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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官、私工商业生产关系问题

时间:2009-7-24 13:52:57  来源:不详
是封建隶属关系。

西汉时,雇工也是工商业中的一种直接生产者.据《管子·轻重甲篇》载战国时齐国地区已有“聚庸(佣工)而煮盐”的情况。《商君书·垦令篇》载有雇“庸民”修缮房屋的记载。《汉书·食货志》载贾谊的话有“法使天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一语,说明在铸钱业中有“顾租”这种经济关系存在。何谓“顾租”呢?租即占租,占租就是自报财产数及应向国家缴纳的租税数②。《盐铁论·水旱篇》说“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说明在武帝官营盐铁之前,盐铁业主在向国家呈报财产和缴纳租税的前提下,便可冶铁、煮盐。但“顾租”还有雇佣的含义,师古日:“顾租,谓顾庸之直。”所以应是指国家允许雇工铸铜锡为钱并向其交纳租税的一种经济关系。《汉书·景帝纪》载景帝后三年(公元前141年)正月诏:“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即官吏如征发民人采黄金珠玉就如同雇工采黄金珠玉一样。要当作盗贼来惩办。这也说明当时民间存在着雇工采黄金珠玉的事情。《后汉书》卷六七《党锢列传》载东汉末年夏馥曾“入林虑山中,隐匿姓名,为冶家庸。亲突烟炭,形貌毁瘁,积二三年,人无知者。”这反映了雇工冶铁的状况.汉代的这种雇工身分地位低下,一般说来应是封建性的生产劳动者。

①《汉书·张耳传》云:张耳“尝亡命,游外黄”。师古曰:“命者,名也。凡言亡命,谓脱其名籍而逃亡。”刘奉世曰:“颜解太迂直,避祸自逃其命尔。”《后汉书·光武帝纪》载:“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李贤注:“亡命谓犯耐罪而背名逃者。”
②《汉书·昭帝纪》始元年秋七月“令民得以律占租。”如淳日:“律,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汉书·食货志》说“诸贾人……各以其物自占.”师古曰:“占,隐度也,各隐度其财物多少,而为名簿送之于官也。”

(二) 小手工业者阶层及其属性

战国时社会上已出现了一个独立的小手工业阶层,汉代这个阶层更为广泛。《汉书·食货志》载汉武帝颁算缗令规定“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什么叫“诸作”呢?如淳曰:“以手力所作而卖之者”。这就是说凡是“手力所作”向国家缴纳租税和铸造器物的手工业者家有资产缗钱四千向国家出一百二十钱的算赋,比其他商人“率缗钱二千而算一(一算一百二十钱)”,少缴纳一半的财产税,这是汉政权对手工业者的一种优待。这些自做自卖的小工商业者,其中包括铜器、铁器、漆器、陶器等等器物的制作和买卖,是一个广阔的自食其力的小工商业阶层。《汉书·食货志》又载王莽改制时规定“嫔妇、桑蚕、织袵、纺绩、补缝、工匠……及它方技商贩贾人……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这表明这个要向国家纳税服役其人身对国家有一定隶属性的小工商业阶层在汉代是一直存在着的。《汉书·货殖列传》云:“庶民:农、工、商贾”,也说明小工商业者是庶民的一部分。由于这个小工商业阶层人数众多,是封建性的生产劳动者。因此,在考察西汉工商业生产关系时,对它们是不能忽略的。

(三) 商业中的经济关系

由于当时从事采铜铸钱、冶铁、煮盐业的“浮食奇民”,“豪强大家”、“豪民”等大工业家同时就是大商人,小独立手工业者即“诸作”同时又都是小商人。因此,手工业中是封建性的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同时也就决定有关商业部门也是封建经济关系占据着统治地位。这是无须多言的。在一些与手工业较脱离的纯商业领域中封建经济关系是否占据着统治地位呢?虽然《史记·货殖列传》提到的大商人诸如洛阳师史、宣曲任氏,长安无盐氏、关中田氏时没有提到他们经商是否使用奴婢,似乎不能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史记·平准书》说:“而富商大贾或蹄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在这里“蹄财役贫”一语反映了囤积着大量财物转动着成百辆车子的富商大贾普遍地役使的是贫民,而非奴隶。《史记·货殖列传》又云:“洛阳街居在齐、、楚、赵之中,贫入学事富家,相矜以久贾,数过邑门而不入,设任此等,故师史能致七千万。”这说明在洛阳这个商业中心,从事商业的劳动者普遍是贫民,大富商师史就是任用这些贫民经商而成为巨富的。上述这些情况,说明这些大商人是封建性的大商人,而绝非“工商奴主”。在小商业领域中也是封建经济关系占着统治地位。如汉初樊哙“以屠狗为事”,灌婴“贩缯”,娄敬为人“挽车”,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的酒馆中使用的劳动者“庸保”(庸即佣工、保系佣工中受主人信任者)①西汉中期以后,据《汉书·贡禹传》载“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丰”。这么多的民人参与了工商业劳动,工商业中怎么会奴隶制生产关系占统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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