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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睡虎地秦墓竹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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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辛组简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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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

时间:2009-7-24 13:52:43  来源:不详
推知买入的奴婢肯定是在主人“室内”谋求生存的。关于他们和主人的关系,从秦律有关条文中可以看到,当时臣妾从主室“家督权”下脱离或者反抗的行为非常普遍,所以,769反简有“子卯午酉不可入寄者及臣妾,必代居室”的记载。认为买入臣妾等应遵守时日禁忌,如此即可以阻止臣妾夺取“主室”之行为。臣妾对“主室”的这种反抗行为,反映了当时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普遍矛盾[(18)]。这种行为,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民间所依之禁忌上都被看成普遍性的行为。所以,把行为的主体臣妾看作完全脱离“主室”的非人性之人是很困难的。进而从臣妾等对“主室”的反抗行为,或者有能力夺取“主室”的情况而言,他们对于“主室”的相对自由性,还是得到了某种程度的保障。这种推测虽有极大的局限性,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总之,当时在民间居住于同一个“室”内的“室人”之构成,不仅包括“室主”,而且还包括被强制劳动的起着一定作用的臣妾等“主室”之依附者。尽管地位不平等,但把臣妾等与主人家族一起看成“室”之构成人员也无妨碍。

上述对“室人”的见解,我们还可以通过秦简“封诊式”封守条中士伍甲“室”成员构成要素中得到佐证。据载“士伍甲室人: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由此可以看出,士伍甲“室人”,不仅包括了甲之同一血缘家族成员,即甲与其妻以及他们的子女,而且还包括了甲之臣妾。此乃当时不问社会概念、身分上的区别,而把在同一“室”内共居共食之所有人员统称为“室人”之结果。因此,就像该义在公文书中所得到如实反映的那样,可知“室”中人即所有“室人”之假说还是比较恰当的。

综上所述,“室人”乃指同一“室”内共居共食之所有人。作为社会概念上的用语,也就是说,它不仅包括居住在“室”内的同一血缘者,而且还包括臣妾之类非血缘隶属者。其次,可以把秦国这种社会观念上之“室人”看成与现代家族社会学上“家口(Household)”相当,可知秦法中与“室人”相混的“同居”乃“独户母之谓也”。即“同居”者指的是居住于同一室内“家口”中,将臣妾等非血缘隶属者排除在外的纯粹同一血统成员。为了理解“室人”中奴婢等非血缘者被排除在外的同一血缘者之家族结构,在以下章节中,首先试图探讨日书中所反映的某种家族类型居住的“室”建筑结构是么样的。

2、“人室”的建筑结构

对秦代居宅建筑结构之研究,从前根据的是秦简“封诊式”中的“封守条”和“穴盗条”。其基本形态乃以墙壁为外廓,内部有“一宇二内”,即一间堂屋(客厅)和二间房(卧房)之结构为典型,这种形态延及至汉代[(19)]。对于这种见解,本文将略予讨论,并进而考察日书中战国时期民宅建筑结构和可能居于此的家族结构。

首先,过去的立论者将战国及秦汉民宅的基本形态理解为“一宇(堂)二内”所依据的秦简是:

①“封守乡某爰书:……(士伍)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

②“穴盗爰书:某里士伍乙告曰:‘自宵藏乙复*[红去工加古]衣一乙房内中,闭其户,乙独与妻丙晦卧堂上。今旦起启户取衣,人已穴房内,彻内中,*[红去工加古]衣不得,……令史某爰书:与乡□□隶臣某即乙,典丁诊乙房内。房内在其大内东,比大内,南向有户。内后有小堂,内中央有新穴,穴彻内中。穴下齐小堂……内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东去内五步。……内中有竹柖,柖在内东北……乙曰:‘口*[红去工加古]衣柖中央’……。”

①揭示了士伍甲居住的房屋建筑结构为“一宇二内”形,②则反映了“一堂二内”建筑结构乃由大内、房内及小堂构成的情况。对①中“一宇二内”,秦简注释首先借助晁错所言的“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汉书·晁错传》),将“一宇二内”看成与“一堂二内”等值,从而推出“宇”乃“堂(厅堂)”,即把“宇”和居住空间的中心堂屋等同。而这种理解,在②所展示的“一堂二内”地房屋结构中似乎还得到了确认。也就是说,“一堂二内”乃秦汉代民宅之典型结构,对此,几乎所有的人都表示赞同。本文暂且不论这种片面展示的住宅结构在秦汉代民宅中能有多大程度的普遍性,而只就以下几点问题提出质疑。

第一,对①中所展示的“一宇二内”的“宇”,从前的立论者一直把它看成是《晁错传》中“一堂二内”中的“堂”。这种不考虑二者之间意义上的区别,而只根据文句类似得出的结论,笔者难以赞同。为此有必要首先阐明“堂”之意义和作用,进而探讨“堂”是否是战国时期民间典形建筑物之一。从利用秦简注释而把“堂”理解为“厅堂(堂屋)”论著中,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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