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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家族試論(3)

时间:2009-7-24 13:54:04  来源:不详
;參見潘光旦。前引文。
[154]  清水盛光《中國族产生産制度考》(岩波書店,1949),頁38。
[155]  近藤秀樹《范氏義莊の變遷》,《東洋史研究》第21卷4期发(1963)。
[156]  《范文正公全集》所收《褒賢集》卷二,劉榘《范氏義莊申嚴規式記》。
[157]  《范文正公全集》所收《褒賢集》卷三。
[158]  清水盛光《中國族產制度考》,頁41~50。
[159]  《古今圖書集成·家範典》卷一○○,《宗族部·總論》二之三《范氏義莊規矩》。
 
“不肖者或以長惰”。[160]其他義莊不一定襲其例則,大抵周濟貧族為主,使鰥寡孤獨免於飢寒,無力讀書者獲得津貼,可以從師肄業,獵取功名。馮桂芬《復宗法議》設定的莊制:
分立養老室、恤嫠室、育嬰室,凡族之鰥寡孤獨入焉;讀書室,無力從師入焉;養疴室,篤疾者入焉。又立嚴教室,不肖子弟入焉。[161] 
餋老、恤嫠等功能皆部分實行過,唯馮氏加以整齊規劃而已。
    (三)祠堂  古代士庶人祭祀止於父母,不及其祖。程伊川卻說”若止祭禰,只為知母而不知父,禽獸道也;祭禰而不及祖,非人道也。”他認為:“自天下至於庶人,五服未嘗有異。”祭祀自高祖始,不論七廟、五廟,或寢廟,皆没有分别。[162]


五、小    結
 
    家庭、家族與宗族猶如一串同心圓,其範圍因時地而異,也有重疊部分,但政治社會功能則一脈相通,可以互補的,根本的結構和精神則在於五服服制。有了服制,傳統社會的人倫相與、財產分析、法律規章[166]才有規矩和法度,元人龔端禮曰:
夫有國者莫不以刑法為治統,有家者莫不以服紀别親疏。是故禮有五禮,服有五服,刑有五刑。聖人以禮制而定服紀,以服紀而立刑章;然則服有加降,刑分重輕。欲正刑名先明服紀,服紀正則刑罰正,服紀不正則刑罰不中矣。此乃萬古不易,治國、齊[家、平天下之道]。[167]
因此五服服制不明,不但庶民無所措手足,國家政令也無所施,離開五服服制便掌握不了傳統中國社會的綱領和特質。
    编户齊民的家庭固然是是中央集權政府的基礎,只要没有政治野心的族群,不論是累世同居或的近世的新宗族,統治者都非常歡迎。唐高祖武德二年下詔褒揚四從兄弟同居的宋興貴,詔曰:
人禀五常,仁義為重;士有百行,孝敬為先。自古哲王,經邦政治,設教垂範,皆尚於斯。……宋興貴立操雍和,志情友穆,同居合爨,累代積年,務本力農,崇謙履順。弘長名教,敦勵風俗,宜加褒顯,以勸將來。可表其門閤,蠲免課役。布告天下,使明知之。(《舊唐書·孝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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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由服制論律令,參見桑原隨藏《支那法制史論叢》(東京:弘文堂,1935)。
[167]  龔端禮《五服圖解·序》,宛委别藏影鈔元至治本。原本“齊”字下壞六字,依文意補足。
 
中央政府所鼓勵的是“務本力農,崇謙履順”的鄉間大族,他們對維護既存的統治秩序有積極的作用,難怪自南北朝以後,歷代政府都不吝累加褒揚。程伊川說:“若立宗子法則人知尊祖重本,人既重本則朝廷之勢自尊。”[168]真是一針見血的話。蘇坡也説:“教民和親則其道必始於宗族。”民能和親,則王道可興。[169]真德秀守譚州和泉州,一再以協和家族族屬告諭民衆,[170]是有深意的。顧亭林《説经》曰:“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中宗子治之。其有不善之萌,莫不自化于閨門之内,而猶有不率教者,然後歸之士師,然則人君之所治者約矣。”此之謂“衆治之而刑措”[171]所以我們認爲論中國社會結構不能不分析中國的家族、家族與宗族,論中國傳统政治的特質也要從這個層次來探討。
後記:有一個機緣使我暫時踏出上古史的範圍,研讀傳統中國的家族結構,凝聚一些想法,草寫成這篇文章。傳統中國的家族結構佔了半部中國社會史,歷來中外學者的貢獻皆使淺學如我者肅然起敬,他們遗留的問題绝非短文所能解决。但這篇文章如果能封幾千年的家庭、家族和宗族提挈一些綱領,某些细部論證如果也有一點可取之處,則不是我敢奢望的。本文寫作過程承蒙同行畏友不吝指正,尤其是何啟民、劉翠溶、蕭璠、邢義田、梁庚堯和張榮芳諸位先生,指點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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