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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睡虎地秦墓竹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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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辛组简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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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

时间:2009-7-24 13:52:43  来源:不详
筑无疑。再有“囷”根据位置划分为左和右,如同前所述“内”也是按位置划分一样,二者具有相同形态。还有“囷”与前面见到的“东内”“小内”一样,也是一间“内”即“房”,乃以家长夫妇居住的“大内”(正房)为中心的,在其左右各自连结起来筑造的子女夫妇居住的空间。总之,目前对“囷”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囷”是“宅”或“内”。整体而言,“囷”即“室”内部构造物,居住者是室主人(大人)的子女夫妇。

综上所述,日书中以垣为外廓的“室”中“宇”,不是“堂”,而是同一血缘家族居住的一栋建筑(人室),它位于“室”中央,是“室”中其它附属建筑及设施定位之基准物。而且,“宇”内部则是由若干个成人夫妇居住之单位“内”及“囷”构成。考虑到家族成员身分和作用的不同,按其位置和规模,一方面划分出了大内、小内、东内及与“内”有着类似形态和功能的“囷”;另一方面还区分了各自的功能,即“大内”是家长夫妇居住的,以其为中心之周围的“小内”及“囷”是成人夫妇居住的。由此可知,日书反映的“室”是按以父母为中心,子女兄弟夫妇及孙子第三代同居的三世同堂家族类型居住之结构设计的。因此日书作为战国时期秦民间生活指针,反映了当时人立足于生活的共同的思维结构,在此基础上得出的“室”之家族结构——三世同堂家族类型,就是当时民间最为普遍的家族形态,也是当时人们所认同和向往的家族类型。

 二、4号秦墓出土的木牍反映的家族类型

以上笔者通过考证日书中出现的“室”建筑结构,认为以三世同堂为典型的家族是战国末期秦国民间家族类型之主流。那么通过日书这样特定资料得出的结论有多少现实性?为此必须求助于实证资料来加以检验。所谓实证资料就是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4号秦墓出土的6号与1号木牍[(27)]。简略说一下木牍情况,4号墓主叫“衷”(中),参照11号木牍中记载的日期为秦始皇二十四年二月一九日,可以推测其下葬时间距秦始皇二十四年不远。出土地与发掘秦简的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属同一地域,该地原为旧楚安陆地区,秦昭襄王二十八年被攻陷,纳入秦版图,为秦南郡安陆县所属[(28)]。这两个木牍情况与11号墓主“喜”的活动时期和活动地域几乎一致,“喜”是葬有秦简法律文书及日书的11号秦墓墓主,死于秦始皇三十年。因此,可以把秦简法律文书及日书记载的内容看作是浸透于这两木牍中出现的实际人物活动的社会里。即使秦简内容不够完整,其现实应用情况可在木牍内容中得到考证。依据木牍内容及两文书,还可得到其所赋予的历史意义。以此为前提,笔者通过分析木牍中墓主“衷”及其弟弟“惊”和“黑地”的家族关系,试图检证日书反映的“室”家族类型的现实性。为理解木牍的全部内容和性质,让我们一起看木牍的正面内容:

“二月辛巳,黑夫惊敢再拜问中,母毋恙也?黑夫、惊毋恙也,前日黑夫与惊别,今复会矣。黑夫寄益就书曰,遗黑夫钱,母操夏衣来。今书节(即)到,母视安陆丝布贱,可以禅裙襦者,母必为之,令与钱偕来,其丝布贵,徒〔以〕钱来,黑夫自以布此。黑夫等直佐淮阳,攻反城久,伤未可智(知)也。愿母遗黑夫用勿少,书到皆为报,报必言相家爵来未来,告黑夫其未来状。闻王得苟得?”(11号木牍正面)

“惊敢大心问衷,母得毋恙也?家室外内同……以衷,母力毋恙也?与从军,与黑夫居,皆毋恙也。钱衣,母幸遣钱五六百,布谨善者毋下二丈五尺……用垣柏钱矣。室弗遗,即死矣。急急急。惊多问新负(妇),妴皆得毋恙也?新负勉力视瞻两老。”(6号木牍正面)

两木牍所署的发信人分别为黑夫和惊。从11号木牍来看,黑夫和惊参加了秦始皇二十四年灭楚战争中的淮阳“反城”战役,此间他们曾向其母和兄衷要过钱及衣物。从简文可知,黑夫因立战功而受军功爵的归属处是其母亲和兄居住的“室”。另一方面,从6号木牍中“家室内外同”及“用垣柏钱矣”来看,此处“室”与前一节所述“室”之范围和意义一致,是指以“垣”为界的居住空间,即单一的血族、经济单位。特别通过两木牍中惊和黑夫均向“室”索要过钱及衣物,尤其从6号木牍揭示室里可用“垣柏树”换钱寄给他的记载来看,可知母亲及衷、惊、黑夫是以同居同财的牢固结合为前提的,同母成人兄弟家族类型之同一家族成员。此外,从黑夫和惊一起向其母和兄衷,及与其“室”有关的人致深切问候来看,特别是从惊向其妻及女儿问候的同时要求其妻赡养好两位老人来看,可知惊之妻及女儿与惊的母亲及兄生活在一起。

有的论者认为,惊的居住状态是惊生活在离自家不远的“室”中,与其妻和女儿一起生活。又根据两封信都要求尽力照顾丈人,认为惊也许是与其妻父母一起居住的赘婿[(29)]。把惊看作赘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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