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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的租佃关系

时间:2009-7-24 13:53:20  来源:不详
    ④  参见《汪篯隋唐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中《隋代户数的增长》一文。
⑤  《北齐书》卷46《循吏·宋世良传》。
 
    《通典》有关浮客的叙述,主要源自《隋书·食货志》,像北方那样的浮客,南方也有,只是名称不同,称作“浮浪人”。他们自东晋起就存在,“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浮浪人,乐输亦无定数,任量,准所输,终优于正课焉”。封建政府之允许其合法存在,与北来流民大量拥入,侨州郡的设置,及无遑也无力建立严密的户籍制度有关。他们在法律上还是良民,还有课输义务,但比一般编户齐民轻得多。他们可能是没有户籍的小手工业者和小商贩,更多的应是“庇大姓以为客”者,或者说,他们的出路大都与“庇大姓以为客”者一样,是租佃农民。加上前文所讲的投充者,那么在南方,租佃农民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可能不会比北方少多少。
在投充者中,有无地少地的农民,“全丁大户”肯定是有土地的。无地农民投充后,佃种地主土地自不待言,有土地者投充后。其土地怎么办?估计有两种可能:其一,除了将自己劳动所得无偿地奉献给地主外,甚至还包括他们的土地,才能获取地主的庇荫。其二,只要年年奉献劳动所得,便得获取庇荫。如果地主以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作为提供庇荫的条件,农民不见得那么“多乐为之”。因为在封建时代,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人所共知,无需多言,更何况地主所提供的庇荫也是不稳定的。史籍所见,似乎后者的可能性要更大一点。《三国志·吴书·步骘传》载,步骘和卫旌避乱江东,种瓜为生,他们生息之地恰值焦征羌的势力范围。为求取焦征羌的庇护,自认身份地位低于焦征羌,无偿地奉献了他们所种之瓜,并没有涉及到他们的瓜地。《梁书·良吏·沈瑀传》说:余姚“县南又瑀豪族数百家,子弟纵横,递相庇荫,厚自封殖,百姓甚患之”。这里的互相庇荫,显然是指规免赋役,不存在土地的转让。《通典》所言在封建政府减轻赋役后,“浮客悉自归于编户”,也应以保有原先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为前提。如若他们已丧失了原先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不可能“悉自归于编户”的。也就是说,有地的农民投充后,较大的可能是保有其原先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租佃农民所受的剥削,诸史记载大同小异。《魏书·食货志》说“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通典》说“被强家收大半之赋”,“浮客输大半之赋”。这些说法都是与其身份地位相联系的。就此,《隋书·食货志》的归纳最为完整,共有“皆无课役”,“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和“客皆注家籍”三条,其中,“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最重要。“佃谷”是指佃种土地后的收获,它表明租佃农民缴纳的是实物租,或者以实物租为主。“量分”即指剥削量,也指剥削方式。就剥削量而言,应在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之间,也就是中分和大半之赋之间;不大可能低于二分之一,这是秦汉以来比较通行的剥削量,否则地主冒触犯刑律的风险而隐匿非法依附民就将无利可图;不可能超过三分之二,这是一个临界点。因为超过了,农民无以为生,对地主也毫无好处。农民无以为生就不可能自愿投充,地主也无从剥削。何况要维持对租佃农民的剥削,总得以保障租佃农民奴隶般的生存条件为前提。就剥削方式而言,既可以是定额租,也可能是分成制,两者没有截然的区别,视时地而异,或者因地主的愿望而异,哪种方式对他更有利,他便会采取哪种方式。就皆无课役和佃谷与大家量分来说,合法依附民和非法依附民是没有区别的。如果地主不能提供庇荫,非法依附民还要缴纳封建政府的赋役的话,他们也决不愿去投充。他们的区别只是在“皆注家籍”上。合法依附民之“皆注家籍”是指他们身份地位远低于主人,没有自己独立的户籍,世世代代处在贱民的地位上。只有通过放免等一系列手续后,才能取得编户齐民的地位。非法依附民无需注家籍,他们名义上还是编户齐民,是封建政府清查的对象,但一旦被“庇”、破“荫”,其身份地位也就被深深地打上合法依附民的烙印。也就是说,在其主人面前,他们的身份地位与合法依附民是一样的,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
    在地主土地所有制下,集中经营的庄园经济或田庄经济,与分散经营的租佃关系并不互相排斥,也决不可能非此即彼。他们可以互相共存,哪种形式对地主阶级有利,或者说地主愿意采用哪种形式,便可采用哪种形式。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只是在于探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庄园经济或田庄经济占主导地位,还是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从三国到隋统一,从梁州、益州和汉中到吐鲁番,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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