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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客户

时间:2009-7-24 13:52:59  来源:不详
部分国家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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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大诏令集》卷99(置鸿、宜、鼎、稷等州制)。
② 《全唐文》卷335孙子子《请祔孝和皇帝封事》。按:孙乃伊阙人,引文系开元五年上书中语.虽是夸张.亦当有事实为据。
③ 《新唐书》卷134《宇文融传》。
④ 《新唐书》卷123《李峤传》。
⑤ 《唐会要》卷61《弹劾》;《旧唐书》卷88《韦思谦传》。
⑥ 《旧唐书》卷185上《贾敦颐传》。
⑦ 《新唐书》卷5l《食货志》。
⑧ 《资治通鉴》卷207长安四年七月条。
⑨ 参考《旧唐书》卷78《于志宁传》.卷99《张嘉贞传》。


土地兼并日趋强烈,赋役日趋繁重,自耕农的处境越发变得艰难。武后时,进一步加强了对户籍编制的管理和团貌的工作,①但脱漏户口仍在不断增加。武后诏令说:“隆平曰久,户口滋多,物务既烦,欺隐斯众。”②户口大量隐藏,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政权的稳固。因此,执政者必须设法招携和改进户口管理办法。证圣元年(695年),李峤提出了处理办法。主张积极奖励逃户还乡,不愿回去的,原则上可以就地落户,重新编造户籍,按照不同户等,“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所有逃户.规定一律在百日以内,自出陈报,“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③建议是否实行?实行过程怎样?都缺乏文记载。不管怎样,有条件地允许就地落户,比之唐初对户籍控制的尺度略有放松。其后,玄宗吋的许多做法,正是沿袭这种精神继续发展。开元九年(721年)《科禁诸州逃亡制》说:

诸州背军逃亡人,限制到日百日内,各容自首。准令式合所在编户,情愿住者即附入簿藉。差科赋敛于附入令式,仍与本贯计会停征。若情愿归贯,及据令式不合附者,首讫明立案记,不须差遣。先牒本贯知,容至秋收后递还。情愿即还者,听待到本乡讫免今年赋租课役。……过限不首.并即括取,递边远附为百姓,家口随逃者,亦便同送。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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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典》卷3《乡党》,《册府元龟》卷486《户籍》,《唐会要》卷85《团貌》。
② 《唐大诏令集》卷3《改元光宅诏》。
③ 《全唐文》卷246李峤《请令御史检校户口表》;《唐会要》卷85《逃户》。
④ 《全唐文》卷22玄宗《科禁诸州逃亡制》。按:此诏文可分三段.都是针对全国各地逃户说的。第一段,说明逃户存在的严重情况和逃尸的出路。第二段说明国家限令逃户定期回家.附籍纳赋。最后一段.说“过期不首,并即括取”,这就是开元九年宇文融出使括户的先声。又《全唐文》卷28玄宗《禁逃亡诏》,说:“户口至多而逃亡未息。……遂令邦赋不入,人伪斯盛……宜令所司商量.作一招携捉搦法奏闻”。也是同一意义。《册府元龟》卷63记为开元九年二月诏,《通鉴》卷212.文字较简。


诏令中一再提到的“令式”,大概是依据以往“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的精神制订出来的一套法规。现在,国家正式允许全国各地的逃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有的可以就地落籍,不一定要勒还故土了。诏令对于不准时自首的逃户,恐吓着要括取充边。其后,开元二十四年(736年)诏令恐吓不自首户,要搜刮“散配诸军”,①一切虚声恫吓和实际搜括,都是无济于事。远在唐初武德四年(621年)九月,“己卯,诏括天下户口”,②贞观十六年(642年),也曾“敕天下括浮游无籍者限来年末附毕。”③武后执政时,又曾委“十道使括天下亡户。”④中宗时,个别官吏也曾进行过括户工作。看来,历次检括,成绩不大。玄宗时,乃开始了一次持续几年的括户工作。

开元九年(72工年)正月廿八日,宇文融奏请检察伪滥,搜括逃户。二月八日,朝廷开始拟订括户办法。初十日,下令各地州县的逃亡户口限于百日之内向官府自首。或者回归故乡,或者就地落户,新编户籍。如果过丁期限没有自首的,官府就要加以搜括。⑤二十八日,规定检户有功之臣,“课户皆须待纳租庸,然后论功”。⑥诏令颁布不久,随即任命宇文融充使,“括逃移户口及籍外田,所获巧伪甚众”。搜括初步取得丁一些成效,接着便开始更大规模地进行。宇文融以括地使名义出差,⑦括户、括地同时进行。检括期间,曾经引起了社会上的不安。十一年五月。派徐楚璧、裴宽等十八人分巡诸道,视察租庸地税征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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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资治通鉴》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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