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直接对经济发生影响;而且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管经济立法还是其他方面,在其运行过程中,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时的经济发展,这是很值得我们注意的。
第一节 契约
就传世文献和考古资料而言,早在西周时,契约就已应用于奴隶、牛马、兵器、珍异等商品的买卖以及土地的抵押、典当、赠与、交换等方面。实际出现的时间可能更早,而且并不限于经济领域。
春秋战国时期,是经济、文化空前繁荣的时期,同时也面临着礼坏乐崩、诸侯纷争的复杂局面。在这种形势下,契约也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从先秦诸子著作中,我们不难发现有关的记述:
《管子·问》:问人之贷粟米有别券者几何家?
《管子·山至数》: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财物,苟合于国器君用者,皆有矩券于上。
《管子·轻重乙》:君直币之轻重以决其数,使无券契之责,则积藏囷窌之粟皆归于君矣。
《管子·轻重丁》:所出栈台之织未能三千纯也,而决四方子息之数,使无券契之责。
《墨子·号令》:度食不足,(食)[令]民各自占家五种石升数,为期,其在(莼害)[薄者],吏与杂訾。期尽匿不占,占不悉,令吏卒微得,皆断。有能捕告,赐什三。收粟米、布帛、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券人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倍偿之。
以上文字中所提到的都是经济类契约,这些资料表明,不仅私人之间可以有契约关系,而且邦国或官府也可以通过与私人缔结契约来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这一时期,政治类契约也经常被提及,如:
《韩非子·主道》:人主之道,静退以为宝。不自操事而知拙与巧,不自计虑而知福与咎。是以不言而善应,不约而善增。言已应,则执其契;事已增,则操其符。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
《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以罪受诛,人不怨上,跀危坐子皋;以功受赏,臣不德君,翟璜操右契而乘轩。
《商君书·定分》: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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