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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家族試論(3)

时间:2009-7-24 13:54:04  来源:不详
大概每人還可保有一點私產;所謂“共爨”或“不異爨”可能也不完全指同吃大鍋飯。南朝劉宋時代,西陽内史劉寅兄弟的奴婢有衆奴,相對的也應有私奴了。《文選》任叻《奏彈劉整》曰:
兄弟未分財之前,整兄寅以當伯貼錢七千共来作田。寅罷西陽郡還,雖未别火食,寅以私錢七千贖當伯,仍使上廣州。[133] 
當伯原是劉寅的私奴,賣為衆奴,從事劉家田作,從來寅又以私錢贖回來。前後過程,寅、整兄弟皆共財,“未别火食”。
    前引司馬温公《家範》“治家”論李昉家之同居共爨,收入統歸宅庫,“計口日給餅飯,婚姻喪葬所費皆有常數,分命子弟掌其事”。開支收入統一籌措,二百餘口每日口糧和交際應酬費用,得自於宅庫,大概每對夫婦及其子女成為一個單位,分别開伙的。
金谿陸九韶、九淵兄弟之家,累世同居,他們的財政經營和李防家非常相似。羅大經《鶴林玉露》“陸氏義門”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2]  前引《燕翼貽謀绿》。
[133]  《文選》卷四○“彈事”。
 
一人最長者為家長,一家之事聽命焉。逐年選差子弟分任家事;或主田疇,或主租税,或主出納,或主厨爨,或主賓客。公堂之田僅足給一歲之食,家人計口打飯,自辦蔬肉,不合食。私房婢僕各自供給,許以米附炊。每清曉,附炊之米交至掌厨爨者,置曆交收,飯熟,按曆給散。[134] 
家族財產公有,公家供给飯食,自家辦魚肉蔬菜,錢當然來自公產。所以陸家還是容許族人有限度地私有財產的。
    南宋紹興甲子(1144)趟鼎撰《家訓筆録》,[135]“立規式為私門久遠之法”。第八項“應本家田產等子子孫孫並不許分割”,田業共產,其他則否。故第九項曰:
歲收租課,諸位計口分給,不論長幼,俱為一等。五歲以上給三分之一,十歲以上給半,十五歲以上全給。止給骨肉。女雖嫁未離家,并婿甥並同。 
因為分配口糧只限於同宗骨肉,所以該頊規定“其妳婢奴僕並不理口數,不在分給之限”。奴婢在實際生活中是家庭的成員,但不配口糧,其家族每個單位是非有私產不可的。第二十一頊:“如有婚嫁,每分各给五百貫足。”第二十二頊:“增添人口,展修房产等應有所費,並於樁留内支破;其餘些小修造,諸位自辦。”皆有私產之證。何况公家分給的只是生糧,他們共財的程度還不及李防家族之“計口日給餅飯”,和陸九韶家族之“計口打飯”呢。
    不過文獻也保留一些吃大鍋飯、徹底家族共產的事例。唐初瀛州劉君良“四世同居,族兄弟猶同產也,門内斗粟尺帛無所私。……凡六院共一庖,子弟皆有禮節”(《新唐書·孝友列傳·劉君良傳》)。河東姚孝子莊的姚氏,河南《邵氏聞見録》曰:    
早晚於堂上聚食,男子婦人各行列以坐,小兒席地共食於木槽;飯罷即鎖厨門,無異爨者。男女衣服各一架,不分彼此。有子弟新娶,私市食以遗其妻,妻不受,納於尊長,請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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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羅大經《鶴林玉露》(據日本覆明萬曆刻十八卷本,涵芬樓藏版)卷一七。
[135] 趙鼎《家訓筆録》,《函海》第32册。    
 
共有財産非常徹底,所谓“兒無常母,衣無常主”(《晉書·儒林列傳·汜毓傳》,大概近於此;也不容易發生“别齋獨食”(《魏書·楊播傳》)的流弊。池州方網家族,“八世同爨,家屬七百口,居室六百區,每旦嗚鼓會”(《宋史·孝義列傳·方綱傳》),可能也是徹底同居共財的。
  浦江鄭氏是南宋高宗建炎初年開始同居的大族,至明初已“同居十世,歷二百六十餘年”。政府表彰為“浙東第一家”,分别見於宋元明三史《孝義列傳》,有《鄭氏規範》傳世。[136]據明初增訂的《鄭氏規範》規定,家衆每日會食,“男會膳於同心堂,女會膳於安貞堂”。子孫不得“私置田業,私積貨泉。事蹟顯然彰著,衆得言之家長,家長率衆告於祠堂,擊鼓聲罪而榜於壁”。甚至可以“告官,以不孝論”。男女大小衣資由公家供應,諸婦“履材及油澤、脂粉、針花之屬”亦取之於公。别立“嘉禮莊一所,……充婚嫁費”。按照《規範》所述,《元史》說鄭氏“一錢尺帛無敢私”(《孝義列傳·鄭文嗣傳》),絕非虚言。
累世同居在唐代至宋元之間比較發達,在此以前,家族結構承襲秦漢之舊,不易產生超過五服的族群;在此以後,另外有一種新的宗族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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