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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经济发展

时间:2009-7-24 13:53:07  来源:不详
直七百五十 ●凡直六千四百 居延平里男子子平所
    居延汉简217.15+217.19:吞远燧卒夏收自言责代胡燧长张赦之,赦之买收缣一丈直钱三百六十
    居延汉简EPT51:70:司马令史腾谭,自言责甲渠燧长鲍小叔负谭食粟三石,今见为甲渠燧长
    居延汉简EPT51:302:第廿五燧卒唐憙,自言贳卖白紬襦一领直千五百,交钱五百●凡并直二千
    居延汉简EPT59:7:临之隧卒魏郡内黄宜民里尹宗,责故临之隧长薛忘得铁斗一直九十,尺二寸刀一直直卅,缇绩一直廿五,凡直百卌五。同隧卒魏郡内黄城南里吴故,责故临之隧长薛忘得三石布囊一、曼索一,具皆。忘得不可得。忘得见为复作。
   上面有的简文字比较完整,有的残缺,但所记录的内容基本都能看得出来。在这些卖主(原告)中,绝大部分是燧卒,个别也有边塞系统的基本小吏如EPT51:70中的司马令史腾谭。买主(被告)中大部分是边塞系统的基层小吏,也有当地居民。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EPT59:7,简文中的薛忘得曾任临之隧长,他贳买(或借用)了两个戍卒的物品,有的尚没归还,有的则已经用坏而没有赔偿,因而受到了这两个戍卒的指控。麻烦在于,薛忘得正在服刑(复作),已无暇顾及他们。看来具体的情况的确很复杂。
处理类似经济纠纷是当地主管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他们似乎定期调查戍卒贳卖物品的情况,汇总上报,集中处理。因此居延汉简中保存了很多"贳卖名籍"之类的资料:
    居延汉简EPT3:2:第十七部甘露四年卒行道贳卖名籍
    居延汉简EPT53:25:甘露二年五月己丑朔戊戌,候长寿敢言之:谨移戍卒自言贳卖财物吏民所,定一编,敢言之。
    居延汉简EPT56:253:●不侵候长尊部甘露三年戍卒行道贳买衣财物名籍
    居延汉简EPT56:263:甘露三年二月卒贳卖名籍
    居延汉简EPT56:265:●第廿三部甘露二年卒行道贳买衣物名籍
    居延汉简EPT59:47:□年戍卒贳卖衣财物名籍
    "贳卖名籍",大概就是主管官吏把卖主(或债主)所反映的情况按一定格式记录下来(如上面所引用的),汇编成册。居延汉简EPT59:645就属于"贳卖名籍":
    伐胡卒□憙
    伐胡卒□□
   (以上为第一栏)
    责□□布□一领直千八十……已得钱二百,少八百八十
    责广地次□燧长陶子赐练襦一领,直八百三十,今为居延市吏……
    责……
   (以上为第二栏)
    如果买卖双方都在同一部、燧,情况比较简单,但有的不属同一部、燧,甚至分属于兵、民两个系统,这就需要有关部门之间的互相协调:传送公文、审该当事人,记录口供,并把处理结果汇报给有关部门。
    居延汉简35.4:第廿三候长赵倗责居延骑士常池马钱九千五百,移居延收责重●一事一,十一月壬申令史同奏封。
    居延汉简58.11:不侵守候长成赦之责广地燧长□丰钱八百移广地候官●一事一封,八月壬子尉史并封。
    居延汉简EPT53:186:甘露三年十一月辛巳朔己酉,临木候长福敢言之:谨移戍卒吕异众等行道贳卖衣财物直钱如牒,唯官移书,令觻得泺涫收责,敢言之。
    候长是边塞烽燧系统中"部"的长官,骑士是边塞屯兵系统的骑兵,令史和尉史是"部"的上级主管部门"候官"的属吏。     因此,35.4号简当是由烽燧系统中的候官(长官称"候")发往屯田系统的文书,而58.11号简则是烽燧系统内部某候官(可能是甲渠候官)发往广地候官的文书,内容都是涉及债务问题。EPT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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