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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

时间:2009-7-24 13:53:20  来源:不详
sp;③  《汉书》卷24《食货志》。
④  东吴享有复客赐客特权的人数有限.故可达二三百甚至更多。若官吏们都享有此特权,就不可能如此了。理由很简单,封建政府必须控制编户齐民,确保其赋役收入。
 
两者结合,势必使投充的形式成为其依附民的主要来源。“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表明,投充者的数量已为合法依附民的数倍、十数倍,甚至数十倍。此类状况在两晋南北朝未见减少,而是愈演愈烈。在北方,“或千丁共籍,或百室合户”①;“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②;或者像《通典·食货典·丁中》所言“多依豪室”;少的也是“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③。在南方,“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④;“百姓不能堪命……或依附于大姓”⑤;“多依人士为附隶”⑥;“王公百司辄受民为程荫”⑦等等。“依”、“庇”、“附”、“依附”这类词汇,岂非是投充的最好说明,乃至“全丁大户,类多隐没”。⑧但是所有这一切都是非法的,他们属于非法依附民,封建政府经常通过整顿户籍、土断、括户、大索貌阅或输籍法之类措施,企图将他们全数清查出来。也就是说,他们和地主之间的依附关系是不稳定的。那么地主是如何处置这些非法依附民的呢?《通典·食货典·丁中》的记述相当具体:“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纲坠繁,奸伪尤兹。高颎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对此,杜佑特意加了一个注:“浮客,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家也。昔汉文三年除人田租,荀悦论曰:‘古者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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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晋书》卷127《慕容德载记》。
  ②  《通典》卷3《食货·乡党》。
  ③  《魏书》卷53《李冲传》。
  ④  《南齐书》卷14《州郡志》。
  ⑤  《梁书》卷38《贺琛传》。
  ⑥  《南史》卷5《齐本纪·废帝东昏侯纪》。
  ⑦  《陈书》卷5《宜帝纪》。
  ⑧  《陈书》卷34《文学·褚玠传》。
 
一而税,天下之中正。汉家或百而税一,可谓至轻矣。而豪强占田逾侈,浮客输大半之赋。公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惠不下通,威福分于豪人也。’”不难看出,在杜佑心目中,“浮客”、“流冗”和“佃家”与汉代租佃农民并无什么区别。杜佑是中唐人,娴熟历史,尤谙典章制度,十分注意社会经济问题,故把《食货典》列为其名著《通典》之首。唐代公廨田、职田和官田大都“借民佃植”①,或“抑配百姓租佃”②,因此他对“佃家”这个名称的含义是十分清楚的,使用也是确切的。
《隋书·食货志》记载,隋初推行大索貌阅后,“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此举并没有将隐匿人户和浮客全部清查出来,只是在推行输籍法后,才达到了“奸无所容”的目的。所以杜佑说:“高频设轻税之法,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斯。”③汪钱先生统计,隋统一全国后,实际人户应为六百万左右,其中脱漏户籍者为二百万左右,是通过大索貌阅和输籍法清查出来的④。他们中大多数是“浮客”,那么在全国,有将近三分之一的人户是租佃农民。“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似乎是指西魏北周和东魏北齐对峙时的情况,其实均田制实施前及北魏后期远比此时严重。魏孝庄帝时,宋世良充任河北括户大使,“大获浮惰”。孝庄帝嘉勉说:“知卿所括得丁倍于本帐,若官人皆如此用心,便是更出一天下也。”⑤此处的“浮惰”,显然与《通典》中所说的“浮客”和“流冗”是同一含义。按孝庄帝的口吻,北中国租佃农民在全部人户中,竟占二分之一上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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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通典》卷35《职管·职田公廨田》。
    ②  《元氏长庆集》卷38《同州奏均田》。
    ③  《通典》卷7《食货·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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