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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07  来源:不详
  上面两表则比较具体地展示了买卖契约与买地券的密切关系,因此在研究汉代契约时,我们把买地券与其他契约文书同等看待,出入当然不会很大。下面就表中一些主要问题做一简单说明。
      a.契约材质
    根据简表可知,契约一般都写在当时通行的书写材料--简牍上面,仅发现的一份土地买卖契约--《乐奴买田券》,也是写在简牍上面。不用简牍的只是个别现象(如《汉买女陶券》)。《杨买山刻石》是把文书内容刻写在摩崖上,但严格说来,这并不是真正的契约,而只是宣布对某块山地拥有产权的一种表达方式。《大吉买山地记》也是如此。
    据文献记载,早在战国时就已使用简牍作为书写契约的材料。如《战国策·齐策四》:孟尝君在其封邑薛地放贷,命舍人冯諼代他收债。冯諼到薛后,"使吏召诸民当偿者,悉来合券。券遍合,起,矫命以责赐诸民,因烧其券,民称万岁"。冯諼所烧之债券,应不是金、石制成的。
    《汉书·高帝纪》载:高祖微时,"常从王媪、武负贳酒,时饮醉卧,武负、王媪见其上常有怪。高祖每酤留饮,酒雠数倍。及见怪,岁竟,此两家常折券弃责" 。《后汉书·樊宏列传》:"(樊重)世善家稼,好货殖。……年八十余终。其素所假贷人间数百万,遗令焚削文契。责家闻者皆惭,争往偿之,诸子从敕,竟不肯受。"     在这里,王媪、武负所折之券,以及樊重遗令所焚削之文契,也应该是当时通行的简牍。
    值得注意的是,汉代可能也存在着口头契约。据《太平御览》卷四一一《人事部》五二《孝感》引刘向《孝子图》:"前汉董永,千乘人,少失母,独养父。父亡,无以葬,乃从人贷钱一万。永谓钱主曰;'后若无钱还君,当以身作奴。'"从这段文字中,我们看不到董永与钱主签订契约的迹象;而且据此段文字后面的记述,当董永以身作奴,偿债务之后,钱主即将其放回,也没有提到券契。
    作为随葬品的买地券与当时的契约最大的不同之处,恐怕主要在于所用的书写材料。表中所列的买地券,多数是铅制的,还有少数是用玉、砖制成的。也就是说,买地券所用的材料比现实生活中契约文书的材料更加坚固、耐久。直到纸张已经普遍用用于书写契约的、明时期,买地券仍然是用铅、木、砖、石制作。这或许是人们希望买地券能够保佑死者在另一个世界永远平安、幸福。
      b.缔约日期
    汉代契约多数都有此项,但日期的写法并不固定,有的写有详细的年、月、日并配有相应的干支,如《陈长子卖官绔券》缔约日期为"本始元年七月庚寅朔甲寅";有的则只写年、月、日,不配干支,如《节宽竟贳卖布袍券》为"神爵二年十月廿六日"。目前所见到的汉代立僤公约、遗嘱等,基本都是采用这两种格式,如江苏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出土的《先令券书》为"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 ,《东汉建初二年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 。
    也有的契约年、月、日三项并不完全具备,如《张中功贳买单衣券》为"七月十日", 《扬买山刻石》以及《大吉买山地记》也反映了这种情况。
有的文书干脆不写缔约日期一项,如表中有七份契约缔约日期空缺。这些契约都是贳卖文书,不是绝卖文书,按理不应当不写具体日期。或许是因为交易数额较小,交易双方又彼此信任,无需多费笔墨吧。但也不排除另一种可能,即这些文书不是真正的契约,而是当发生经济纠纷时,当地有关部门所写的审理性质的公文(爰书)。敦煌汉简838(A)就是这样一份文书:
    当欲隧卒宾德成卖布一匹,直钱三百五十,临要隧长,当责尽四月奉。
    察適隧卒王未央卖絣一匹,三百七十,当责察適隧长尽四月奉。勇敢卒狐卖练一匹,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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