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试图论证君主与臣下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即君主可以利用契约来控制臣下,而臣下也可以通过契约而获得奖赏。《商君书》则主张利用契约关系来惩办那些知法犯法的官吏与百姓,以期法律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契约经常被诸子著作所提及,反映了契约广泛应用的现实。为避免造成叙述混乱,本文将在下面集中讨论经济契约。
"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 人们之所以缔结契约,是因为它是缔约各方对彼此权利与义务的承诺,是信誉的保证。这不仅为社会习俗所承认,而且也为法律所认同,如果发生经济纠纷,司法官员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契约来加以解决,这也就是《周礼》所说的"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据郑玄注,傅别、约剂是形式不同的两种契约的名称。
秦汉时期,随着"大一统"局面的出现,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以及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契约所涉及的领域进一步扩大,其内容更加丰富,形式也更趋规范。流传下来的汉代契约文书中,买卖(贳卖)契约及买地券占很大比重,此外,还有遗嘱(遗令、先令券书)、结僤公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等。研究这些契约文书,是我们了解秦汉法律与经济关系所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而官府根据契约解决经济纠纷的有关事例,则更为我们的研究带来了方便。
一、契约的内容
买卖契约是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在商品买卖过程中以一定方式达成的表示诚信和法权关系的承诺,可能是口头的,但多数是书面的;而买地券则是随葬品,是葬家把为死者购置(或虚拟购置)墓地的契约刻写在一定形状的铅、玉、石、砖等质地的物体上而形成的随葬用品。买地券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买卖契约,却是契约的仿制品,是现实生活在冥间的反映,具有很重要的史料价值,这一点我们将在下面进一步论述。这两部分资料比较集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对汉代契约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因此本文拟以买卖契约与买地券为主,以其他契约为辅,对汉代契约做一概括性描述。为便于讨论,现将汉代买卖契约和买地券根据其内容和形式列简表如下:
汉代买卖契约简表
续表:汉代买卖契约简表
汉代买地券简表
正如张传玺先生所指出的:"买地券的文字格式和内容要点,都与同一时代的人间契约基本相同。不过东汉时的买地券刚刚行用,所写内容与人间契约几乎完全相同,史料价值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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