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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

时间:2009-7-24 13:53:20  来源:不详
会在民间和官府形成合理合法的观念。尽管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租佃关系更多地以投充的形式反映出来,但借田毕竟是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形式,投充只是其变相而已。
    如果说上述借田只是租佃关系的推论,那么下述史料是确实可以看到租佃关系的。
《晋书·李特载记》载,秦雍流民进入益州后,朝廷及地方官吏勒令他们限期返回故乡,“特等固请,求至秋收。流人布在梁益,为人佣力,及闻州郡逼遣,人人愁怨,不知所为。又知特兄弟频请求停,皆感而恃之。且水雨将降,年谷未登,流人无以为行资,遂相与诣特”。《华阳国志·大同志》有关李特起事的经过,与《晋书》大体相同,有关“佣力”却略有小异:“随谷佣赁,一室五分;复值雨潦,乞须冬熟”。有的同志诠释“随谷佣赁”为“哪里有粮食吃就到哪里当雇工”①。唐长孺先生据“求至秋收”认为:“似乎流人不是作雇农而是当佃农。”②我们认为既有雇农,也有佃农,而且是以佃农为主。就文义而言,“佣力”讲的是雇农和雇工,“佣赁”则既有雇农、雇工,也有佃农,这里应以佃农为主。因为大凡佣作,大都是按日计酬,随即领取的。如三国时的焦先“讥则出为人客作,饱食而已”,“不取其直”。“欲食则为人赁作。人以衣衣之,乃使限功受直,足得一食辄去,人欲多与,终不肯取。”③扈累“颇行佣作以裨粮,粮尽复出,人与不取”④。又如刘时的郭原平,“若家或无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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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刘琳:《华阳国志校注》,巴蜀书社1984年,第631页。
    ②  《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第148页。
    ③  《三国志·魏书》卷11《管宁传》注引《高士传》。
④  《三国志·魏书》卷11《管宁传》注引《魏氏春秋》。
 
则虚中竟日,义不独饱,要须日暮作毕,受直归家,于里中买籴,然后举炊”①。正史中是这样,杂史中也是这样。如《高僧传·亡身》记载,释昙称在彭城“佣赁获直,悉为二老福用”。可见这是当时通行的惯例。只有佃种土地。才须“秋收”“冬熟”方有收获,所以唐先生的分析是相当中肯的。何况这支流民队伍有“数万家”“十余万口”①之多,他们进入梁益二州后,分布在梓橦、广汉、蜀郡和犍为四郡,以成都平原居多。据《晋书·地理志》,西晋全盛时,这四郡合计不到9万户,约58万左右人口。③流民即便以10万计,也已为当地人口的五分之一上下了。在成都平原,比例将会进一步增高。若非租佃关系,是极难容纳的。因为租佃制下,佃种土地的多寡。具有相当大的弹性。退一步讲,即便他们大都是雇农或雇工,也必须以这里租佃关系盛行为前提。如果是集中经营,想在短期内就容纳这么多雇佣劳动力,也是绝无可能的。    
    若是梁益二州因“佣力”“佣赁”诠释的不同有所歧义的话,汉中地区就明朗得多了。《晋书·张光传》记载,张光发兵讨伐杨武和李运等统领的流民的借口是:“运之徒属不事佃农”。“佃农”,大概应以“佃租土地从事农耕”这样的诠释较为合适了吧。这支流民群有“三千余家”。《晋书·地理志》载,西晋全盛时汉中有“户一万五千”,流民相当于当地居民的20%左右.他们流入后,官府要求他们立刻“佃农”,否则便是罪不可绾,必须讨伐,岂非说明这里盛行着租佃的关系。    
此外,在吐鲁番文书中,有编号为66TAM62:6/1和66TAM62:6/4两张文书,记载了翟强和一位叫绩(责)的人因共治六亩葡萄而打官司的事。这是两张残缺文书,但文书中“要”字甚多,且有“绩蒲陶六亩与共分治”,“蒲陶三分枯花”,“强家理贫穷”,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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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宋书》卷91《孝义·郭世道附子原平传》。
    ②  《晋书》卷120《李特载记》。
③  据《晋书·地理志》,西晋平均每户6.4~6.6人
 
辞索诉”,“要从大例”等语。胡如雷先生《几件吐鲁番出土文书反映的十六国时期租佃契约关系》①一文,参照同时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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