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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睡虎地秦墓竹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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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辛组简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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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

时间:2009-7-24 13:52:43  来源:不详
种纽带关系的基础除建立在他们是同一血亲者外,还建立在他们是以同里为中心没有超出太大范围的居住状态上。如此看来,6号木牍正面的“问家室内外同”则是对以同居于本家的家族(家室内)为中心的,以及别居于附近的亲戚(家室外)的问候。由此可知,与黑夫家族有关联的已结婚的姑母及姐姐的婆家和娘家都在同一个里或邻近居住,且婚后也与其娘家成员有密切交往。这说明当时社会流动幅是限定在以同里为中心的范围内,而且当时在里共同体内,虽然存在着几家他姓婚姻,但肯定个个都是像黑夫家族这样,是以牢固的家族基础为根基而形成的。综上所述,战国秦末始皇二十四年,参加灭楚战争的两兄弟兵士寄到本家的两件木牍,可以看成是反映了当时民间一般生活的非常具有现实感的资料。由此而得出的黑夫家族结构是战国时期民间家族结构的一般类型之一,其结论能够对分析日书“室”结构而得出的家族类型起验证作用。

 三、《日书》中的“分异”与三世同堂家族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承认三世同堂为家族类型典型,并不意味着否认诸如小型家族论者所强调的以夫妇为中心的单婚小型家族的现实存在。因此本章在以上述揭示的三世同堂家族类型的前提下,再考察一下当时因社会经济等因素而可能出现的其它家族类型和其特点。日书中表示三世同堂家族解体的条文,虽只有几例,但很引人注目。首先,让我们站在上述立场,考察一下历来小型家族论者对这些材料的见解。

①“枳刺艮山,之胃(谓)离日,离日不可以家(嫁)女取妇及入人民畜生,唯利以分异,离日不可以行,行不反。”(778—782)

②“戊午去父母同生异者,焦居,丙申以就同居必。”(78
3—785)

③“戌兴(与)亥,是胃(谓)分离日,不可取妻,取妻不终死。”
(886反)

①由“离日”的由来和应遵守“离日”时的禁忌对象构成。因为①和③内容部分一致,结构相同,所以①中“离日”即“分离日”之意。引人注目的是①中的“唯利以分异”和②的内容。②记载了一部分家族成员,从基本家族中分异和同居的各自的时日禁忌。此外“分异”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商鞅变法中的“家族分异策”,以至有的学者将①和②的内容理解为该策中的“家族分异”了[(36)]。但若以商鞅变法中的“家族分异”解释①,那么就得将“唯利以分异”解释为“唯利以家族分异”。这样的理解能否成立,是有可疑之处的。②中“异者”能否可以认为是随着“分居分财”而从基本家族中分解出之人,也是值得怀疑的。为此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当时一般民间可能发生的“分离”或“分异”的实际现象,以求考察日书中“分异”之意义。

首先,从①中可知“离日”为人、物不可入“室”之日。因此“唯利以分异”应解释为上述人与物处于与“室”分异状态乃为吉。而该处“分异”的对象,即“异者”应该是指因婚姻娶进及买入的人或物。其次,与②的内容一样,其本家族成员中一部分人由在室到离室的现象可以看作是分异现象之一。这种现象有如下几种可能性。第一,指一部分家族成员因旅行而离室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日书旅行禁忌中常见,例938简:“久行母以庚午入室,长行母以戌亥远去室”,这里虽有长期旅行与长距离旅行之分,但这些条文记载的都是因旅行离室和归室时应遵守的时日禁忌。在此“去室”和“入室”可以分别看作是旅行者与其所属的原来家族的“分异”,以及“分异”后归家的同居状态。第二,指家族成员的当事者因官职升迁而离室的现象。如:

  ①“入官 久官者 毋以甲寅到室”(1036)

  ②“九月八月十二月,西徙大吉,……东北刺离,……刺者,宦人妻子父母分离”

从①中可看出,这是对入仕久官者因退官或休假,返回故地家族时的择日规定。该择日规定,是对此处与旅行状态一样的“入官(去室)”和“到室”者与其所属家族之“分异”,以及“分异”以后回归家族同居时的择日禁忌。②记载了移徙室应遵守的时日及方向禁忌,其中的“分离”是指家族成员中成为官吏者从基本家族中离开之意。

另外,“分异”的第三种可能性是伴随着“分居分财”的基本家族的分解。这种分离现象在日书中虽没有记载,但在秦简法律文书中却有反映,例如:

①“迁子爰书:某里士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敢告。”

②“告子爰书:某里士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谒杀,敢告。”

③“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为盗主,且不为?同居者为盗主,不同居不为盗主。”

①和②记载了因“不孝”等原因,居于同里且处于分家状态之父母与子女发生的纠纷,及对此给予的法律性处理。③记载了对犯盗窃罪之奴婢,依其所属(假定父母和子女同居或分居)而给予的相应处罚。显然,以上诸例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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