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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田法在农业实践中的应用——兼论其在中国农业史上应有的地位

时间:2009-7-24 13:55:13  来源:不详
。由于这个问题关系到对区田法的评价而前人又多忽略,故笔者想谈一谈自己对此的粗浅认识。我认为只有注意到区田法与小农经济的相互依存性,才能正确地解释这一现象。自秦汉以来,自耕农经济一直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有一个相当的比重,这种生产方式本身就排斥着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人口激增,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不断下降,这又从客观上起到了促进耕作集约度提高的作用。明、清两代有关试验区田法的记载骤然增多[46],就是当时客观环境的反映。同时,希望提高土地单位面积产量以维持日渐增多的人口,并借此缓和由于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而更加尖锐的阶级对立,也正是大多数提倡区田法的乡绅和地方官的目的[47]。对于无力添置劳动工具以改进生产的自耕农来讲,只能靠在自己仅有的小块土地上不计工本地追加劳动来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这正与区田法的特点相符合。佃农在采用定额地租后,也趋向于少租地而依靠增加劳动集约度来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48],与自耕农亦有相近之处。因此,区田法虽然不具有普及的可能,但却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停留在试验阶段。了解了这一点,自然也就找到反映社会经济现实的历代农书都记载区田法的原因了。
  总括全文,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通过对推行区田法的主观目的与客观效果的分析,可以认为区田法中虽然包含有一定的科学成分,但它作为一种耕作法在我国农业发展史上并没有起到过明显的进步作用。出现在代田法之后的区田法,并不是农业生产技术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而只是西汉政权为保护自己的赋役来源所采用的一种经济措施。区田法实质是由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力而出现的一种生产方法。区田法的不能普及,正说明一种生产方法能否为社会所接受,取决于其自身的内容及其与生产技术发展阶段间的关系,而不取决于任何人的主观意愿或任何政权的法令。区田法在西汉以后长期停留在试验阶段,只是由于其与小农经济的相互依存性,并不能以此作为证明其先进的根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145页。
[2]关于战国后期的耕作方法,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学术界都是有争议的,关于这些看法的异同及笔者观点的依据,详见拙稿《对战国后期耕作方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中国农史》1984年第4期)。
[3]刘安《淮南子》卷九《主术训》:“一人蹠耒而耕,不过十亩。”桓宽《盐铁论·未通第十五》:“民蹠耒而耕,负檐而行。”
[4]多数学者根据崔寔《政论》的记载认为赵过还应用了三脚耧车,但三脚耧未见于《汉书·食货志》。另外,张履鹏《汉代推行的“代田法”在农业技术改革中的作用》中提出用三脚耧播种时应是一个宽垄背与播三行作物的垄沟相间,而不是通常理解一尺宽的垄与一行作物的甽相间(此文见新乡农科所打印本,系张先生所惠赠)。张先生这个从农业生产实践中得出的论点很重要,他指出了三脚耧与《汉书·食货志》所记载赵过代田法中的一亩三甽有矛盾之处,发前人所未言。不过,在怎样解决这一矛盾的问题上,我与张先生的观点不同。前人已有怀疑耧车可能出现在赵过之后的,我认为张先生所提出的这个矛盾之点,恰为那种怀疑提供了旁证。《汉书·食货志》中记载的赵过代田法的“一亩三甽“的含义是比较明确的,应是垄甽相间,每甽中播种一行的。三脚耧与之相矛盾,正说明当时还未应用耧车,或至少不是《政论》中所记载的三脚耧。三脚耧的应用当在赵过之后,但由于当时较为流行的托古之风,而被冠之以赵过之名。
[5]《汉书》卷24《食货志》,以下关于代田法的引文皆出于此。
[6]以上关于代田法的介绍参见西嶋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第一部第三章《代田法的新解释》。
[7]参见陈直《西汉屯戍研究》,收入《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8]据《九章算术》,牛价在一千二百至三千七百钱左右,麦一斗四钱,黍一斗六钱。陈直《汉代的米谷价及内郡、边郡物价情况》统计汉代米谷价相差很大,取其中者每石亦在百钱以下,三十钱以上(《两汉经济史料论丛》所收)。一头牛约值谷四十石或更多,而据《汉书·食货志》,五口之家全年口粮不过九十石。另外,据汉简,居延地区米粟价每石在百钱左右,牛价约二千五百至三千钱(劳干《汉简中的河西经济生活》,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集刊》第十一本),虽然米粟价较内地为高,但亦可作为参考。
[9]参见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3期。
[10]桓宽《盐铁论·水旱第三十六》
[11]《汉书》卷7《昭帝纪》始元二年、四年,元凤二年、四年,元平元年;卷8《宣帝纪》本始三年;卷10《成帝纪》建始二年。
[12]《汉书》卷8《宣帝纪》地节元年、三年;卷9《元帝纪》初元元年、二年,永光元年。
[13]石声汉《氾胜之书今释》中认为关于氾胜之的记载仅此两条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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