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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田法在农业实践中的应用——兼论其在中国农业史上应有的地位

时间:2009-7-24 13:55:13  来源:不详
载,试观历代评介区田者无不言及于此,即是明证。但从同见于《氾胜之书》的另一种记载看,氾胜之本人实践所获得的亩产量并没有那么高,“亩收百斛”只是氾胜之理论上的数字,实际产量仅相当于理论数字的五分之一弱。《太平御览》所载的一条,没有上下文,不好进行分析,但至少可以作为氾氏本人所作试验未达到“亩收百斛”的旁证。据万国鼎先生推算,“亩收百斛”折合现在每市亩产28.875市石,按每市石粟重135市斤,麦重145市斤计,则相于亩产粟3898市斤,产麦4187市斤。接着,万先生应用现代农业技术进行分析,以小麦为例,即使依氾氏所记的较高植株数目,而且假设有效分蘖、每穗粒数和千粒重都以目前所能达到的最佳状态计算,也仍然达不到那样高的产量。因此,可以断言当时是不可能达到“亩收百斛”这一理想产量的[20]。万先生的分析进一步证实了前面所讲氾胜之的理论与实践是两个数字的论断。至于那种较低的记载,即亩产十九石,相当于每市亩产粟700多市斤,在当时也是很高的产量了,但如石声汉先生所言是有可能达到的[21]。只是后人仅注意到氾氏所提之理论数字,却忽略了他对实践的记载。
  氾胜之以后,历代对区田法进行过多次实践,其中分为政权推行与私人试验两种,这里先分析政权推行区田法的几个例子。
  距氾胜之时间最近的是东汉明帝时期的一次,由于当时牛疫,政府在缺乏耕牛的情况下,企图通过推行区田法来扩大耕种面积,增加租税收入。但这目的未能达到,因为集约度高的区田法与“增进顷亩”恰是对立的。再则,官吏借此把不种之地亦列入收租范围,更加重了人民的负担。这次推行区田法的努力终归于失败[22]。
  三国时期,又曾试行过一次。曹魏正始年间,为筹备伐吴军资,依邓艾之议在淮河两岸设立军屯,时初立屯田,缺乏耕牛与大农具,而屯田兵的劳力是充裕的,加之天旱,所以采用了需要工具少而劳动集约度高的区田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3]。但是,从文献记载中反映出,这种耕作方法不久就又被放弃了[24]。这表明在缺乏耕牛、农具而且不计较追加劳动与收获之比时区田法可以应用,但在有了耕牛[25]、农具后,区田法的合理性也就随之而消逝了。
  以后,通过政府法令推行的还有三次。前秦苻坚时期,“(苻)坚以境内旱,课百姓区种。”成效如何,未见记载。但数年后又发僮隶修渠,“百姓赖其利”,显见是因区种成效不著而改行修渠灌溉之法[26]。金、两代又曾推行过区田法,但亦皆不能持久[27]。明末陆世仪在困惑之后悟出:“然则区田之法不行,亦工力费而人不耐烦也欤?”[28]劳动集约度高是区田法本身特点所决定的,正是由于这一特点构成的局限性,使得历代政权的推行都遭到失败。
  除政权外,私人试验田法的亦不在少数,列表如下:

  表一、历代试种区田情况表

姓名

朝代

身份

地区

面积

产量

折合亩产量

出处

刘仁之

北魏

刺史

洛阳

七十步地

三十六石

一百二十三石

贾思勰《齐民要术》

耿荫楼

明末

进士、知县

河北

 

少浮常数

 

耿荫楼《国脉民天》

耿荫楼

之叔

明末

 

河北

一分

一石五斗

十五石

耿荫楼《国脉民天》

陈言夏

 

江苏

七区

叶茂而收不如常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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