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从越南俗文学文献看敦煌
徽州学·敦煌学·区域史
敦煌学与唐史研究
归义军时期敦煌的营田及
唐五代敦煌寺院土地占有
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的
敦煌归义军赋税制的特点
敦煌文献与中古社会研究
敦煌文献与历史研究的回
唐代府兵简点及相关问题
最新热门    
 
敦煌占婚嫁文书与唐五代的占婚嫁

时间:2009-7-24 13:55:25  来源:不详
  2             〕害四煞使?伯又交勾六害冲被(破?)相刑
  3             〕须慎之,口口俭口口开口通同口
  4             〕口口合天口口口口纵有少多相克能不
  5             〕口口口龙。子?酉?同?龙,子?为龙头,酉为
  6龙尾。丑戌同龙,丑为龙头,戌为龙尾。亥?申?同龙,亥为龙头,
  7申为龙尾。午卯同龙,午为龙头,卯为龙尾。未辰同龙,未为龙头?
  8辰?为龙尾。巳寅同龙,巳为龙头,寅为龙尾。
  9  右件名六龙。同并不得为夫妻,必逢凶?,思?慎?口口必?吉。
 10子勾卯々交酉々破午,寅勾巳々交亥々破申,丑勾辰々交戌々破未,口口口(辰勾未?)
 11口(々?)交丑々破戌,未勾戌?々交辰?々破丑,申勾亥?々交巳々破寅,戌勾丑?々交口(未?)々口口(破辰?),
 12卯勾午々交子々破酉,亥勾寅々交卯[18]々破口(巳?)。
 13八象夫妻两相刑,乏少子孙家不成,贫穷冻饿口口口,妇被贼劫
 14夫兵死,如此婚对世弃名。天勾六口六口口,口口夫妻相?贼薄?,终日
 15口竞无衰,欢乐衰祸〔    〕口着,不如不婚,慎勿〔
此件文书抄写时间亦不详,内容则大致有三项。一是以五行占断夫妇的吉凶,与前二件文书相仿。二是用“六龙”法,即将夫妇生日的十二地支隔八为差分为六组,凡同组的就是不吉,“不得为夫妻”。三是将夫妇生日的地支以二、五、八为差[19]分为四组,用“勾、交、破”联系起来,然后在同一组中打破“勾、交、破”的秩序另排,则又成四组。这八组就叫“八象夫妻两相刑”,是不吉利的。但其中“勾、交、破”的含义以及为何这八组都不吉利,则不清楚。文书中的这几种占婚嫁术在后世似均少见。
  七、Дх00098V 嫁娶图法
  为一残片,存三残行。
  1   〕口嫁娶图法
  2  〕口生夫妇大吉,口财口〔
  3  〕口夫是?火?女?口〔
此件文书太残,抄写时间与内容均不明。

  

   以上我们介绍了七件占婚嫁的敦煌文书。从时间上说,这些文书有二件撰写于唐代,有二件抄于唐代。其他三件则不明,但大致应抄于晚唐五代。
  从内容上说,这些文书可以分为二类。一类属于择日,即选择一个宜于婚嫁的吉日。在这个吉日婚嫁能得到很多好处,也能避免妨碍他人。属于这一类的有第一件文书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二件文书、第三件文书的第一项和第四件文书。使用的方法有“干支合”、“三合”、“大利月”、“建除日”、“太阳等六日”、“数周堂法”、“四神头胁足日”等。第二类属于“合婚”,即依据某些“原理”来占断男女二人结成夫妇是否相配,或结合后吉凶如何。属于这一类的文书有第一件文书的第二项第四项、第三件文书的第二项和第五件文书、第六件文书。第七件文书也许属于这一类。“合婚”似应该用在结婚前但也可以用在结婚后,使用的方法主要有“属相六冲法”、“五行命生克法(包括五帝相娶法)”、“六龙法”和“勾交破法”。其中尤以“五行命生克法”用的最广泛,共有三件文书使用了“五行命生克法”。
  现在我们要讨论的是,当时在实际生活中占婚嫁的状况如何呢?
  在唐代,“婚嫁”是一个法律允许的占卜对象。《唐六典》[20]卷十四《太常寺太卜署》在论述完“朝廷正占”后说:“凡阴阳杂占,吉凶悔吝,其类有九,决万民之犹豫:一曰嫁娶,二曰生产,三曰历注,四曰屋宅,五曰禄命,六曰拜官,七曰祠祭,八曰发病,九曰殡葬”。这九项是“阴阳杂占”的对象,是“万民之犹豫”中的主要内容,而“嫁娶”位居这九项之首。可见在当时社会中,占婚嫁是婚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甚至在因某种原因而要禁止占卜时,对占婚嫁也网开一面。如唐玄宗时有《禁卜筮惑人诏》[21]。其文曰:

  古之圣王,先禁左道,为其蠹政,犯必加刑。至如占相吉凶,妄谈休咎,假托卜筮,幻惑闾阎,矜彼愚蒙,多受欺诳。宜申明法令,使有惩革。自今已后,缘婚礼丧葬卜择者听,自余一切禁断。

从诏书中可知,“占相吉凶”“假托卜筮”都在被禁之列,但还允许“卜择”“婚礼”,可见占卜在唐代婚嫁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那么,占卜在婚嫁的哪个环节中使用,其地位又如何呢?由于史料缺乏,我们只能先依据礼仪制度来进行讨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