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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商品经济研究》绪论

时间:2009-7-24 13:53:18  来源:不详
脂等,也成为商品。据《厩苑律》:当时国家拥有的牛马,如果死亡,可以出卖其肉。并规定:“其大厩、中厩、宫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贾(价)钱效,其人诣其官,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杂买(卖)其肉,即人其筋、革、角及索人其贾(价)钱”②。

市场上除农副产品外,还有各种手工业品出售。云梦秦简中多处说到有关丝、帛、布和衣服方面的买卖。如《法律问答》载:“甲盗钱以买丝……”,“今盗甲衣,卖,以买布而得……”。又《金布律》载:“为*[巾+蒙去草头]布一,用枲三斤。为褐以禀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四十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钱”③。这里提到的买丝、买布及一件褐值多少钱,显然是通过市场买卖获得的。除衣着外,一些日常器物如铁器、铜器、瓦器、车辆等,也是商品之列。如《金布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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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金及铁器人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卖)之……”。当时大内对这些器物,可以变卖。《司空律》规定:“城旦舂毁折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輮,辄笞之。值一钱,笞十;值廿钱以上,熟笞之。”是知,这类器物也都是有市价的商品。其中有不少是来自宫手工业产品。

    此外,货币经济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秦简律文中提到钱币的地方很多。当时除了商品交换普遍以货币为中介以外,雇工的工价,也通常以货币为支付手段。如《司空律》:“或赎迁,欲人钱者,日八钱。…‘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人其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当时有“赎迁”罪、或“居作”以劳役抵债者,每日工价为八钱。将雇工的工价量化为钱,不仅说明货币的广泛使用,也意味着劳动力商品化走向的形成。尤其值得注意者,凡奖惩或对罪犯判刑的轻重,也以货币之多少为衡量标准。例如:在军中能振作士气者,酌情奖给他钱或黄金;凡举报或捕获有功者,“当购二两”;凡官吏在点物品时,数目有超过或不足者,以违职罪论处,根据责任大小罚以不同的钱币。不仅如此,而且当时对盗贼犯判刑的轻重,也是以其钱的多少为依据。如此等等。这方面的律文在《法律问答》中记得很清楚①。表明当时货币经济已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

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又修驰道、拆关塞等,应该说更加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推行“上农除末”政策,将商贾“谪戍”充边,严重限制了“末业”生产和商品流通。尤其是在统一六国的过程中,出于政治斗争需要,为加强对东方六国的控制,稳定统治秩序,大量迁徙豪商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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