族类型,也可看作是上述“家族分异”结果之一。

从上述分析可知,日书中“分异”或者“分离”包括三层含意。其一是以“室”为中心,人或物从外部流入“室”被禁忌时的分异状态;其二是因旅行或入仕,当事者从基本家族中短期或长期离开的现象;其三是在父母妻子兄弟同居构成的基本家族中,因“分异”(分家分财)而析出的小型家族状况。因此,把日书中“分异(离)”理解为商鞅变法中的“家族分异”的说法,虽有一定的可能性,但并没有反映问题的全部。通过分析日书,可以推测“家族分异”是诸“分异”形态之一。这一推测因秦简法律文书得到了实证。因此,对历来小型家族论者所强调的春秋战国时期随着政治经济的变化出现了小型家族的观点是不能全部否定的。那么,这种小型家族与三世同堂家族类型之间到底有何联系?仔细考察上述揭示的家族分异性质,并假定以夫妇为中心的单婚小型家族是战国时期典型的家族类型,则会出现如下问题。

第一,据783—785简同时设定的“分异”和“同居”两种情形,可知这两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系列连续性行为(同居→分异→同居),即因某种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家族分异后,只要有一定的动因,随时都可以结束“分异”状态,进而与父母兄弟的基本家族复归同居,这反映了当时的现实状况。“分异”以后再同居,其家族显然是三世同堂家族。而分居的单婚小型家族,则是以夫妇为中心构成。因此,它作为与当时三世同堂家族类型有连系的形态,总是具有随时回归的潜在性,这表明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出现了一部分单婚小型家族,但它没有成为当时社会一般的典型的家族类型。

第二,因“家族分异”而出现小型家族,其基本前提是由“同居同财”至“分居分财”的完成。这意味着出现了与共同的居住及共同的经济基础完全断绝的“家”。这种现象是否在秦全社会范围内出现过,笔者尚有疑问。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当时“分居分财”的内容及性质。

先看分居情况,从上述秦简“封诊式”的迁子、告子两爰书记载的有关父子分居状况下发生的法律诉讼,可知其居住范围是在“同里”而别居。又从与此性质不同的,即前述之木牍及毒言爰书,可知出嫁的范围也未超出“同里”。无论出家还是闹纠纷,都发生在同里,说明当时在乡里社会,人们的流动范围没有超出里共同体。由此可知,即使发生“分居”,本家与分家之间也不可能发生居住状态上的完全隔绝,也不会导致基本家族结构的完全解体。因此,分家以后做为同一里共同体成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纽带还维系着,而这种纽带并非仅仅是一般概念上的单纯的人间续带之意。例如,上述“告子爰书”记载父亲士伍甲以不孝之罪告发“分居”于同里的亲子,并要求官府判其子死刑之事:“迁子爰书”记载的也是父亲告发(不能确认理由)“分居”于同里的亲子,并要求官府流放其子之事。显然,即使在“分居”状态下,两者之间以“孝”为媒介的原家族关系仍在起作用,将其看作家族的完全分解是不对的。此外,就家长权而言,家长不仅能威摄同居者,而且还能影响已分家之子女。纵使在严格意义上,也可以认为父子之间的同居和分居没有什么本质差别。更引人注目的是,“不孝”作为当时社会罪行之一,受到了法律制裁,且父子分居时也不例外,“不孝”之所以能成为制裁对象,说明该行为客观上已具备了违法性质。因此,把该“罪行”仅仅看作是道德范围内的不孝行为是讲不通的。虽然上述引文“不孝”指的可能是殴打父母等违反人性的行为[(37)],但若从“孝”的固有意义考虑,把“不孝”看作子女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许更为合适。秦简法律文书记载,当丧失经济能力的“免老者”以不孝起诉儿子并要求判以死刑时,不应有三次原宥的手续,而要立即拘捕被告[(38)]。说明这种具有死刑性质的不孝行为,是指子女对丧失经济能力的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以此为前提,把该诉讼看作父子(不论同居还是分居)之间可能主要是因为经济原因而发生的冲突也许更为合理。显然父子之间的这种冲突是以共同的经济为基础,而且是当时社会的惯例。由此不难看出,两爰书中的家族表面上虽有小型家族分异现象,但实际上并未发生以完全的分居分财为前提的分异。

总之,战国末期秦国社会活跃的社会分化,诱发了家族的分解,因此出现了一部分单婚小型家族,但以三世同堂家族类型为基础的家族关系仍起着很大作用。为阻止小农分解,国家推行了保护父母与(成年)子息兄弟同居之政策[(39)]。这些都说明当时随“家族分异”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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