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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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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5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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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 ① 《太平广记》卷243《贪》段崇简条“柳州”作“邢州”是。 ② 段崇简在旧、新《唐书》无传,《全唐文》卷914《大忍寺门楼碑》说,开元十八年。段崇简为定州刺史。钱易《南部新书》已,记载说开元十九年冬,段崇简授代州都督。段氏在深州的年代不明确,但大概也在开元中年,以文意按之,当在宇文融括客之后。 ③ 《通典》卷3《乡党》:“唐令,诸以百户为里……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 ④ 《唐大诏令集》卷111《听逃户归首敕》;《全唐文》卷35;《资治通鉴》卷214。 ⑤ 参看《唐会要》卷85《团貌》。 ⑥ 《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
淮间有深居山洞,多不属州县,自谓莫徭。”①天宝以来,“籍帐之间,虚存户口”。②户籍簿上所载户口实际上很多不存在。安史乱事发生,“版籍斯坏,所在游寄,莫知从来”。③户口流散,至此已无止境。到安史乱事初步平定时,“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半存”了。④从乾元时全国编户总数或是独孤及所述舒州户口情况,浮寄人数在不少地区不止一半哩!
开元中年以来,地主官僚更加普遍地广置田宅,土地兼并比以往更为严重了。日趋发展的商品货币经济也助长了这种趋势。玄宗颁发经过仔细修订补充完备了的均田令,希望贯彻实施。其结果,也和他企图恢复唐初严密的户籍制度敕令一样,都落了空。
天宝十一载(752年)诏:“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⑤ 《太平广记》卷165《吝啬》王叟条:“天宝中,相州王叟者,家邺城,富有财,唯夫与妻,更无儿女。积粟近至万斛。……庄宅尤广,客二百余户。……后数年,夫妻并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全唐文》卷3l玄宗《避使分巡天下诏》;《唐大诏令集》卷104《遣使黜陟诸通敕》。 ② 《唐会要》卷85《逃户》天宝八载《749年》敕。 ③ 《全唐文》卷685皇甫涅《对贤良方正策》;《文苑英华》卷489。 ④ 《唐会要》卷85《逃户》宝应元年(762年)敕。 ⑤ 《册府元龟》卷495《田制》;《全唐文》卷33玄宗《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又《册府元龟》卷495记开元廿三年(735年)诏,谈到以往屡次禁止土地买卖.没有成效,以致“贫人失业,豪富兼并”,这是开元廿五年重颁均田令前的情况,与天宝十一载诏令所说,前后如一。
官军围安庆绪于相州,尽发其廪,以供军焉。”① 《唐会要》卷85《逃户》:宝应元年(762年)敕:“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流散,莫不由兹”②。
由此可见,玄宗统治晚年,剧烈的土地兼并,使字面上详尽的均田令成为一纸具文。生当其时的杜估,确凿地了解均田令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完全两样。他说,当时的土地兼并比历史上最为猖狂的西汉末年还要厉害。地主官僚肆意吞并。加以“借荒”、“置牧”,占地不限顷亩,到处设庄经营。贫困农民相继落人了他们的魔掌。于是,客户便成为地主的依附农民而与原先已经存在的“佃食”结合起来,诏令显然规定了一些改革办法,在承认和默许现状的前提下,不许今后再继续招引新的客户,但土地兼并既无法禁止,地主官僚的置庄也不能禁止,农民的流亡就势必难免。“佃食”制是唐初以来法律所允许的,那么“别停客户,使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邺城王叟条,不少先生认为这二百余户客,都是王叟的佃农.有的先生甚至认为这些佃客.都集中居住于特定的“客坊”内。这些看法,都难以同意。王叟家积粟多,庄宅广,在二百余户客内,自然是包括了不少佃客在内,但却不能认为都是佃客。本条原文还记王叟在巡行客坊时,发现有的客户,“唯卖杂粉香药”为业。这种人,当然不是佃农。而且,城邑中的客坊,也不能认为是佃客集中居住区。唐制,“在邑居者为坊”(《通典》卷3《乡党》)。邺城有称为“客”的“坊”,并不足怪。文献记载唐代长安、洛阳等处,有“客户坊”、“客户里”,那时候,不少考科举士子.常来此居住。如牛憎孺始举进士时,在长安客户坊税一庙宇居住。(《唐摭言》卷7),牛生自河东赴举,亦止于客户坊居。(《太平广记》卷348)“进士段何,赁居客户里”。(《太平广记》卷349)则客户坊是有房屋出租者也。《太平广记》卷263记武周时,有飞骑十人同至客户坊饮酒。可见客户坊没有酒店。客户坊不是佃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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