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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田法在农业实践中的应用——兼论其在中国农业史上应有的地位

时间:2009-7-24 13:55:13  来源:不详
的地位。另外,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得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之间的比例发生变化,所能提供的剥削量也大大增加了。这些成为西汉后期土地兼并现象猛增的经济原因,而土地兼并使得作为西汉政权基础的自耕农大批破产沦为奴婢,严重地危及西汉政权的存在。新的生产技术所引起的这种后果是推行它的西汉政府所未曾预料到的。

二、《氾胜之书》中记载的区田法

 

  西汉政权对于危及其统治基础的土地兼并未坐视,先后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如在遭灾时下诏减免部分租赋[11],对流民或无田的贫民假之以公田,贷之以种、食等[12]。但这些措施至多能缓解于一时,而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自耕农大批破产的趋势。因此,当时迫切需要一种能使自耕农继续保持自己小块土地的经济措施,区田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的。
  区田法由氾胜之总结并写入了他所著的《氾胜之书》。氾胜之,《汉书》无传,仅《汉书·艺文志》附记其“成帝时为议郎”,颜师古注引刘向《别录》云:“使(氾胜之)教田三辅,有好田者师之,徙为御史”[13]。其书今已不存,仅能从其它书籍的引文中看到它的部分内容[14]。
  区田法在操作上又分为沟种法和坎种法两种,因为两种方法的原理基本相同,后人在试验区田法时又只采用坎种法,所以本文中仅就坎种法进行分析,沟种法就从略了[15]。
  坎种法是把地划分为若干个方一尺五寸的方块,在其中掘一方、深各六寸的正方形坎,每坎与周围之坎相距九寸,在坎内下种并加粪土[16]。这是上田的作法,中下田的作法与之相似,只是坎的面积加大,相互间隔也相应增大,亩产量则相应减少。
  关于实行区田法所获得的产量,氾胜之本人有三种记载,其中最低的一种亦远远高于当时一般的亩产量。区田法的产量能达到多高?现尚无定论[17]。但一般研究者对施行区田法所获得的亩产量能高于采用其它耕作法这一点,都还是予以肯定的。这是区田法的主要特点。
  区田法的另一个特点是不受地形限制,“区田以粪气为美,非必须良田也。诸山陵近邑高危倾阪及丘城上,皆可为区田。”
  区田法还有一个特点:“区田不耕旁地,庶尽地力。凡区种,不先治地,便荒地为之。”对于这一段原文历来解释为不需要进行耕地、整地,只于荒地作区即可。《中国农学史》(初稿)认为那系后人误解,提出必须在全面整地后才作区,但书中只分析了“不耕旁地”一句,而对紧接其下的“不先治地”则未加解释[18]。我认为这两句谈的是不同的两个问题:前一句是方针,即提出应将人力、物力集中在小块土地上,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后一句是具体操作,明确指出不需要先整地,可以直接在荒地上作区。《中国农学史》(初稿)的作者只分析了原文中与是否整地无关的前一句,对明确指出不需要整地的后一句则略去不谈,这样,就使得他们这个否定历来解释的论点很难具有说服力。
  区田法的这三个特点与自耕农缺乏耕牛和新农具,土地少而且质量较差的情况相适应,其中最吸引人之处还在于氾胜之所提出来的高额亩产量。如真能达到那样高的亩产量,自耕农凭借自己的小块土地就可维持一家人的温饱生活,对于自耕农来说,简直就是将其从破产边缘拯救回来灵丹妙药。
  不过,区田法是靠多施肥料和精耕细作来争取高产的,肥料来源姑且不论,以人工而言就相当可观。“上农夫区,一亩三千七百区,一日作千区。”中下田情况亦相似,仅作区,一亩就需要三至四个劳动日。在管理上也同样费工,“区中草生,茇之。区间草以剗剗之,若以锄锄,苗长不能耘之者,以鉤镰比地刈其草矣。“因此,区田法所要求投入单位面积土地的劳动集约度要远大于代田法。这样,施行区田法所能得到的高额亩产量,在很大程度上为它所要求的过高劳动集约度所抵销,使其难于普及。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没有记述区田法,也从反面说明区田法在当时的社会经济中没有产生多大作用。

三、区田法的实践效果

  上节所叙述的是《氾胜之书》中记载的区田法内容,但评价一种生产技术应该主要根据它在生产中的实践而不是它的理论。本节就是考察历代对区田法的试验结果。
  见于记载最早对区田法进行试验的当推它的总结者氾胜之。上节已谈到,区田法最吸引人之处在于其高额亩产量,但是当时主要的粮食作物粟、麦等的亩产量氾胜之本人就有三种不同的记载。两种见于《氾胜之书》的佚文:上田“亩收百斛”,中田“收粟五十一石“,下田“收二十八石”。又,“验美田至十九石,中田十三石,薄田一十石”[19]。另外一种见于《太平御览》卷821《田》:“氾胜之奏曰:昔汤有旱灾,伊尹为区田,教民粪种,负水浇稼,收至亩百石,胜之试为之,收至亩四十石。”在这三种记载中,对后人影响最大的是“亩收百斛”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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