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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官、私工商业生产关系问题

时间:2009-7-24 13:52:57  来源:不详
式的封建徭役劳动者。其三,从封建国家对刑徒的政策上也反映出刑徒不是奴隶。汉政权为防止刑徒数量过多会危及封建统治等原因频繁地大赦罪人、刑徒。据不完全统计在西汉204年的历史中,“大赦天下”罪徒的记载有83次,“赦天下徒”和某一地区徒的记载有15次,共计98次,几乎平均两年一次.在东汉193年的历史中“大赦天下”罪人的记载74次,平均不到三年一次。如果刑徒是封建国家的奴隶或财产,上述现象是不好理解的。如果把汉代视为奴隶社会,徒又是主要的“生产奴隶”,那么如此频繁赦免刑徒的事实又该如何解释呢?其四,西汉的刑徒和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各朝代因犯罪被罚服苦役的罪人已无质的差别。如果西汉时的刑徒被定为奴隶,那么以后各朝代服苦役的罪人是否奴隶。但现在并没有人论证汉以后各朝代的罪人是奴隶,既然如此,那为什么要把汉代的刑徒当作奴隶呢?总之,西汉宫府用于铸钱、冶铁两项官府工业中的10万多卒、徒都不是奴隶,而是封建的徭役劳动者。

“工匠”和“工”也是汉代官府工业中的一种生产劳动者。《盐铁论·水旱篇》中说官府冶铁业中除卒、徒之外,还有“工匠”参加劳动。《汉书·贡禹传》载“齐三服官作工各数千人,一岁费钜万。蜀、广汉主金银器,岁各用五百万”等等。这表明“齐三服官”(齐郡三服官织造皇室用的冬服、夏服和冠戴用的首服)中的生产者是“工”。蜀、广汉郡生产金铜扣漆器的劳动者也是“工”,出土的器物铭文中有工人的称号,如“素工广、素工严、上工贵、铜扣黄涂工勋、画工长、玥工尊、清工博”等,即是证明。西汉除中央设有一些工官外,地方有8郡设有工官,其中都有“工”和“工匠”进行生产。由于材料缺乏,只能从现有材料出发,对部分“工匠”和“工”的身分地位初步作如下判断:其一,官府冶铁业中有“工巧奴”从事生产,说明“工”与奴在这里是同一种身分的人。但就一般情况而言,这种劳动者被称为“工匠”、“工”说明它与奴婢、卒、徒等有所区别。其二,从考古出土的金银扣漆器铭文中可以看出这些“工”要受到卒的监护和丞、掾、佐等官吏的管理,所以“工”的人身不是完全自由的。但铭文中记载了这些“工”的称号,说明他们有一定的独立人格,不能一律视为奴隶。其三,《盐铁论·散不足篇》说当时官府奴婢是“坐禀衣食”、“垂拱遨游”的寄生者,与此相应“黎民昏晨不释事”,黎民“泮汗力作”.而当时用的金银扣漆器又是“一杯棬用百人之力,一屏风就万人之功”。只要把前后文联系对照起来分析,生产这些器物(杯椿、屏风)的是黎民一类人当无疑问。《后汉书·百官志五》载“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无分士,给供本吏”。本注曰;“在所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随事,不具县员。”这就是说,其郡有盐、铁、工、都水官的,都由所在的县差遣“吏”与“更卒”给役;此外不另拨士卒。汉代手工业者也要服更役。所以,这些工和工匠,应是在官府服更役的手工业工人。由于制造手工业器物需要较高的技巧,频繁地轮流更换服役无法适应需要.所以这些工和工匠中的一部分人应是由代役钱雇来的长期在官府做工的手工业者.

(三) 官府商业中的经营者、劳动者

西汉时期的官府商业也是封建经济关系占着统治地位。虽然上引《盐铁论·散不足篇》载“官奴累百金”而又“私作产业,为奸利”来看有些官奴婢无疑是参加了商业活动的。但他们决不是官府商业中的主要经营者和劳动者。当时官府商业中的经营者是吏,《汉书·食货志》载官府商业中是“令吏坐市列,贩物求利”,就说明了这一点。商业中的劳动主要是运输商品的劳动。而运输商品的主要劳动者则是雇工和服役的卒.《史记·平准书》载;“诸官各自市,相与争,物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索隐注引服虔曰:“雇载为僦,言所输物不足偿其雇载之费也。”这说明官营商业普遍是雇人运输的。上引《盐铁论·禁耕篇》说“县邑或以户口赋铁……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铁”等,说明官府盐铁产品的运输是按户口分摊给民户的。虽然殷实民户即“良家”可雇人运输,但贫穷民人还是要由自己运输的。这些记载都说明官府商业中使用的是封建性的生产劳动者。

基于上述事实,汉代官府工商业中虽有奴隶劳动的残余存在,但是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是封建的经济关系。这种封建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强迫卒、佣工(用卒所纳代役钱雇取,实为变相服役卒)、徒进行封建的徭役劳动。

马克思主义者“在评判自己对社会关系的估计时……是以这种估计本身的正确性及其与现实的相符合为标准的。”①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历史上的社会关系时要实事求是,力争做到与历史实际相符合。正是本着这种精神,作者认为:汉代官、私工商业中,虽然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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