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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客户

时间:2009-7-24 13:52:59  来源:不详
五,如是者殆三十年。①

他明确地指出了田亩转换和贫富升降的巨大变化是在玄宗统治的和平时期逐渐形成的。而安史乱事以来,科敛增加,农民的破产流亡更加剧烈。这一系列变化,使政府按丁征收租调的办法不能继续维持。欧阳修说:“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②乃是甚为中肯的言论。

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③也就是“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④交纳两税的客户自然是有财产的,但对他们已完全没有什么照顾,和原来的主(土)户同样列入两税户,所以称为“不论主客”而只按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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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旧唐书》卷118《杨炎传》。
② 《新唐书》卷51《食货志序》。
③ 《旧唐书》、《新唐书》,《资治通鉴》、《全唐文》都作“主客”,《唐会要》、《册府元龟》均作“土客”,有人认为“主客”错了.应为“土客”。我们认为在这里,两说均可通解。均田制时代,法令上对户口移动控制很紧,按照纸面上的均田令,每户都是有地产的主户,这也即是居住于本地的土著户。建中以前的“主客”主要是指均田民(法令上的有产户)和逃亡的客户,“土客”是指土著户和逃户,土著户也就是法令上的均田户,租调的征收标准,就是设想每户按田令授田足额的法规。
④ 《唐会要》卷83《租税》。


富等第之差交税。当时人也只认为“今两税编户,是国根本。”①而不去区分主、客户。建中元年(780年),全国户籍册上的三百多万两税户,也是包括了当时新检查出的大批客户在内的。可见,两税规定的纳税原则,实际是把有产的客户一律变成了主户。

颁行两税法前夕,在全国进行一次户口大查。《通典》卷40《职官典》:

自圣上御极,分命使臣,按地收敛,土户与客户共计约三百余万,就中浮寄乃五分之二。出租赋者减耗若此。又《通典》卷7《历代盛衰户口》:

建中初,命黜陟使往诸道按比户口,约都得土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②

由此可见,初行两税法时,客户比例高达全国户口的十分之四。这次括户是“按地收敛”,目的在于改进和推行新的税收制度。两税只按产业多寡分等交税,而不管税户是土著还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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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全唐文》卷715韦处厚《驳张平叔粜盐法议》。
② 关于建中元年的客户人数,《新唐书》卷52《食货志》:“旧户三百八十万五千,使者按比得主户三百八十万,客户三十万”。《文献通考》卷3《田赋》所记与《新唐书》同,均误。《旧唐书》、《新唐书》的《杜佑传》,及《通典》均记杜佑在建中初,为户部侍郎判度支,“专掌邦赋”,那么,他对当时全国户口状况,自然是最为清楚。宋子京在《新唐书》卷166《杜佑传》中,也节录了杜佑《省官议》一文,文字与《通典》卷40,《全唐文》卷477相同。故《新唐书》的志,传记载自相矛盾。又《通典》卷7《丁中》,论建中税户时,关于土客户的数字,说土户一百三十万,新查出的客户一百八十万,这也是错了的,今本《通典》记此段文字时,正文和注,又相混乱,不足为据。又王应麟《玉海》卷179《食货·贡赋》引《唐书食货志》亦作客户三十万,同书卷20《地理·户口》引《通典》则作建中初,主户一百八十万,客户一百三十万。谨按.建中初,客户一百三十万,始符合浮寄户占五分之二的说法,杜佑也才因此慨叹,客户若只三十万户,则一切皆不合了。
又关于建中元年全国户数.《唐会要》卷84、《册府元龟》卷486都作三百八十歹五千七十六。但《册府元龟》卷488、《资治通鉴》卷226、《旧唐书》卷l2均作三百八万五千七十六,未知孰误.


来.这就在原则上消除了有产客户的客籍户含义。完全没有产业的客户即佃农和雇农,因为不是两税户,一般没有列入正式户籍,但他们还是继续存在的。客户的原始意义至此起了巨大的变化。

建中以后,赋敛屡加。兼并日剧,农民的贫困加速了,新的浮逃客户在不断增加。①“佃食”的人数也在不断增长。贞元时,陆贽奏疏说:

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②

元和初,《策问》:

今疆畛相接,半为豪家,流庸无依,率是编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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