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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睡虎地秦墓竹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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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辛组简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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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

时间:2009-7-24 13:52:43  来源:不详
前节所证可知“井”乃“室”中附属设施:而从“*[原字左框加丙]”之结构,即与猪圈附着状[(25)],可以看作厕所。对于猪圈之圈,如同在①中所能见到的以“宇”作为定位基准物那样,很难将厕所看作位于“室”之外。因此,把以垣为外廓的“室”中“井”和“*[原字具下加木]”定位之基准物亦看作“宇”,大概没什么问题。

综上所述,可知见于日书中之“宇”,乃是以“垣”为外廓的“室”内中心建筑,其周围还有附属建筑及便利设置如井圈等。在此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日书中之“宇”和秦简封守条中有着二间“内(房)”的“宇”一样,也起着“人室”的作用。

下面通过考察日书“宇”之“内”即“房”中家族成员居住的建筑结构,试图揭示日书反映的居于“室”内之可能的家族类型。为此请看以下诸例:

①“内居西南,妇不媚于君。”(882反)
“内居西北,毋子。”(881反)

②“取妇为小内。”(873反)

③“依道为小内,不宜子。”(877反)

④“凡为室日不可以筑室。筑大内,大人死。筑右*[原字土加阝右],长子妇死。筑左*[原字土加阝右],中子妇死。筑外垣,孙子死。筑北垣,牛羊死。”(829—830)

①叙述的是“内”之取位对夫妇感情及生育影响的方向性禁忌。它反映了夫妇生活及父母和他们子女的家族生活时是以“内”为中心进行的,并旁证了“内”是家族谋求生存的最小建筑空间。另一方面,从②以上内容可知“内”有大、小之分。这种现状在前引之“穴盗条”士伍乙之“室”分为“大内”“房内”中也可以见到。此外在“封诊式”经死条“里人士伍丙经死其室,……丙尸悬其室东内中北壁权”中,也有“东内”之记载。说明“内”在“室”中是根据位置及其功能区分的。

暂且不论“内”取位之依据,而仅对将其区分为“大”或“小”之根据作一考察。为便于理解,先从结论部分说起,即作为成人夫妇居住单位的“内”是根据所居家族成员长幼秩序而区分为大、小的。该结论显然是以现实存在的民宅结构,即家长夫妇居大内,他们的成人子(女)夫妇(包括孙子)居小内为依据的。由此可以认为,日书中“室”之建筑结构反映了战国时期民间“室”内家族的构成是以共居同财的父母、妻儿、兄弟为基础的一种家族类型。

可以看出,②中之“小内”是随着家族成员的增加而新建的。③记载的是“小内”取位对子女成长的影响。④则规定了筑造“室”内主要建筑的择日禁忌,并特别指出了违反各主要建筑的择日,家族成员中所对应出现的遭灾对象。在此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建筑的择日禁忌与当时人们日常生活中特别受重视的“嫁娶生子”有着密切联系,即“室”内家族成员的增加乃婚后子女出生及成长之结果。因此,为了确保新婚夫妇所需之新的居住空间,而对基础“室”进行改造划新建是有必要的居住空间,而对基础“室”进行改造或新建是有必要的。也就是说,在家长夫妇居住的中心空间④中“大内”和②的“取妇为小内”,即由于子女的婚姻造成家族成员的增加,从而在“大小”之外筑造如同②中的“小内”是不可避免的。那么②中“小内”作为以家长夫妇居住的“大内”为前提的建筑,与其把它看作新建之建筑,不如把它看作因子女婚姻达成家族成员增加时,为保证子女夫妇的居住空间,并在遵守建筑的择日禁忌规定基础上,对基准“室”增建或改建的结果。而且可知筑造这类“小内”还考虑到了其取位对居住子女成长之影响,例如③。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引文④,如前所述,不仅反映了日书中“室”结构之最完整形态,而且还反映了可能居于此间的所有家族成员之形态。从引文形式看,在“为室日不可以筑室”的大前提下,筑造大内及左右*[原字土加阝右]和垣时,若违背禁忌,那么在家族成员中就会出现相应的遭灾对象。即“大内”对应“大人”,“右*[原字土加阝右]”对应“长子妇人”,“左*[原字土加阝右]”对应“中子妇人”,“外垣”对应“孙子”,“北垣”对应“牛羊”等。也就是说,违反择日禁忌的建筑种类与家族内遭灾对象的身分是相对应的。由此可知,建筑与遭灾对象有着密切关系。例如“大内”,如前所述,在“穴盗条”中,“大内”是正房,即家长夫妇居住之所。此外“大内”和“大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正房之“大内”和居于该“室”的家长夫妇之间的关系。这种居住空间和居住者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右*[原字土加阝右]”和“长子妇”,“左*[原字土加阝右]”和“中子妇”。不过若想在文字上明确阐明“囷”之意义,目前尚不可能。假如依据“囷”就是“宅”的解释[(26)],那么就可以把左右的“囷”看作以“大内”为中心的,各定位于其左、右的子女夫妇居住之“宅”了。反过来若把“囷”也看成如同子女婚姻促成了“小内”的筑造一样,并将其与②中“取妇为小内”联系起来考虑,那么“囷”即位于“大内”左右如同“小内”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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