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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

时间:2009-7-24 13:53:20  来源:不详
“佃客”,即便依附民中地位稍高,以人计数的典计等,《隋书·食货志》也不忘特意说明“皆通在佃客数中”。《晋书》和《隋书》都是唐代官修史籍,《五代史》更是由当时著名的学者和通人撰写,隋及唐初公私土地上的租佃关系比两汉发达,他们应该楚。他们用“佃客”来统称合法依附民,而且两史的《食货志》都一样,就不能以文人撰文或随意书写这类情况来解释了。一句话,封建史学家在这里使用“佃客”二字统称合法依附民,是与地主经营其土地的方式,特别是合法依附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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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查《南齐书》、《梁书》及《南史》,《王骞传》中均无是语。《太平御览》所引必有所据,此处不予考证。
    ②  《太平御览》卷821引《晋要事》,《晋书》卷一○《安帝纪》。
③  有关蜀汉配客制,参见拙文《由户口变动看蜀汉时期巴蜀地区的地主经济》(《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论集》第1辑,山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
 
的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也就是说,魏晋南北朝时期,地主在奴役和剥削其依附民时,更为普遍和通常的行为,是采用租佃方式。中原如此,江南如此,置于中原王朝统治下的凉州也应如此,所以才对吐鲁番有深远的影响。有关于此,刘宋初年尚书省就符伍制度召开的一次八座会议,从另一个侧面为我们提供了一些佐证。这场争论是由同伍犯罪,士族应否连坐引起的。与议者大都不同意连坐,理由是“士庶之际,实白天隔”,“士庶缅绝,不相参知”。有人主张士族虽不连坐,其“奴客”却应代替主人顶罪,理由是“奴客与符伍交接”。尚书王准之反对最烈,他承认“奴客与邻伍相关”的现实,但却不是主人的邻伍。而是与主人毫无关系的邻伍,要他们与主人的邻伍连坐,于理不合。即奴客是杂居在其他邻伍之中的。进而指出:“‘有奴客者,类多使役,东西分散,住家者少。其有停者,左右驱驰,动止所须,出门甚寡,典计者在家十无其一。”①有关奴客应否连坐,这里毋庸讨论,需要注意的是他们。“类多使役,东西分散,住家者少”。王准之并没有完全否认奴客“住家”,即与主人共居的现象,但很少,且从事家内劳动,“出门甚寡”,即不从事生产。更多的、大量的被“使役”,即从事生产的奴客是“东西分散”的,就是典计在家者也是“十无其一”。对此,与议者均无异议,岂非说明“东西分散”,实质也就是分散经营是地主役使其依附民最普遍、最大量的现象吗。既然如此,租佃方式无疑是较为适宜的。这就无怪乎颜延之在其《庭诰》中阐述他“役徒属而擅丰丽”的要诀时说,听其“自埋于民,自事其生,则督妻、子而趋耕织”②了。在颜延之看来,被他役使的“徒属”们的生老病死与他无关.若让他们“自事其生”,他们必然会全家努力从事耕织的,他只要坐享其成便可以“擅丰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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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宋书》卷42《王弘传》。
②  《宋书》卷73《颜延之传》。
 
    正因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租佃方式盛行,才会在国有土地上出现二地主的现象。所谓国有土地上的二地主,指的是豪家富室借取公田之后,转租给贫困农民,收取高额地租。《梁书·武帝纪》所载大同七年(公元514年)的诏令堪称典型:“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以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蠹已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与豪家,已假者特听不追。其若富室给贫民种粮共营作者,不在禁例。”“贵价僦税”,指的就是借取公田后以高昂的地租转租给贫民。这相当普遍,否则不会反映到诏令里来。“伤时害政,为蠹已甚”,看来是为时已久。“自今公田,悉不得假与豪家,已假者特听不追”,显然是网开一面,既往不咎,并承认这个现状。“其若富室给贫民种粮共营作者,不在禁例”,其实,相当数量靠租佃为生的贫民,基本上不具备“种粮”或其它生产手段。这个诏令转了一大圈,最终还是允许“贵价僦税”继续下去。豪家富室借取公田后采用租佃方式来经营,实质上是将他们经营自己土地的方式使用到借来的国有土地上而已。
    寺院地主出现于东晋,形成于南北朝,同样拥有大量土地和依附民,北方叫僧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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