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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经济发展

时间:2009-7-24 13:53:07  来源:不详
河南县王当买田铅券》:
    光和二年十月辛未朔三日癸酉,告墓上、墓下、中央主士,敢告墓伯、魂门亭长、墓主、墓皇、墓臽:青骨死人王当、弟[使]偷及父元兴[等]从河南□□[左仲敬]子孙等,买谷郏亭部三佰西霄田十亩,以为宅。贾直钱万。钱即日毕。田有丈尺,卷(券)书明白。……
    券文中的墓主士、墓伯、亭长、墓主、墓皇、墓臽等,都是人们想象中的冥间主墓神灵,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神灵的名称与汉代现实生活中的官吏名称相仿,例如亭长,就是当时的官名。葬家在这个买地券中详细记述了购置墓地的经过,并立下誓言,无非希望通过这个买地券,向冥间的主管神灵证明死者对墓地的所有权。拨开其神秘的表象,它向我们透露了这样的信息,即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在经济交往中之所以缔结契约,除了受社会道德和习俗约束及彼此信任的因素外,更重要的,则是他们希望并且也相信,在发生纠纷时,有官府为他们排难解纷。
    居延、敦煌汉简则向我们展示了汉代西北边塞地区的有关情况。
    汉代西北边塞地区既有生活在当地的编户齐民,也有从全国各地征发来驻扎在那里的戍卒,而戍卒中的基层官吏,如燧长、候长等,又从当地居民中的青壮年男子中选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情况,使戍卒与当地居民之间的交往非常密切。另外,戍卒的衣食之需全部由国家供给,而烽燧基层官吏则要自备衣服、装备等,由于边塞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物产也不丰富,因此,国家供给戍卒的衣物有时便成了交易的对象,居延、敦煌汉简中的大部分经济纠纷也由此而起。如:
    居延汉简4.1:二月戊寅张掖太守福、库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府卒人:谓县律曰:臧它物非钱者以十月平贾计。案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贪利贵贾贳予贫困民,吏不禁止,浸益多,又不以时验问。
    居延汉简213.15:毋得贳卖衣财物,大守不遣都吏循行 严教受卒记长吏各封臧
    4.1号简是一个以张掖太守和库丞(兼行丞事)的名义向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发出的文告,文告认为戍田卒将"官袍衣物"(即官府发给的服装)高价卖(或贳)给了当地居民,因此希望有关部门加以禁止,并要求在十月份对有关物品进行平贾估算。看来戍卒高价出卖所配给的"官袍衣物"是不允许的,不过如果是平价出卖的话,则不在禁止之列。而213.15号简似乎是要禁止一切贳卖活动。可能这一禁令在不同时期有所调整,或者这类禁令只是在某些特殊时期施行,因为从居延汉简所反映的情况看,贳卖活动是大量存在的,而且贳卖契约也是被官方所承认的。
    居延汉简EPT56:17就记载了一个高价贳卖衣物的事例:
    第五隧卒马赦贳卖□□袍县絮装,直千二百五十,第六隧长王常利所。今比平,予赦钱六百。
    隧卒马赦曾以一千二百五十钱的价格将衣物贳给隧长王常利,后来经有关部门平贾估算,王常利只付给马赦六百钱即完事。
    贳卖契约签订之后,有的买主不能及时还清欠款,或者只是部分地还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双方不能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那就只好求助于官府了。如《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     中的170号简:
    神爵二年十月廿六日,广汉县廾郑里男子节宽竟卖布袍一,陵胡隧长张仲孙所,贾钱千三百,约至正月□□任者□□□□□□□(A面)
    正月责付□□十。时在旁候史长子仲、戍卒杜忠知券约。沽旁二斗。(B面)
    这是贳卖契约文书,但与普通贳卖契约的不同之外在于,它实际上是由时间不同而又前后相承的两份契约结合成的。A面为最初达成的协议:买卖双方确定了标的(布袍一件)及其价格(一千三百钱),贳买一方就还清欠款期限做出承诺。B面则是到了规定的期限时,贳买一方似乎并没有把欠款全部还清,于是又续签了一个契约,而且还请证人饮了酒。如果贳买一方始终不能履行承诺,一般由卖主向主管官吏提出控诉,如:
    居延汉简35.6:灭虏燧戍卒梁国蒙东阳里公乘左咸年卅六,自言责故乐哉燧长张中实皂练一匹直千二百。今中实见为甲渠令史。
    居延汉简206.28:□既 自言五月中行道贳卖皂复袍一领直千八百 □卖 缣长袍一领直二千 皂绔一两直千一百 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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