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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

时间:2009-7-24 13:53:20  来源:不详
佛图户或寺户;南方叫白徒养女或寺观户。寺院地主是怎样经营其土地和役使其依附民的呢?《魏书·释老志》说:“(沙门统)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于是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这里,对僧祇户采用的是定额租剥削方式;佛图户除了服劳役外,还得“营田输粟”,可能是定额租,也可能是分成租。所以有这种差异是因为其原先的身份地位不同。僧祇户是平齐户及诸民转化来的,原先身份地位和编户齐民差不多;佛图户是囚徒和官奴转化来的,原先身份地位很低。僧祇户属僧曹,佛图户属寺院,合称寺户。平齐户及诸民是有土地的。“有能”二字表明他们带有投充的性质。既然如此,分散各地是必然现象,“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既然如此,只有租佃模式更有利于僧曹对其控制和管理。佛图户是“请”来的,是封建政府的搭配,不见得有土地,他们应在寺院附近或周围,耕种寺院土地,兼服劳役,缴的也是实物租,多少则不清楚。不管怎样,他们都是僧曹或寺院的租佃农民。
南方寺院的状况不如北方清晰,但其劳动力的来源几乎和北方相同,有赏赐的,也有投充的。《金石萃编·宗圣观纪》载,早在西晋元康年间重修宗圣观时,“给户三百供洒扫”。南齐建元二年(公元480年)建造齐隆寺时,“敕蠲百户用充资给”①。梁武帝强买王骞在大爱敬寺侧80顷地赐给大爱敬寺,想来也会有劳动力的赏赐的。《南史·循吏·郭祖深传》说寺院“资产丰沃,不可胜言……天下户口,几亡其半”,则既有赏赐、施舍,也有投充,而且应以投充为主(原因见下文),否则不可能达到“天下户口,几亡其半”的地步。这些劳动力同样是“供洒扫”和“资给”的,估计南方寺院的经营方式和北方不会有太大的差距。


 
必须强调,寺院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及其依附民大多来自投充,完全是从世俗地主那里移植过来的。可以说,投充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非法依附民的主要来源。所以如此,原因基本上是两条:首先,长时期连绵不绝的战乱使自耕农难以为生,被迫以极高昂的代价投奔大族或坞堡主的门下,求取自己生存的权利。其次,也是最主要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及士族合法占有依附民后,享有免除赋役的特权,这从复客赐客制和给客制的实施就开始了。所谓“复”,《汉书·高祖纪》载颜师古的诠释说:“除其赋役也。”“赐”与“给”的含义与此相同。《晋书·外戚·王询传》说:“魏氏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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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佛祖统纪》卷36。
 
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前文的“客户”和后文的“田客”显然是同义词,“小人惮役”表明,投充贵势门下为田客,就可以免除赋役。西晋的荫亲属和荫客的规定,将这一特权普遍化。《魏书·食货志)说“荫附者皆无官役”,《隋书·食货志》说被荫者“皆无课役”,表明无论南北,都继承了这个制度。寺院地主也享有这一特权:“寸绢不输官府,升米不进公仓……家休小大之调,门停强弱之丁。”①
两汉田租是三十税一,表面看来似乎很轻,加上口赋、算赋、徭役和兵役,就非常重。早在西汉中期,贤良文学们就指出,当时赋役的总量为“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②;王莽在推行王田令时也说“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③,即赋役额相当于农户全年收入的一半。仅法定额的征收,农民的负担已如此沉重,而封建政府完全按照法定额征收的时间往往是少而又少。魏晋南北朝是乱世,按照法定额征收固然有,更多更大量的是超额征收,临时性的摊派和征发则无穷无尽,赋役的总量已远非“中分其功”或“实什税五”可以概括。在正常的情况下,农民尚且只能衣牛马之衣,食犬豕之食,时逢乱世,这也难以维持了。对比之下,成为租佃农民,“见税什五”,还可以维持其奴隶般的生存条件,这便是“多乐为之”奧秘的所在。也就是说,在一般的情况下,投充士族、达官贵人或寺院地主门下,是个体农民逃避赋役,求取奴隶般生存条件的主要途径之一。众所周知,除复客赐客数额甚巨外④,给客和荫客都是有限额的,这极难满足地主们的贪欲,他们总是力求扩大其土地占有及奴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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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广弘明集》卷24《谏仁山深法师罢道书》。
    ②  《盐铁论》卷3《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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