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南北朝的散官发展与清浊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史注体
美国南北战争对两岸关系
魏晋南北朝的盗墓之风与
魏晋南北朝民族融合中少
北魏北齐“职人”初探─
魏晋政局与皇甫谧之废疾
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
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
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
最新热门    
 
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

时间:2009-7-24 13:53:20  来源:不详
文书,对此进行了考索论证,指出:1.时间为十六国后期。2.“要”字的含义是契约。3.所谓“共治”是翟强佃种绩的葡萄园。4.因葡萄枯花减产,双方在分配上发生争执而打官司。最终断言这是“十六国时期租佃契约”。这两件文书是打官司的申状,并非契约原件,因此是否契约尚可讨论。但上述考索及指出翟强和绩之间是租佃关系,我们是同意的。值得一提的是“要从大例”这四个字。所谓“大例”,应是指当地的惯例,如租佃纳租和减产减租之类。只有吐鲁番地区盛行租佃关系,才会出现这种习惯法,否则不会用“大例”二字概括租佃纳租及减产减租之类的内容。
一般而言,吐鲁番地区租佃关系的发生和发展,要比凉州和中原稍许迟后一点,或者说受凉州或中原的影响。凉州地主是否用租佃方式来经营其土地,此处暂时存疑。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在曹魏统治时期,凉州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相当发达。《三国志·魏书·徐邈传》载,他出刺凉州后,“上修武威、酒泉盐池以收虏谷,又广开水田,募贫民佃之,家家丰足,仓库盈溢”。我们知道,曹魏民屯是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的,地方官吏无权处置民屯。同书《仓慈传》注引《魏略》说,京兆太守颜斐和长安典农是“各得其分”,正说明曹魏民屯官吏和地方官吏各司其责,严格区分,互不干涉。所以这里的“募贫民佃之”,不是募贫民屯田,而是募贫民佃种国有土地。即便是民屯,那也是租佃关系(详见另文)。
————————
①  载《文物》1978年第6期。


 
持庄园经济和田庄经济论的学者往往视东晋南朝为其典型阶段,以谢灵运和孔灵符等为主要例证。特别是谢灵运的始宁山墅。再说一次,我们无意否认此时有集中经营的庄园或田庄的存在,鉴于地主合法占有依附民后,具有世代奴役的权力,如果其地产集中,是有利于他们采用庄园或田庄之类经营方式的。但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固然有地产集中或相对集中的大地主,也不乏地产分散的大地主,甚至后者要多于前者。如王戎“广收八方园田水碓,周遍天下”;石崇“水碓三十余区……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①;魏咸阳王元禧“田业盐铁,偏于远近”②;谢弘微经营的田产,至少分布二十余个地方③;王羲之和谢安借游山海之名,“行田,视地利”④。估计其地产也不可能集中。史称谢灵运“因父祖之资,生业甚厚”⑤;孔灵符“家本丰,产业甚广”⑥。他们并非只有一个始宁山墅或永兴墅,还有不少地产是分散的。很难说他们在分散的地产上建立起一个个庄园或田庄。对于分散的地产,似乎采用租佃方式经营比较合宜。《陈书·周迪传》说,他“外诱逋亡,招集不逞”,“害及四民”,在临川侵占了大量土地以后,其役属者“并分给田畴,督其耕作,民下肆业”,然后“征敛毕至”。“民下肆业”,表明其田产是分散的,其奴属杂在农民中进行生产,有“征敛”负担,显然
————————
    ①  《晋书》卷33《石苞附子崇传》。石崇的金谷园十分著名。据其《金谷诗序》(《全晋文》卷三三),这个园也不过是“金田十顷”,显然不是其全部地产,否则不可能说“称是”。其他地产应是分散各处的。
   ②  《魏书》卷21《咸阳王禧传》。
   ③  《宋书》卷58《谢弘微传》。
   ④  《晋书》卷80《王羲之传》。
   ⑤  《宋书》卷67《谢灵运传》。
⑥  《宋书》卷54《孔季恭附子灵符传》。
 
该是租佃的方式。即便集中的地产,有时也往往采用租佃方式。如王导在大爱敬寺侧有田80顷,传了好几代,直到梁朝时才被梁武帝强买了去,送给大爱敬寺。据《太平御览》卷八二一引《齐书》,这80顷地一直是和“故旧共佃之”①的。也就是说从东晋到梁,这片地产采用的是租佃方式。又如晋安帝王皇后在琅邪临沂和湖熟交界处有40顷脂泽田,也是很集中的大地产,是“悉以借食(贫)民”的,直到她死后,才“以赐贫人”②。既然说“借”,肯定要收租,否则脂泽从何而来。前述梁州、益州、汉中、河北等地租佃制盛行,同样是包含大地产和相对集中的大地产在内的。
众所周知,自东汉中后期起,地主,特别是士族和地方豪强,就已拥有大量的依附民,被称为客、僮客、奴客、僮仆、田客、附从、部曲和佃客之类。适应这一趋势,封建政府被迫承认其合法性。合法依附民的出现,是从东吴的复客赐客制、曹魏的给客制和蜀汉的配客制③开始的。西晋的荫亲属和荫客制及东晋的给客制使士族及官吏普遍享有了这个特权。在《晋书·食货志》中,凡属合法依附民,被统称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