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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

时间:2009-7-24 13:53:20  来源:不详
汉时期,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出现的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分田劫假”和“与田户中分”之类的租佃关系。隋时期,无论在公私土地上,租佃关系均有所发展。介于两者之间的魏晋南北朝怎样,是有其历史的继承性和延续性呢,还是一个特殊的阶段呢?长期以来,庄园经济论较为盛行,其后则有田墅经济论和田庄经济论。三者之间虽然有些区别,但有一点则是共同的,即集中经营是本时期地主阶级处置其土地的主要方式。我们认为,魏晋南北朝上承秦汉,下启隋唐,有其历史的继承性和延续性,本时期地主经营其土地的方式,既有集中经营的庄园或田庄,也有租佃方式,但无论在地主土地上,还是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均占主导地位。本时期的租佃关系确实有其特征,租佃者的身份地位普遍低落,人身依附关系加强,继秦汉封建令中的良奴之分,此时出现了良贱奴三者之分。其中的贱,就是地主的依附民和官府的依附民。受此影响,贫困农民或逃避赋役的农民以投充的形式成为租佃农民后,身份地位急剧低落,我们称之为非法依附民。他们是租佃关系中重要的一部分。这里先讨论地主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当另文撰述。有关魏晋南北朝封建依附关系的加强,论者甚多,本文只是约略涉及,不再展开,以便集中在租佃关系上进行讨论。
 

 
    在魏晋南北朝的正史中,有两桩“借”田事件颇堪注意。一桩出现在汉末魏初,一桩出现在北朝后期。跨越三个多世纪,包罗了魏晋南北朝的一首一尾。今先抄录再作分析。
    《三国志·魏书·王昶传》注引《任嘏别传》说:“比居者擅耕嘏地数十亩种之,人以语嘏。嘏曰:‘我自借之耳。’耕者闻之,惭谢还地。”
    《周书·寇儁传》说:“永安初,华州民史底与司徒杨椿讼田。长史以下,以椿势贵,皆言椿直,欲以田给椿。儁曰:‘史底穷民,杨公横夺其地,若欲损不足以给有余,见使雷同,未敢闻命。’遂以地还史底。孝庄帝后知之,嘉儁守正不挠………其附椿者,咸谴责焉。”长史以下所以皆言椿直,关键是杨椿坚持这块田地是“借”的。不过,《魏书·杨播传》的记载与此稍有出入,“借”田的不是杨椿,而是其兄杨播:“授安西将军、华州刺史,至州借民田,为御史王基所劾,削除官爵。延昌二年(公513年),卒于家。子侃等停柩不葬,披诉积年。”既然说杨侃等“披诉积年”,必有杨椿参加。因为这一家是以“不异居、异财”,“昆季相事,有如父子”闻名于世的。所以实际上是杨椿以司徒之尊代其兄杨播打官司,最终杨椿败诉,说杨椿“直”的官吏都遭到了谴责。    
    任嘏没有向邻居收租,杨家也决不可能向穷民史底缴租,表面上这两件事看不出什么租佃关系。但任嘏说邻居没有“擅耕”,是他“借”给的,抱不平者就此无话可说。杨椿坚持其兄是“借”田,只要成立,便可为其兄翻案昭雪;阿谀奉承的官吏也就认为“直”在杨椿一边。他们目的不同,用意有异,为人开脱或为己辩解都牢牢扣住了一个“借”字,岂非说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无论民间还是官府,都认为“借田”是合理合法,天公地道的吗?而这正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租佃关系盛行的一种反映。因为租佃关系的产生,恰恰是从借种他人田地开始的。借种田地,向田主纳租,这就是租佃关系。它确立于秦汉,到此已有数百年历史,现实经济生活中又普遍地、大量地存在,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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