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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官、私工商业生产关系问题

时间:2009-7-24 13:52:57  来源:不详
有其解释。索隐注引苏林曰:“牢,价直也。今世人言顾手牢。”王先谦《汉书补注》解释这句话时说:“顾手牢不知何语,详其文义,当是雇佣价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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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
②这一段话《盐铁论·刺权篇》记载为:大农盐铁丞咸阳、孔仅等上请:“愿募民自给费,因县官器,煮盐予用,以杜俘伪之路。”

如淳日:“牢,廪食也。古者名廪为牢。”所谓“廪食”,即给食。盆,就是煮盐的大铁盆。另一种解释是:牢盆即煮盐用的大铁盆。而所谓“官与牢盆”就是官府按民工煮盐的盆数给予工价报酬。上述这些解释并不绝对矛盾,而是可以统一的。根据这些解释,最初官府煮盐业中的经济关系是:由官府召募贫民从事煮盐,官府供给煮盐用铁盆等器具,并给直接生产者以雇佣价值(其中包括口粮),而产品则全交官府统销。

除上述招募的民工外,服役的卒及其代役佣工是煮盐、冶铁业中的一部分主要劳动者。《盐铁论·禁耕篇》云:

故盐冶之处,大校皆依山川,近铁炭,其势咸远而作剧。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堪),责(债)取庸代。

这一记载说明煮盐、冶铁的地方路途遥远,劳动强度大,服役卒无法忍受,所以借债雇人替自己服役。《盐铁论·禁耕篇》又云:“县邑或以户口赋铁,而贱平其准。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百姓病苦之。”这是说官府有时按户口收铁,而管理物价的平准官又贱给其价。同时,盐铁产品又分摊给民户运输,所以“良家”又不能不按道路远近“发僦”(雇工运输),费用大,深受其苦。《盐铁论·水旱篇》载;“卒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繇以均剧,故百姓病苦之。”这都说明官府盐铁业中使用着大量的服更役的卒及其代役庸工。这些卒及其代役庸工都是封建性的生产劳动者。他们与封建国家的关系是一种封建经济关系。

汉代官府铸钱,冶铁两种工业中的主要劳动者是十万以上的卒、徒。《汉书·贡禹传》载:

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已上,中农食七人,是七十万人常受其饥也。

这里的吏是管理者和监督者,卒、徒才是这两项工业的主要生产者。在数量上每年都有lo万以上的人从事这两项生产,中等农夫一个劳动力生产的粮食可供7人食用,10万人从事这两种生产而不务农业就等于损失了70万人吃的粮食。这些卒、徒决不是生产奴婢。卒是服徭役的劳动人民。汉代劳动人民的徭役负担很重。按《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如淳关于更役的注和近人对此问题的研究可知:汉代的徭役和兵役定期轮换更替。男女23岁至56岁,都得服役。每人每年在本郡或本县服役一个月,称为更卒或卒更。每人一生到京师服役一年,称为正卒.每人一生戍边一岁,称为徭戍或戍卒。不去服役者:可以钱代役,晁错说汉代5口之家的小农“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按此比例2/5的劳动人民都得到官府服役,数量是很大的。西汉时铸钱、冶铁业中从事生产的卒,就是这种服徭役的劳动人民中的一部分,是封建的生产劳动者。如果把卒视为奴隶,就无限制地扩大了奴隶的队伍,会导致极其错误的结论。徒即刑徒是因犯罪被罚服苦役的人,也不是奴隶。这是因为:其一,汉代的法律规定刑徒服役有一定期限,刑满后可免为庶民。这就决定了刑徒不能被任意买卖和赐予,不是封建国家可任意处置的财产或物件。在这一点上刑徒与官私奴婢有着本质的不同。其二,刑徒在服役期间由封建国家提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其进行生产,无任何人身自由。这似乎是封建国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刑徒就是封建国家的奴隶。然而这种意见显然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列宁在《论国家》一文中说。“农奴主一一地主不能把农民当作物品来占有了,而只有权占有农民的劳动并强迫他担任某种劳役”①。刑徒就是因犯罪被封建国家强迫服役的特殊的封建徭役劳动者。刑徒因犯罪被封建统治者视为危及封建秩序的异己力量,使他丧失一切自由,并用封建国家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封建国家进行生产。但也正因如此,它就不像奴隶一样是“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的商品,不是封建国家的财产。这就是说,封建国家只能占有刑徒的劳动,不能把刑徒当作物品和财产来占有。所以刑徒不是奴隶。马克思说,在封建徭役劳动下,直接生产者以一部分劳动时间“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工具(犁、牲口等等)来耕种实际上属于他所有的土地”,②为自己的小私有经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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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列宁选集》,第4卷,46页。人民出版社,1972。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889页。人民出版社,1974。

行生产。刑徒在服役期满或遇大赦后可以回到家中经营其私有经济。因此,只要全面分析这种情况就可看出刑徒是一种特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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